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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案件在哪些情况下不适用减刑缓刑?

时间:2016-12-26  【转载】

具备拒不供认犯罪事实而在案证据确实充分等七类情形的贪污、贿赂案件不宜适用,这七类案件是:拒不供认犯罪事实而在案证据确实充分;主观上没有悔罪表现或者避重就轻,口头上表示悔罪,但却不如实交代罪行;索贿造成他人生活严重困难或向生活严重困难的人索贿以及贪污国家扶贫、救济款物;没有退赃和悔改表现,挥霍赃款后无能力退赔以及因其行为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的损失难以弥补,社会危害大;曾因贪污、受贿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罚处罚;赃款赃物用于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等。

  

  人民法院必须积极运用刑事调解制度,探索推行和解制度,加大对轻微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的调解、和解力度,努力实现轻罪刑事案件的一审终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调解要贯穿整个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尽量使附带民事部分经调解达成协议。同时进一步明确审理此类案件的指导原则,被告人不具备充分赔偿能力的,其亲属或所在单位给予的补偿可视为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赔偿,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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