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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评也算侵权?法院:真实体验不算侵害商家名誉权,保护你的评价权

时间:2025-12-06 20:4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装修公司完成施工后,客户发觉家中电视屏幕出现破裂状况,于是在社交平台接连发布多条“避坑”图文,呼吁大家躲避“无良商家”,装修公司以“名誉权遭受侵害”作为理由要求客户给予赔偿。

差评算不算侵犯名誉权?人民法院如何判?

按照“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于11月26日所发布的消息来看,在2024年5月的时候,姜某同上海的某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室内墙面粉刷合同》,该合同总价是2.5万元。在竣工的那一天,姜某察觉到客厅的电视屏幕出现了裂痕。厂家开展鉴定之后认为:“顶部边框受力点十分明显,属于人为造成的损坏,所以不予保修服务。”姜某觉得这是因为装修公司的员工在搬动的时候操作不当才导致的,于是要求装修公司给予赔偿;然而装修公司予以拒绝,双方经过协商没有取得结果。在2024年8月的时候,姜某次在多个互联网平台连续发布图文去吐槽“务必避开无良商家****!”。

装修公司觉得,姜某伪造了事实,进而运用“无良”“避坑”这类带有侮辱性质的词汇去对它开展网络上的恶意评价,存心去诋毁弄坏它的商誉呀,致使它的客户取消订单,推广费用付诸东流茶山镇律师,这已经超越了合理评价的界限了,于是就以名誉被侵权作为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姜某停止侵权的行为,在相关的互联网平台上进行赔礼道歉以及消除不良影响东莞茶山律师,并且要求赔偿五万元以及茶山律师费七千元。

人民法院经过仔细审理之后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确立的消费者评价权制度来判断,当消费者是基于真实的服务体验去发表主观感受,且既没有捏造事实,又没有使用侮辱性言辞去贬损他人名誉的时候,如此言论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在当前的这个案件当中,电视损坏是发生在装修公司提供服务的期间,姜某所说的“不负责任”“无良商家”等用语虽然带有情绪,可是他发布的内容是基于自身真实的消费体验以及主观感受而作出的评价,并未超出合理的限度以及范围,所以并不构成名誉侵权。

据此,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装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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