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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发票赚350万却被判刑?非法出售发票的坑你得这样避

时间:2025-12-05 19:5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没被判定为虚开发票,然而却被判定为“非法出售”,这个案子所踩的坑可千万别去踩!

近日,佛山有一个关于增值税发票的案子作出判决,看完之后,真的必须给从事企业经营、管理财务工作的人员提个非常重要的醒,不要认为只有 “虚开” 这一种情况才存在危险,有时候仅仅因为定性发生了改变,那所产生的后果同样会极其严重,今天就要把该案子从各个方面详细地剖析讲解一下,这里面所涉及的可都是真实存在且切实会带来风险的要点,我们一定要去避开 !

事先简要梳理一下这个案子:存在着一个名为吴某甲的人,他身为9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就是相当于处在幕后的老板,他有两个兄弟,分别是吴某乙以及吴某丙,吴某乙在公司担任经理一职,负责采购销售还有资金方面的事务,吴某丙同样在公司担任经理,负责车间以及发票合同方面的事务。

在2019年起始直至2022年期间,经由他人介绍,名为吴某甲的人,未曾开展任何具备实质意义的真实生意活动,而是借助其自身所掌控的这9家公司,为佛山的4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此赚取所谓的“开票费”,前前后后获取了350万之多。光是发票就开具了1800多张,金额接近1.7亿,税额超过2200万,其中大部分都被对方用于抵扣税款了。

后来案件发生了,有三个人主动前往公安局去配合,而且即便如此还把那三百五十万的赃款都全部退还了。原本以为这仅仅就是个平常的虚开发票的事情,则又没想到检察院在后来竟然直接把指控一改而之改成了“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最终结果是法院真就按照这个罪名进行判决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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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个关键问题:为啥不是 “虚开”,是 “非法出售”?

这同样是案子之中最为突出的争议之处,辩护人从刚开始便表明:“非法出售难道不是非得售卖空白发票才行吗?开具了内容的可不算是!”然而法院却并非如此认定,——。

法官讲道,吴某甲他们压根不在乎接收发票的公司将这些票据用于何种用途(像是抵税或者其他用途),其本质而言,就是把“开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作商品来售卖,收取“开票费”等同于售卖货物所得的款项。再依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此种行为应当被认定为“非法出售”。

咱们从事企业经营事务的人要清楚知晓东莞茶山律师,无论那种情况是所谓的“虚开”,还是被称作“非法出售”,其关键核心要点都在于“没有真实存在的交易行为却对发票生出动作”,从本质上来说这统统都是在触碰法律所划定的红线,不要在名称辨析上进行过多纠缠,最为重要的是“绝对不可以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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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怎么判的?主犯、从犯差别大茶山镇律师,退赃自首有用但不是万能的

检察机关最初提出的建议是,对吴某甲判处五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对其两个兄弟分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五年,并各处罚金五万元。法庭最终依照此一建议作出了判决,其理由相当清晰明确:

实际控制人是吴某甲,开不开具发票,赚不赚钱均由他来决定,他属于“主犯”,即便实施自首并退还赃款,也会被判处实刑(无法适用缓刑);。

帮忙对接资金、发票的两个兄弟,被认定为“从犯”,予以较轻处罚,加上后来的自首及退赃行为,最终判决给予缓刑处理(即不用实际坐牢服刑,但判处的罚金仍需照交,且在五年缓刑期内若再次犯罪将被收监执行刑罚) 。

那 350 万赃款?直接没收,上缴国库,一分没剩。

这里得着重强调:自首以及退赃确实能够使得处罚稍微减轻一些,然而并非是“只要把钱退还就不会有事”,就如同吴某甲退还了三百五十万,依旧要被判处五年多的有期徒刑,而且还必须缴纳三十万的罚金。

在临近年末这个处于财务进行对账以及发票开展流转的关键时期,咱们从事企业经营所追求的是稳定,切莫为了那一点儿所谓的“开票费”,还有那一点儿“抵扣额”,而将公司以及自身置于风险之中。要是对于发票的合规性存在疑问,那就赶快去找专业的税务方面、法律方面的人士进行咨询,千万别仅凭自身感觉行事 —— 就如同在这起案子当中出现的那350万的赃款,以及长达5年多的刑期,这可都是最为切实的教训啊!

茶山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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