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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郑宪秋以要求平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刘玉坤所获得的奖碑和奖金

承租的楼房为重型机械厂自管房屋,应由产权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划定,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进行调整。刘玉坤参加历次国际海内残疾人运动会获奖牌17块(其中金牌16块、铜牌1块),获奖金59012元。

  原告刘玉坤诉称:原告与被告郑宪秋婚后性格分歧,彼此对理想、事业、志趣均有所不同,结婚13年始终没有培养和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住二室一厨楼房为重型机械厂所有。

  三、共同财产:金戒指、金项链、轮椅、洗衣机、吸尘器等物品归刘玉坤所有,自行车、组合家俱、电冰箱、彩电、录音机等物品归郑宪秋所有。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详细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的划定,于1994年5月6日判决如下:

  以上事实,有中国残联、国家体委、黑龙江省体委、省残联,齐齐哈尔市体委、市残联,广州市体委及天津市长亨假肢公司出具的材料及有关物品单据证明。

  诉讼费50元,刘玉坤、郑宪秋各负担25元,第一审宣判后,被告郑宪秋以要求平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刘玉坤所获得的奖碑和奖金等为由,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原告与被告自1992年5月分居至今,感情确已破裂,哀求法院判决离婚,财产依法分割。已查实的奖金59012元,已用于刘玉坤做假肢、治病、旅游等,现已无存款。

  一、准予原告刘玉坤与被告郑宪秋离婚。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以为,上诉人郑宪秋与被上诉人刘玉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原审法院多次调解无效,判决刘玉坤与郑宪秋离婚,婚生子郑洋由刘玉坤抚养是准确的,共同财产分割是公道的。奖金用于在天津长亭假肢公司做假肢一副22000元,治病、旅游等项用度38612.83元。至郑洋独立糊口为止。婚后家务活、带孩子以及原告的糊口起居等都由被告承担,原告能在国际海内残疾人运动会上多次获奖牌,是与被告对其支持和照顾分不开的,假如原告其实坚持离婚,但孩子要由被告抚养,原告必需每月给付抚养费150元,屋子由被告栖身,奖牌17块被告应分一半,奖金29万元、被告要19万元,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刘玉坤与被告郑宪秋在统一单位工作,于1979年初自由恋爱、同年6月l0日登记结婚,次年生一男孩郑洋,因为双方性格、志趣各不相同,在处理一些家庭事务上互不协商,常因一些琐事吵架,致使夫妻感情逐渐破裂,1992年5月双方分居,1993年1月29日,双方发生口角,在撕打中郑宪秋将刘玉坤左眼打伤住院治疗,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被告对原告参加一些社会必要流动、残疾身体的治疗,横加干涉。经多次调解无效,刘玉坤坚持离婚、郑宪秋不同意离婚,婚生子郑洋,现年14岁,表示愿随母亲刘玉坤糊口。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划定,于1994年11月21日判决驳回上诉人郑宪秋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婚生子郑洋(14岁)由刘玉坤抚养,郑宪秋每月承担抚养费60元。关于刘玉坤参加国际、海内残疾人体育比赛所获奖碑、奖金题目,经向国家体委、中国残联调查证明,从1984年海内第一届残运会至1992年残疾人奥运会期间,刘玉坤共获奖牌17块、奖金59012元,以上奖牌和奖金,固然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但奖牌系刘玉坤作为残疾人运动员的一种荣誉象征,有特定的人身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所得奖金,因已用于支付刘玉坤制作假肢、治病等用度,系家庭的共同支出,已无财产可分,郑宪秋要求平分,于法无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划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原、被告各人衣物归个人所有。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原告刘玉坤、被告郑宪秋虽结婚多年,并生有一子,但是在共同糊口中不能互谅互让,分居达一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

原告刘玉坤因与被告郑宪秋离婚及财产分割一案,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婚生子郑洋表示愿随母亲刘玉坤糊口,应尊重子女的意愿。奖牌系刘玉坤个人取得的荣誉象征,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家庭共同财产有:金戒指1枚、金项链1条,各式轮椅(车)3辆,自行车1辆,洗衣机、电冰箱、彩电、游戏机、录音机、录放机各1台,组合家俱、角式沙发、3人沙发各1套,单人及双人床各1张,写字台1张,地毯2块,等等。郑宪秋所诉刘玉坤有奖金29万元,查无实据,不予认定。

  被告郑宪秋辩称:被告与原告婚姻基础好,在原告失去双腿的时候,是被告主动与其结婚。

  四、奖碑17块归刘玉坤所有。 1984年以后,原告克服了凡人难以想象的难题,曾在全国首届残疾人运动会上夺取3枚金牌,这些荣誉使其心理反差增大,进而粗暴地干涉原告参加比赛,将原告打伤住院。 1993年2月16日,刘玉坤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晰,合用法律准确,上诉人郑宪秋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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