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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劳动争议解释及案例,青岛中院案例入选

时间:2025-08-27 20:5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报道近日,最高法院召开新闻发布活动,公布《最高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解释(二)》以及若干典型案例。青岛中级法院审理并撰写的“黄某与某纺织公司关于竞业限制争议案”被选中。

本案为劳动者违反竞业协议义务引发的争议。审判过程中,青岛中级法院注重平衡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与个人职业选择自由,全面评估竞业禁止条款的制定目的、相关协议的合法性,同时考虑当事人违约情形,判定在职期间违反竞业约定的个人须依法承担违约后果,该判决是竞业限制规则正确适用的示范性判例。

劳动者违反在职竞业限制义务约定,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黄某与某纺织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基本案情】

黄某在2020年11月,和一家纺织企业签订了工作协议,确定他负责布料销售业务,并担任销售主管职位。二零二二年六月十日,黄某和某纺织企业签订了《维护商业机密和竞业限制合同》,里面规定:竞业限制的时间涵盖合同生效期间以及离职后的两年,期间黄某不可以自己创办或帮助他人创办与某纺织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如果黄某违背了合同上的承诺,某纺织企业可以要求黄某承担违背约定的后果。2022年9月到2022年10月这几个月里,黄某反复主动联系供应商,把某纺织公司的客户于某的布匹卖给了他,于某一共给了黄某不少货钱。黄某还承认,签那份《保守商业秘密和不得竞业协议》之前,他也自己联系过供应商,把布匹卖给过其他人,赚了多少钱。2022年10月28日茶山镇律师,黄某因为个人方面的原因,向某纺织公司递交了辞职信。一家纺织企业向某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希望黄某为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行为承担违约后果,该仲裁机构最终发出不予受理的文书,纺织企业对此表示不满,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审理机构认定,黄某同某纺织组织签订《维护商业机密及竞业禁止合同》,明确约定工作期间不可自行创业或替他人从事同某纺织组织存在竞争性质的业务,否则须承担相应违背承诺的后果。黄某身为销售主管,掌握客户资料,其与某纺织组织签订的契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体现,条款不违背国家法律及行政规章中的强制性要求,双方都应按约定执行。黄某签订协议之后,屡次私下联络其他布匹供应商,向某纺织公司的客户销售布料,赚取全部销售款项,这种行为属于从事与某纺织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自营业务东莞茶山律师,违背了协议规定,审理法庭裁定黄某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向某纺织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典型意义】

忠诚责任涵盖不得从事同业义务。实际操作中,若限制人员自行创办或为第三方开展与雇主存在竞争性质的业务,将给雇主带来显著不利影响。为保障自身正当权利,雇主可依据法规,与限制人员签订书面契约,明确在职阶段须遵守不得从事同业规定,劳动者需恪守约定条款。法院裁定,未遵守工作期间不跳槽约定的员工,须按法律规定承担违约后果,此举有助于促使员工自觉遵守法规和职业操守,不因私利损害雇主权益,对推动企业正常运营有正面意义。(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戴谦 通讯员 时满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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