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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
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1992年全国人大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6条划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合同。这些划定,对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权益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劳动法》第29条已明确划定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划定。但是,对法律法规关于女工权益保护的划定应当准确全面理解。为保护女职工的正当权益,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于是,贾某向当地劳动保障部分举报,要求纠正企业的违法行为,保护其正当权益。劳动保障部分接到举报后,经由当真调查取证,以为贾某被辞退时确已怀孕,但其在单位多次违背纪律,企业按照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如连续违纪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将其辞退”的划定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关系。 1988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划定》(国务院令第9号)第四条划定:“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此案为什么认定企业的行为没有违法,可以解除贾某的劳动合同呢?枢纽在于如何准确地舆解和运用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划定。 ”据此,固然此案中贾某是在孕期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是由于其多次严峻违背劳动纪律给企业带来损失,按合同的商定解除的。此外,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外商独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题目的请示〉的复函》(劳办计字[1990]21号)中也明确划定:“《女职工劳动保护划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划定’,指企业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养和哺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至于女职工在‘三期’内违纪,按照有关划定和劳动合同应予辞退的,可以辞退。
「评析」
贾某系某外商独资企业女职工,1997年6月,贾某因多次违背工作纪律,给单位造成损失,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劳动保障行政部分认定企业解除合同的行为没有违法,可以解除贾某的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9条划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的划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根据《劳动法》第25条划定,对严峻违背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轨制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贾某不服,以为自己在此期间已怀孕2个月,根据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划定,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合同,企业的行为是违背国家劳动法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