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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

防止职业有害因素对女职工的健康和生殖性能的不良影响

本案中某纺织厂劳资科最初的决定违背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划定,侵犯了王某的正当权益。为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和在出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国家建立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轨制,重点防止职业有害因素对女职工的健康和生殖性能的不良影响,保护女职工健康并能繁育健康的下一代。针对本案中的情形,国家法律法规有以下保护划定:《劳动法》第61条划定“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铺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划定》(国务院第9号令)第7条划定: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铺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举报后,立刻与纺织厂劳资科负责人联系,向其宣传了有关法律法规划定,纺织厂劳资科随即向王某报歉,同意休止铺排其夜班劳动并铺排其在逐日劳动时间内休息一小时。

  「评析」

王某系某纺织厂已婚女职工,2000年初怀孕,经合同病院产科于8月签发的检查结果证实:王某已怀孕七个月,建议休止夜班劳动,并且在工作时间内铺排中间休息,以免影响胎儿和妊妇健康。 “某纺织厂在经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宣传教育后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做法是可取的。 “同时《劳动法》第95条划定:”用人单位违背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划定,侵害其正当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分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凭病院检查证实,向厂劳资科要求休止铺排每三天一次的夜班劳动,并答应工作过程中半途离岗休息,劳资科当场拒绝,提出要么继承上夜班,要么扣发工资、奖金。王某遂以自己身体其实吃不消为由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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