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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减刑最多能减多少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里,减刑的限度规定:减刑后处罚的刑期,判处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的,不低于原判刑期;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13年;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典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延缓执行服刑期满后依法减成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20年。
减刑的间隔
被判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服刑期间带有法定的减刑清洁时,可以提出申请,并向所在执行机关提交减刑申请书。执行机关审核通过的,进行行政审批程序。
减刑的间隔是指同一受刑人前后两次减刑的时间距离。对于同一受刑人前后两次减刑之间应有一定的间隔,以便考察受刑人在前次减刑后是否又有立功或者悔改的表现。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对于被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1年以上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以间隔1年以上为宜;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2年至3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一般不少于2年。被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间隔时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以上时间的约束。判处管制和拘役的罪犯,有些本身刑期较短,相对来说就不存在二次减刑的问题,因而也就无所谓减刑的间隔。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执行机关应当提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建议书;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执行机关应当提出减刑建议书;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确定有重大立功表现,才能予以减刑,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限的,应当由负责考察的公安派出所会同罪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提出书面的建议,由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于公安机关看守所监管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的看守所提出意见,并由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减刑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一、减刑建议书
二、证明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资料
三、终审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经审查,如果上述材料齐备的,应当收案;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通知提请减刑的执行机关补送。
减刑的幅度
减刑虽有总量限制,但每次减刑应该设置在一个合理的幅度变动内,防止一次性减刑幅度过高。减刑的幅度应当根据不同的刑种和刑期加以确认。
依据前引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对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如果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2年有期徒刑;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突出优化的或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2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3年有期徒刑。”
依据前引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