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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与出售发票混为一谈?警惕74条非法出售发票的误判风险

时间:2025-12-05 19:5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在当下的司法实践当中,对于借助虚假交易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谋取利益行为的定性,存在着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跟“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相混淆的一种倾向。本文引用了青海、河南两地法院维持原判的典型案例,揭示出了一个值得予以警惕的现象:在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情况下,行为人依据虚假合同开具已经载明具体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收取费用的行为,被判定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文的作者,对于此类判决逻辑,持有不同意见,本文会从历史沿革这个维度,从立法目的这个维度,还有犯罪对象这个维度,系统地论证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当前语境之下的不合时宜性,并且呼吁司法实践回归法理的本源茶山镇律师,以此确保税收法治的精准以及与时俱进。

一、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青刑终32号刑事裁定书

上诉的那个单位,也就是共和齐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2019年到2022年这个时间段内,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跟76家建筑中标单位签订了假的劳务合同。在没有真实劳务派遣的情形下,开具了323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到9,069,983.60元,以这样的方式非法获利6,147,963.85元。段某某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的管理工作,曾某作为出纳,负责具体的开票事项。一审法院认定他们都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二审经过审查,确认事实没有错误。共和齐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50万元,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同时并处罚金40万元,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且并处罚金10万元,不仅如此,还要追缴违法所得6,147,963.85元,还要没收公章及税盘,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有一份(2025)豫12刑终30号刑事裁定书,它属于第二部分内容, 。

不是李辉个体单独经营正辉公司,而是李辉与秦福泽一起合伙经营正辉公司,这合伙经营的事儿是通过王国伟介绍的,在不存在真实交易的状况下,虚构了合同并进行走账从而实施了后面的行为,什么行为呢,就是给三门峡成金矿产品有限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共开具了33份,这些发票的税额是4,22,210.23元,价税合计一共是3,6,69,979.95元,而且他们还收取了10%的开票费哦;用于证明此事的证据有证人所提供的证言,有司法会计所做出进行的鉴定,还有聊天记录以及相关人员的供述等等,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这属于个人犯罪并非单位犯罪,这里面具体情况是秦福泽负责安排开票的相关事宜,李辉负责处理资金方面的事情,王国伟处于中间位置来介绍关系相关情况,最后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处李辉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且缓刑2年同时还要处罚金2万元,判处秦福泽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王国伟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与此同时还要没收退缴回来的违法所得379,979.95元,二审的时候经过仔细审查确认了事实清晰明了,证据也是足够充分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茶山律师点评:

就算那上面说的两个案子,都把涉案的行为,认定成了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且还维持了原来的判决,可这个作者觉得,它的判决逻辑是有问题的。它最关键的问题在于,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跟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本质界限给弄混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借着虚假的交易,去破坏税收征管的体系,进而对国家的税收利益构成威胁,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靠倒卖空白的发票、扰乱发票管理的秩序这种行为,那上面的两个判决,把依据虚假交易开具的填好了税额的发票,定性成非法出售的对象,这就歪曲了立法的目的。本文的作者,会从历史的沿革,以及立法的目的,还有犯罪的对象东莞茶山律师,这三个维度着手展开分析:

一方面,从历史所经历的不断沿革这个角度来看,非法出售专用于增值税的那些发票这种罪行的设立存在着其具有独特性质的时代背景情况。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罪名,起源存在于1995年那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之中,而后在1997年《刑法》的第207条获得正式确立,它的最初目的是对准计划经济转型阶段发票黑市泛滥的相关问题,重点关注空白发票处于非法状态下的流通情况。在当时那个时候,增值税制度刚刚开始创建,国家缺少有效的管控以及高效的征收管理手段,发票伪造的情况和私下有人专门进行倒卖的现象极为猖獗,这种状况下只能通过立法来加以控制,然而在1997年往后的时候,伴随金税工程等一系列电子化监管措施的不断推进,空白发票一点一点地逐渐离开了历史的舞台,私自倒卖的现象大幅度减少,到后来已经基本上完全绝迹了。

二、从立法目的层面来讲,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目的在于保障国家发票管理制度的秩序完整程度,避免发票出现非法流通情况致使监管失去控制。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除外保护发票管理制度之外,更深入地保护国家税收利益。这二者的立法目的在本质上存在差异:出售罪重点关注发票作为凭证的外部流转状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聚焦的却是对税收利益产生的影响。

三、从犯罪对象方面来看,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只适用于空白发票,这是因为空白发票能够再次进行流通,并且可以对外开具,从而对管理秩序构成威胁;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对象则是已经填写了内容的“成品发票”,这种发票是基于虚假交易而产生的,仅仅能够用于一次抵扣或者记账,不可以“出售”后进行二次流通。《刑法》208条第二款能够体现出这一点呀,其有条文如“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总之,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那种已经被丢进时代垃圾筒里的罪名,就此情形而言,它的历史使命已然完成,然而呢,因为最高院2024年4号新涉税司法解释的施行这么个状况,它又被刨了出来,如此一来导致出现了法律适用方面的混乱,所以建议最高法赶快通过指导案例或者修订解释的形式,尽快终结这一局面,以此确保税收法治能够跟得上时代的步伐,与时俱进。

茶山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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