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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
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约金
因此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同样也驳回了朱某的该项起诉。 2001年6月12日,朱某接到公司的辞职通知书,理由是朱某违背了公司的规章轨制,至少3次对客户不礼貌,严峻影响公司声誉;因酒醉擅离职守,致使在客户发生事故时不能及时到位,给公司造成重大的名誉损失;至少1次散布谣言损害同事名誉,以至于该同事要求辞职,给公司项目运营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公司列举的朱某违背规章轨制的事实客观存在,同时,该公司在员工手册中明文划定,员工对客户不礼貌,与客户争执吵闹的;散布谣言损害同事名誉或公司声誉的;擅离职守,违背操纵规程,给公司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的均属于严峻过失,公司按情节严峻程度有权做出直至辞退的处理,并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在这起争议中,劳动者对《劳动法》中解除劳动合同的划定显然是有曲解的,认为劳动合统一经签订,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就不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朱某以为,公司辞退他没有合法理由,按照《劳动法》划定,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约金,并提前30日通知。同时,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题目的意见》第39条进一步明确划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朱某对仲裁结果不服,于是,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法》第25条第(二)项划定:劳动者“严峻违背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轨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仲裁部分裁决和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完全准确的。朱某原是某信息科技公司的项目经理,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商定,其合同期限自2001年2月5日起至2004年2月4日止,月工资8000元;并商定如严峻违背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轨制,公司可以立刻解除劳动合同。在与公司交涉未果后,朱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他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8000元和因没有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而造成的损失8000元,仲裁委没有支持朱某这项申诉哀求。 ”由此表明,朱某在严峻违背劳动纪律和单位规章轨制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随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BR> 【评析】这是一起用人单位依本单位规章轨制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