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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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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赠与合同的民事法律参考:哪些情况可以撤销赠与?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官方微信公众号推出了用于普及法律通识的《法通识》栏目,该栏目凭借法院人专业的视角,对日常生活里常见的法律问题予以梳理,并且进行解答,从而可供参考 。
本期作者
第47期
徐朗
研究室
二级法官助理
法学博士
日常生活里头,“赠与”这种行为到处都存在着:父母给子女购置房产,恋人相互赠送首饰,朋友之间在节日的时候送礼物,甚至还有公益性质的捐款。这些平常状况所引发的类似撤回赠与、赠与条件是否达成等纠纷在司法实践当中并不是罕见之事。本文整理关于赠与合同的一些经常出现的法律问题,从而期望能够帮助大家更良好地理解赠与行为。
赠与都是无偿的吗?
赠与人把自身财产无偿给予好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那种合同,就是赠与合同啦。赠与属于一种双方法律所产生的行为哟。当赠与人做出自愿把自己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意思表示,同时受赠人也做出愿意收下其财产的意思表示的时候,那样赠与合同才会成立呢。赠与合同是在赠与人和受赠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时候才开始生效的呀。要是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与这一行为发生,则赠与合同是没办法成立的哟。
赠与合同属于那种完全纯获利的合同,所以呢,受赠的人,它既能够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又能够是有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句号。
赠与之合同通常属于不要式合同,通过口头方式便可得以成立,并非必定需要书面形式。然而要是赠与的财产属于房屋这类不动产、汽车这种特殊动产、股权这类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权利,是以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的要件,受赠之人获取赠与的不动产需要去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赠与人负有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义务。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657条规定的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把自身的财产,毫无条件地给予受赠人呢,而受赠人又明确表示愿意接受这种赠与所形成的合同 。
第六百五十九条规定,对于赠与的财产而言,若依照法律规定是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或者是需要办理其他手续的,那么则应当去办理有关的手续。
赠与是否可以附义务?
一般情形下,赠与合同之中,仅仅赠与人负有把其赠与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需要进行对待给付。在附义务赠与里,尽管赠与人于赠与合同之中对其赠与附加了一定条件,相应的受赠人设定义务须承担一定义务,然而此义务一般比赠与财产价值小,并且也不是赠与行为的对价。
如果受赠之人一旦接纳、收下了附带义务的那种赠与,那么其就需要去履行该赠与所附带的那项义务。在不动产赠与这个范畴之内,如果存在对于附带居住权条件的那种赠与行为,当受赠之人是在清楚知晓该条件的这个前提之下的接受赠与的行为,这样的话就应该被视作是同意他人对于赠与房屋拥有居住权 。
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姜某华诉满某、卢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姜某华是满某的母亲,满某与卢某是夫妻关系,应滿某、卢某的请求,姜某华卖掉自己名下的房屋,把卖房所得的大部分房款赠给了儿子与儿媳,满某、卢某承诺姜某华可入住他们名下的房屋,还答应为其养老送终,三方签订了相关文书,之后,姜某华多次要求入住却未能如愿,于是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赠与,法院依据满某、卢某未履行赠与合同所附义务这一理由,支持了姜某华的诉求。
【法条链接】
《民法典》当中的第661条规定那是,赠与这种行为是能够附带上义务的。当赠与附上了义务的时候,受赠人是应当依照约定去履行相应义务的。
赠与的任意撤销
通常状况下,赠与人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以前能够撤销赠与,无需征得受赠人的同意。当赠与财产属于动产时,在动产交付之前赠与人能够随意撤销;当赠与财产是不动产以及其他以变更权利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要件的财产权益时,于交付之后、权利登记变更以前东莞茶山律师,赠与人能够随意撤销赠与。
任意撤销的例外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
公证机构依法证明赠与人把财产赠与出去,受赠人收受了该赠与财产,或者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了赠与合同,此行为真实且合法,这就是赠与公证。赠与人用来赠与的财产,必定得是其本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像这样的赠与合同,是不可以随意撤销的。另外,要是赠与人跟受赠人恶意勾结,以逃避债务作为目的来进行赠与,在客观上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那就应该被视作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就算对这个赠与行为做了公证,也应当认定该赠与行为是无效的。
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依法不得任意撤销
救灾的赠与,扶贫的赠与,助残的赠与,助学等方面的赠与,还有为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等公共事业而做的赠与,这些赠与具有公益性,具有社会性,赠与人不可以随意撤销;履行道德义务的那种赠与同样不可以随意撤销。
其他依法不得任意撤销的情形
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地进行财产赠与的活动,被称作慈善捐赠。捐赠人借助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作出捐赠承诺,或者捐赠财产会用于救灾、扶贫、助残等慈善活动而后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不可以随意撤销捐赠。捐赠人理应按照捐赠协议去履行相应义务。要是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没有交付捐赠财产,经过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要求后仍旧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以及其他接受捐赠的人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
需说明的是,具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可任意撤销,不过可经法律途径要求纠正。依法律规定,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整改。若慈善组织未按慈善宗旨开展活动,或私分、挪用、截留、侵占慈善财产,情节严重的,将吊销登记证书并公告。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658条规定,赠与人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能够撤销赠与。然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以及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性质、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并不适用前款所规定的内容。
对于第660条所涉及的情况,存在这样的规定,那就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是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要是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那么受赠人是可以请求交付的。并且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要是因为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其毁损、灭失,那么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慈善法》
第109条,存在这样的情形,慈善组织若有其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责令其限期停止活动,并且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话,会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接受附加了违反法律法规情形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存在的捐赠,又或者是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状况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那种条件的。
第110条,慈善组织,若存在如下情形中的任何一种,那么,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在限定的期限之内进行改正,同时给予警告,并且没收其违法所获取的利益。要是逾期还不进行改正的话,就责令其在限定的期限之内停止活动,并且展开整改。
(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1. (二)将捐赠人指定为特定的、经过挑选的,或者以隐藏的、不易察觉的方式让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成为受益人的情况; 。
(三)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四)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的;
第(六)项,存在这样的情况,即开展慈善活动时,其年度支出违反了相关规定,或者管理费用违反了规定,又或者募捐成本违反了规定 。
(七)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八)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没有按照规定报备募捐方案的;。
若出现这样的情况,即泄露了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以及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
慈善组织要是违反了本法规定,出现了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况,出现了泄露商业秘密的情况,那就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去予以处罚 。
慈善组织存在前两款所规定的情形,在经过依法处理之后,于一年之内再度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又或者存在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那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且予以公告。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
赠与人在受赠人严重损害其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时,或取得赠与后不履行扶养义务这种情形下,能够撤销赠与,若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也能够撤销赠与,赠与人行使法定撤销权时,要把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通知给受赠人。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存在如下情形之一时,赠与人能够撤销赠与:此种情形之一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情形之二是,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却不履行;情形之三为,不履行赠与合同所约定的义务。而,赠与人所拥有的撤销权,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在一年内行使。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
要是受赠人的违法举动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导致赠与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在这种情况下赠与人自身难以去撤销赠与、保护权益,便能够由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主张撤销赠与。需要留意的是,虽赠与人生前约定把财产赠与他人,然而却没来得及交付、变更登记就死亡了。此时,若是赠与人死亡并非因为前述受赠人的违法行为所导致,那么继承人不可以随意撤销赠与行为、把财产当作遗产去处理。
案例
人民法院报案例:李某夫妇诉小李赠与合同纠纷案
拥有唯一住房的李某夫妇,把该住房赠给了其孙子小李,他们双方签订了《赠与协议》,并且办理了相应的备案变更登记手续哦。此后呢、小李为了能让李某夫妇搬离所在房屋呀,多次跑到二人的住所里面去吵闹,还进行打杂的行为,甚至还有侮辱谩骂的举动呢。于是啦,李某夫妇就把小李告到了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协议呀。经过法院审理呢,认为小李虽然对李某夫妇没有法定赡养义务,而且赠与合同里面也没有针对小李约定合同义务,然而小李作为晚辈的这些行为,在财产方面给李某夫妇造成了损失,在精神上也造成了严重伤害,严重侵害了赠与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判决支持李某夫妇的诉请。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 664 条规定,若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致使赠与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那么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赠与人的法定代理人,能够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赠与人的法定代理人所拥有的撤销权,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在六个月内行使。
不论是赠与人,还是赠与人的继承人、定选代理人,只要撤销了赠与,便能够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已完成转移登记手续的,夫妻之间赠与的房产,能以离婚为由撤销赠与吗 ?
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处于婚姻关系持续存在的这段期间,要是当事人之间有这样一种约定,就是把一方独自拥有的房产赠送给另一方,或者是变为双方共有的房产,而且已经办理好了变更登记,那么这种赠与行为就会成立,并且不可以随意进行撤销。当父母在成年子女还未结婚之前,为当事人双方去购置房屋并出了资,这种情况应该被认定为是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而在子女婚后,父母为子女以及其配偶双方购置房屋出了资,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那就应该认定为是夫妻通过受赠与所得到的共同财产。
【法条链接】
《民法典》
在第665条规定的情形下,若撤销权人施行撤销赠与之行为,那么其能够朝着受赠人提出请求,要求受赠人返还那被赠与的财产 。
根据相关规定,在婚姻关系处于存续状态期间,夫妻所获取的如下多类财产会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并且归夫妻共同拥有:其一,是工资、奖金以及劳务报酬;其二,为生产、经营、投资所产生的收益;其三,乃知识产权方面的收益;其四,是继承或者受赠而来的财产,不过要排除本法第 1063 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况;其五,是其他应当归属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于共同财产,具备平等的处理权利。
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予以适用的解释(一)。
当事人在结婚之前,其父母如为双方购买房屋而出资,那么此项出资应被认定是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然而父母对将此出资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情况除外。当事人若在结婚之后,父母还是为双方购置房屋进行出资,这种情况要依照约定来处理;要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并不明确,就要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加以处理。
未成年人未经父母同意,进行了大量充值打赏主播,这种情况下,打赏款项父母发现后,是否能够进行撤销或者追回呢?
如今,对于直播间里面观众给主播打赏这种法律行为的性质认定,仍然存在着争议。一部分看法觉得,直播间观众的打赏举动属于赠与行为,就是其心甘情愿地没有代价地给予主播虚拟礼物或者现金,而主播接受了就构成了赠与合同。还有一些观点认为,当在直播间打赏能获取特权、互动或者服务的时候,鉴于打赏所用到的虚拟礼物的财产属性不明确,这种行为更倾向于作为支付来获取网络服务相应的代价,不适合认定为赠与,而应该视作消费者跟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网络服务合同里面的服务内容。
在实践当中,有未成年人没经过父母同意,就在直播平台进行大量充值,还打赏了主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直播服务的平台不可以向未成年人去提供直播打赏服务,年龄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不准从事主播一职。要是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账号去打赏,网站平台应当在保护隐私的条件之下,及时进行查核,查证属实的必须按照规定去办理退款。
【法条链接】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74条规定,网络产品以及服务提供者不可向未成年人给予诱导其沉迷的产品还有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及网络音视频以及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对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以及消费管理等功能,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第76条规定,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要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且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数字第78条,网络产品以及服务提供者,应当去建立起来便捷且合理又有效的投诉与举报渠道,公开投诉、举报的方式等诸多信息,要及时进行受理并且处理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投诉、举报。
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是由中央文明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共同发布的。
第一,2.1禁止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第二,网站平台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第三,健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第四,严格落实实名制要求,第五,禁止为未成年人提供现金充值、“礼物”购买、在线支付等各类打赏服务,第六,网站平台不得研发上线吸引未成年人打赏的功能应用,第七,不得开发诱导未成年人参与的各类“礼物”,第八,发现网站平台违反上述要求,即从严从重采取暂停打赏功能、关停直播业务等措施。
第2.2条规定要严格控制未成年人参与主播工作。网站平台需要强化主播账号注册审核管理工作,不能给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服务,要是为16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服务,那就必须征得监护人的同意。对于利用所谓“网红儿童”进行直播谋利的行为要加强日常监管,一旦发现违规账号就要从严去采取处置措施同时追究相关网站平台的责任。
对之优化升级,“青少年模式”,此乃经严格内容遴选,适合未成年人观看使用的有益方式,网站平台需于现有“青少年模式”基础之上,进一步去优化产品模式,以及内容呈现方式,持续增添适合未成年人的直播内容供给,严格内容审核把关流程,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配的专门审核团队,既要选优选精,又要杜绝“三俗”,以使家长放心,让孩子满意,获社会叫好。要对模式功能配置予以优化,使其在首页显著位次呈现出来,从而方便青少年去查找,利于家长进行监督,并且严禁提供或者变相去提供各类“追星”服务以及充值打赏功能。
为建立专门服务团队,网站平台要建未成年人专属客服团队,优先受理且及时处置跟未成年人相关的投诉与纠纷。要是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账号打赏,网站平台在保护隐私情形下得赶紧查核,情况属实就得依规办理退款。对于违规给未成年用户提供打赏服务的网站平台,还有明知用户是未成年人却仍诱导其打赏的经纪机构跟网络主播,从严去采取处置措施。
一般来讲,赠与人并不针对赠与财产存在的瑕疵去承担责任。而在附义务的那种赠与情形当中,赠与人针对赠与财产瑕疵所需要承担的责任,跟买卖合同里面出卖人的责任是等同程度的,也就是说要去承担和所附义务相互对应的那份瑕疵担保责任。
当赠与人怀有恶意,故意不去告知赠与财产存在瑕疵,或者保证赠与财产不存在瑕疵时,要是受赠人因为接受赠与财产而遭受损失茶山镇律师,在这个时候,鉴于赠与人违背了诚信原则,那么因赠与人加害给付所造成的受赠人人身损害以及财产损害相应的赔偿责任,全部都应当由赠与人来承担。
购买商品时获得赠品,赠品有瑕疵,商家是否应承担责任呢?
于商场 goods 时得到赠品,常常已花费了一定数额金钱,这应被理解为赠品的价值已然分摊进合同、服务里头,那么要是赠品存有一般质量方面的问题,商家应当在和赠品适配的消费金额范围之内担负责任。要是赠品有着严重的质量问题,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失的,商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开发商在宣传时,以文字形式明确其所售商品房存在赠送面积,并且在户型图以及装修示意图之上标注了赠送面积具体位置、基本尺寸等相关内容,同时还在广告里进行宣传,然而实际交房之际。赠送面积跟宣传之时并不相符,那么是否能够以相关空间面积系赠与作为理由而不承担责任呢?
法律规定,出卖人针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以及相关设施所做出的说明、允诺,具体且确定,并且对合同订立、房屋价格确定方面有着重大的影响作用,如此便构成要约,就算没有被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之中,也应该被视作合同的内容,关于赠送了多少面积平方数广告如此描述,具体的就和明确的一样,明显对购房者订立合同同时考量房屋价格及其实际使用的面积确定具有重大影响,从而构成要约,对开发商有所约束 。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 662 条规定,若赠与的财产存在瑕疵,那么赠与人可不承担责任。对于附义务的赠与而言,一旦赠与的财产有瑕疵,赠与人需在附义务的限度范围之内,承担与出卖人一样的责任。要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财产有瑕疵或者保证财产无瑕疵,进而造成受赠人出现损失的情况,赠与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以及宣传资料属于要约邀请,然而,出卖人针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还有相关设施所作出的说明,还有允诺具体且确定,并且此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房屋价格的确定有着重大影响的,便构成要约。即便该说明和允诺没有被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它也应当属于合同内容,当事人要是违反了,就得承担违约责任。
受法律规定约束,于符合这样的状况之际,即赠与合同已然成立,然而赠与财产权利却尚未全然转移,同时出现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的情况,此恶化程度达到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地步时,赠与人能够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在此期间,鉴于继续履行赠与合同极有可能严重影响赠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家庭生活,所以法律赋予了赠与人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权利。
【法条链接】
《民法典》当中的第666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情形明显恶化,极大地影响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家庭生活状况的,能够不再去履行赠与义务。
生活里平常的情感表达是赠与,它也不能离开法律的管束。不管是从父母对子女的财产处置来看,还是情侣、朋友间的礼物来往,又或者是社会大众向公益的捐助,法律都给出了清楚的界限和秩序。赠与人在做决定之前要充分去考量,对于赠与是不是附带义务、怎样去设定义务等定下明确的约定,必要的时候借助公证等办法来固定。受赠人得去履行自身应尽的义务,维持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只有这样,才能够让赠与在善意跟法治里达成统一,传递人情,守护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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