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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
公司对缝纫岗位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计件工资轨制
过后,公司以李某每月工资1200元为基数,折算出其均匀小时工资尺度,并据此向其发放加班工资。关于计算加班加点工资的基数题目,原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划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作了明确划定:实行计时工资轨制的岗位,计算和支付加班工资的基数为劳动合同商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尺度;计算和支付加班工资的基数为劳动合同商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尺度。有一段时间,公司因为需要赶制一批时装,在李某已经达到划定的工作时间的情况下,经与工会和职工本人协商,铺排李某等人在休息日加班。 李某所在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评析」
李某在一家私营服装企业从事缝纫工作,公司对缝纫岗位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计件工资轨制,划定职工轮班功课,每做好一件服装发给工资20元。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铺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准确的做法是,根据李某在加班期间的实际产量,按照计件单价20元/件的200%的尺度,向其支付加班工资。李某一般每月工资为1200元左右,效率高时可以得到1600元左右。李某觉得公司的做法不公道,由于在加班期间,她急公司之所急,工作十分努力,工作效率与平时最高相仿,因此她以为公司应该以每月1600元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或者至少以均匀月工资1400元为基数。为此,李某向有关机构咨询,但愿了解公司的做法是否公道,应该如何确定她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李某所在公司对李某实行的是计件工资轨制,但是在发放加班工资时,却改为按照计时工资轨制计算,已是错误;而且在确定计算基数时,不顾李某工作效率的实际情况,以其效率较低时的工资收入为基数,变相减少其加班工资,更是错上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