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莞茶山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www.chashanlsh.com 东莞茶山律师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
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
欠债人把房转给儿子,债权人能告儿子赔偿吗?看这个真实案例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要债还钱,这是理所当然的。然而在实际生活当中,有一些负债的人,为了躲开债务,会跟第三方心怀不良地勾结起来转移财产,弄到债权人即便是官司打赢了,也很难达成债权。那么,碰到这种情形东莞茶山律师,债权人依照法律该怎么维护自身权益呢?心怀不良勾结的第三方需不需要担负责任呢?
案情简介
小刘起诉至法院,原因是老王欠小刘13万元拒不偿还了,双方达成调解协调,这个调解协调约定老王要在一个月内清偿欠款了。之后老王没有如期履行,小刘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执行过程中,小刘与老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老王的儿子小王在当日分两次向小刘转账共计8万元,还约定一个月内偿还剩余欠款5万元了。依据小刘申请,法院裁定解除了对被执行人老王名下房产的查封,并且终结了本次执行。怎会料想没过多几天,老王,老王的妻子,以及儿子小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彼时小王表示交付给老王现金3万元用以购买涉案房产,与此同时,双方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跟着,当月月底小王又以装修当作缘由,将涉案房产用作抵押向银行借款25万元,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执行和解协议所约定的第二批还款到期之后,老王并未按照约定偿还。于是小刘把老王、老王的妻子、小王、第三人银行当作被告,提起了确认合同效力之诉,法院做出判决,确认老王与小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银行对房产拥有抵押权。那份判决生效以后,法院恢复了执行,针对案涉的房产展开了拍卖,拍卖的价款是40万元,该房产拍卖结束之后,案外人赵某等债权人申请对案涉的房款参与分配,法院作出了财产分配方案,确认拍卖房款在扣除银行优先权25万元、老王应当承担的税费2万元、老王之妻共有财产应得份额以及所有债权人案涉的执行费、诉讼费等之后,剩余应分配款项的总额是6万元,小刘分得执行款2万元,还下欠3万元没有执行,执行的过程当中,老王去世了。小刘持有这般看法,老王跟小王存有恶意串通的情况,进而转移了案涉房产,这使得小刘的债权遭受了损失,小王身为恶意第三人,按照道理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小刘就写了一纸诉状把小王起诉到平阴法院了。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展开审理后得出认定,此案件属于侵权责任方面的纠纷。小王清楚地知道老王针对小刘存在债务尚未完全履行完毕的状况,在小刘依照执行和解协议所约定的内容解除了涉案房屋之后,小王凭借其与老王的近亲属关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不合理的低价受让老王的房产并且将其转移登记至自己名下,老王、老王的妻子、小王这三个人的行为出现了恶意串通的情况,存在损害小刘合法权益的情形,本院做出判决判定他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小王取得案涉房产是基于无效合同,之后将其用于抵押贷款二十五万元供个人使用,并且不按照约定履行对银行的还款义务,致使案涉房产在本院依法处置时优先清偿了善意第三人银行的抵押权二十五万元。小王的这种行为使得小刘从老王房产中获得清偿的权益遭受严重损害。小刘对老王的债权依法成立且生效,属于小刘合法的财产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这个案件当中,小王违规将涉及案件的房产进行转移,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对于小刘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存在过错,所以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上所述,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小王要对原告小刘未能达成的债权3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一审判决作出后,小王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一般来讲,当民事法律行为归于无效之后,其产生的法律后果通常仅仅会涉及到合同当中的当事人。可是,一旦出现合同当事人跟第三人恶意串通这种情形,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当合同无效所涉及的财产没办法返还时,仅仅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没办法有效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在这个时候,因为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债权属于债权人合法的财产权益,所以能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认定第三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并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判令第三人在被转移财产价值的范围内茶山镇律师,对债权人没偿还的债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法官在此郑重提醒众人,财产所有权之人具备处分自身财产的权利,然而要是出于逃避履行债务的目的,借助无偿或者低价等形式转让财产权益,进而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造成影响的话,债权人拥有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财产转让行为的权利。要是构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还会承担罚款、拘留,甚至直至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法律责任。恶意串通的第三人同样需要在被转移财产价值的范围之内,针对债权人尚未偿还的债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债务人应当秉持诚信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切实履行债务,切不可心存侥幸心理。对于债权利益实现的第一责任人债权人而言,其理当随时留意债务人有关财产的处分行为,一旦察觉到存在不当行为,便应当即刻提起诉讼,进而行使撤销权,以此从法律方面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出现无效,或者被撤销,亦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情况后,行为人因该民事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倘若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由折价进行补偿 。有过错的那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要是各方都存在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要是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存在这样的行为,即,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又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该行为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并且,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情形,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以此使得损害产生的时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为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所规定 。
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情形,来对行为人作有过错的推定,要是其没办法证明自身不存在过错,那么就应当去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存在二人以上共同去实施侵权行为这种情况,并且造成了他人损害,那么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茶山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