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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发布6起规范高额彩礼典型案例,助力移风易俗

时间:2025-07-03 19:4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彩礼,这一根植于我国婚嫁文化的古老习俗,承载着两个家庭对于家庭和睦的美好愿景。然而,近期某些地区彩礼金额不断攀升,给给付方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这种高额彩礼现象不仅偏离了彩礼的原始意义,还可能对婚姻的稳固性构成威胁。为了深入执行国家领导人有关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关键讲话,切实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对整治高额彩礼、移风易俗的具体要求,严格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省法院精心挑选了6个具有规范高额彩礼的典型案例,现将其公布茶山镇律师,旨在通过这些典型案例的示范效应,指导民众理性看待彩礼的支付,确保彩礼回归“礼”的本质而非“财”,促进移风易俗,共同培育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姻嫁娶新风尚。

本批典型案例针对审判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疑问,依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确立了处理彩礼纠纷的三个基本原则:首先,坚决禁止婚托、婚骗、以婚姻为名索要财物、买卖婚姻以及干涉婚姻自由等违法行为;其次,充分考虑到民间习俗,以当地民众的普遍认知为依据,合理界定彩礼的范畴。在考虑婚姻这一核心目标的实现过程中,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长、婚姻登记程序以及生育子女等多方面因素对婚姻缔结的影响,同时也要充分评估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给付方的家庭经济条件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以此来决定彩礼是否应当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力求在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之间实现公平合理的平衡。

聂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案

——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离婚时应全额返还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日,聂某某(女)通过婚介公司的介绍,与张某某相识。次日,即8月2日,聂某某向张某某递交了一份承诺书,书中她表达了对张某某的爱意,并经过深思熟虑,愿意与张某某步入婚姻殿堂,心甘情愿地跟随张某某前往其工作与居住地,共同度过稳定而长久的生活。紧接着,在8月3日,两人完成了结婚登记手续,张某某向聂某某支付了彩礼。婚礼登记之夜,聂某某向婚介机构咨询了关于离婚程序、彩礼退还以及婚介服务费用支付等相关问题。到了2023年8月10日,两人关系彻底决裂。随后,聂某某退还了张某某彩礼共计57000元。到了2024年5月,聂某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双方已无和好可能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张某某办理离婚手续。张某某接受离婚协议,却以婚后女方外出工作,两人实际上只共同生活了两天,仅有夫妻名义而无实质夫妻生活为由,提出诉讼要求聂某某退还剩余彩礼款91000元。聂某某针对张某某的诉讼进行反驳,称剩余彩礼中已有10000元用于支付婚介公司的服务费用,其余款项因家庭开支已经用尽,目前无力全额退还。

【裁判结果】

法院的最终判决指出,自双方完成婚姻登记以来,实际共同生活的时间非常有限,并未建立起一个完整的家庭结构以及稳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模式。综合考虑双方的实际相处状况,聂某某并未展现出与张某某建立稳定夫妻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主观愿望。聂某某在缺乏感情基础的前提下向张某某出具了承诺书,并索要了高额彩礼,随后与张某某迅速步入婚姻殿堂。然而,在登记结婚的当晚,他便向婚介公司咨询了离婚和彩礼返还的相关事宜,并随即离开了张某某,两人虽名义上是夫妻,但实际上并未共同生活。聂某某的这一行为明显是借助婚姻来获取财物,应当从法律角度给予明确的否定性评价,以保障社会公序良俗。判决结果如下:同意聂某某与张某某办理离婚手续;聂某某需退还张某某彩礼款共计91000元。

【典型意义】

近期,由于农村地区适婚男性人数超过女性,导致婚姻配对变得尤为艰难,进而催生了诸如婚托、婚骗以及通过婚姻手段索要财物等一系列违法乱纪的现象。有人以婚姻为借口索要高额彩礼,却并无与对方建立家庭的真实愿望。他们与对方相识后迅速步入婚姻殿堂,却在婚后选择离开,不愿与对方共同生活。为了逃避法律关于彩礼返还的相关规定,他们常常在登记结婚后的一段时间内提起离婚诉讼,或者采取冷漠疏远、逃离对方、制造家庭矛盾等手段,迫使对方提起离婚诉讼。更有甚者,他们利用对方急于摆脱不幸婚姻的心理,迫使对方放弃部分或全部彩礼,作为同意离婚的条件。在评估当事人是否借助婚姻关系索要财物时,需全面考量他们之间的感情基础、共同生活的时长、是否有建立稳定夫妻关系的愿望、离婚的具体原因以及婚姻经历等多方面因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内容,若彩礼接受方存在通过婚姻索要财物的行为,则应无条件退还彩礼。法院判定聂某某以彩礼名义借婚姻之机索要财物,并作出判决要求其全额退还彩礼,此举凸显了对此类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同时也对当事人起到了教育作用,促使他们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进而有助于维护婚姻秩序及社会公德。

侯某某诉高某、高某甲婚约财产纠纷案

——正确认定彩礼范围,依法规制高额彩礼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侯某某通过媒人牵线,与高某(女)达成了婚约。在此过程中,侯某某分多次向高某及其母亲高某甲支付了大礼、看好钱以及上下车礼,具体金额分别为大礼元、看好钱6000元、上下车礼46000元。此外,他还为高某购置了总价值为49935元的“五金”和一部价值8199元的手机。而在侯某某交付看好钱时,高某甲和高某也给予了4000元的回礼。2024年1月,依照乡村传统习俗,两人举办了婚礼,高某获得了12040元的磕头礼金。婚礼举行期间及之后,侯某某总共向高某转了37000元。进入2024年2月,由于日常生活中的小摩擦,双方关系出现裂痕,最终解除了婚约。随后,侯某某提起诉讼,要求高某及其亲属高某甲退还彩礼。

【裁判结果】

法院的最终裁决指出,彩礼系男女双方为了达成婚姻关系,一方按照传统习俗向另一方赠送的财物。侯某某所给予的高某及其母亲高某甲的彩礼金额为元,以及6000元的看好钱、46000元的上下车礼,还有为高某购置的,总价值达到49935元的“五金”,这些均与当地婚礼习俗中对彩礼的普遍理解相符,理应被认定为彩礼。在全面考量双方订婚的时间、共同生活的状况、当地的风俗习惯以及经济状况后,决定由高某和高某甲退还侯某某彩礼金三十万元,并要求高某退还侯某某所收的“五金”。此外,侯某某为高某购置的那部价值八千一百九十九元的手机,是在双方交往期间,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较大额赠与。鉴于双方现已解除婚约,高某有责任将手机归还。12000元的磕头礼是亲朋好友赠予新婚夫妇的礼物,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决定高某应退还侯某某6000元。在婚礼举行的前后,侯某某向高某进行了多笔共计37000元的转账,鉴于转账金额较大,扣除双方日常生活中的正常开销后,决定高某应退还侯某某3万元。判决结果如下:高某及高某甲需将30万元彩礼款退还给侯某某;同时,高某还需归还侯某某的“五金”饰品、一部手机以及36000元人民币。

【典型意义】

本案中,侯某某向高某及其母亲高某甲所给予的彩礼,包括大礼金一万元、红包6000元以及接送礼四万六千元,这些款项均是在当地婚俗中,于缔结婚姻的重要环节向女方或其父母所缴纳的礼金,具备彩礼的基本属性。此外,侯某某为高某购置的“五金”亦符合当地对于彩礼的传统理解,亦被纳入彩礼的范畴之中。在婚礼仪式上,向双方亲戚行礼所得的12000元磕头礼金,是亲朋好友赠予新人的礼物,并不构成彩礼。侯某某所购买的8199元手机,是男方为了结婚目的而赠与,用以表达或加深感情,由于金额较高,若结婚目的未能达成,女方有责任将手机归还。审理彩礼争议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关于彩礼界定标准的参照要素,精确判断双方所赠财物属性,对于是否应予退还及退还比例作出恰当且合理的裁决,确保法律与社会效应的和谐统一。

李某诉刘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彩礼是指用于缔结婚姻所付出的较大金额,它不同于恋爱期间所进行的普通赠与。

【基本案情】

李某和刘某(女)同出一乡,2019年6月,经他人介绍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2021年1月29日至30日,李某利用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向刘某的账户进行了三次转账,累计金额达到50万元。在2021年春节前夕至5月中旬期间,刘某在李某的家乡的住所居住。李某在外地拥有一份稳定的工作,他定期不定期地回家。李某与刘某之间发生争执,导致他们的恋爱关系终止。他们既没有完成婚姻登记手续,也没有举办婚礼。在此情况下,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退还彩礼。而刘某则辩解称,那笔50万元的银行转账是李某在两人交往期间主动赠予的,不应被视为彩礼,因此不应退还。

【裁判结果】

法院的最终判决表明,经过调查确认,双方确实抱有结婚的意愿。李某在2021年1月29日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向刘某分三次转账,金额分别为若干元、若干元以及若干元,这三笔转账金额相较于李某之前向刘某转的其他小额资金,其支付方式显得格外不同。此外,两人的聊天记录中还显示,李某曾对刘某说:“你收这笔钱是因为你答应与我结婚。”而刘某对此并未进行否认。李某提出这笔钱是用于缔结婚姻的彩礼,与刘某所说是双方交往中李某自愿给予的款项相比,李某的说法显然更有道理。鉴于两人并未完成婚姻登记,也没有建立起稳定的共同生活,李某要求退还彩礼,这符合法律的规定。最终判决结果为:刘某需退还李某50万元。

【典型意义】

在恋爱阶段,李某向刘某汇款50万元,转账时并未明确标注这笔钱是彩礼。然而,考虑到这笔金额在短时间内显得异常巨大,结合双方的说法和案件中的相关证据东莞茶山律师,以及日常生活的常识,可以合理推断这50万元系为筹备婚姻而支付的彩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彩礼退还的相关条款,法院在双方未完成婚姻登记且未建立稳定共同生活的情形下,裁决女方需退还50万元彩礼。此举体现了法院坚决打击和遏制高额彩礼的司法立场,对于引导社会大众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念和婚恋观念具有积极作用,进而促进文明婚嫁新风尚的形成。

王某某诉付某某离婚纠纷案

——借高额彩礼干涉婚姻自由的协议无效

【基本案情】

王某某在婚姻介绍所与付某某(女性)相识,两人未深入了解便决定订婚。婚前,王某某向付某某及其母亲侯某某支付了彩礼款,并与侯某某签署了一份协议,内容为“若女方提出取消婚约,男方需支付现金元;若男方提出取消,女方无需退还任何费用”。2020年5月,王某某与付某某正式登记结婚,但婚后不到一个月,因日常生活中的小事发生争执,导致双方分居。王某某以女方未履行婚约中的协议条款为依据,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索要对方退还所有彩礼。

【裁判结果】

法院的最终判决指出,王某某与付某某在婚前并未充分了解彼此,婚后仅仅共同生活了不到一个月,就因为家庭中的小事而分开居住,且双方并未培养出深厚的感情。2022年2月,王某某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之后又撤回了起诉。时至今日,双方仍未和解,现在王某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态度坚定,表明夫妻间的感情已经无法修复,因此应当认定夫妻关系已经彻底破裂,同意他们的离婚请求。王某某与付某某母亲所签署的彩礼退还协议,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关于“严禁包办、买卖婚姻及任何形式的干预婚姻自由行为,以及借助婚姻索要财物”的明文规定,因此该协议不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王某某和付某某虽已完成了婚姻登记,然而他们共同生活的日子并不长。在全面考量了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王某某家庭的经济条件之后,考虑到彩礼金额明显偏高,法院决定判决付某某及其母亲需退还彩礼共计91000元。最终判决结果为:王某某与付某某解除婚姻关系;付某某和第三人侯某某需共同退还王某某彩礼款91000元。

【典型意义】

侯某某作为付某某的母亲,在收取了高额彩礼之后,与王某某达成了一项协议。该协议规定,若女方提出反悔,彩礼需全额退还;而若男方反悔,女方则无需退还任何彩礼。这一做法实际上是以高额彩礼的退还作为条件,来限制双方的婚姻自由,不仅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也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基于此协议,王某某要求返还全部彩礼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彩礼金额远远超过了当地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这对王某某的家庭来说,经济压力相当沉重。考虑到双方虽然已经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的时间并不长,再加上付某某及其母亲侯某某共同接受了彩礼,法院经过综合考虑,决定让付某某及其母亲侯某某退还91000元彩礼。这样的判决既公平地平衡了双方的权益,也有助于解决矛盾和纠纷,同时有效地打击了利用高额彩礼非法干预婚姻自由的行为。

张某某诉严某、严某甲婚约财产纠纷案

对于未进行结婚登记的情况,应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长、子女抚养状况、双方过错程度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科学地确定彩礼的返还比例。

【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严某(女)在2022年6月通过他人介绍确立了恋爱关系,随后在同年10月正式订立了婚约,并于2023年10月举办了婚礼。在此期间,张某某总共支付了严某和严某甲彩礼共计若干元,并为严某购置了一条金项链和一枚转运珠(严某已将转运珠退还)。严某则回赠了8000元作为礼物。两人共同生活了近半年,但后来因矛盾而分开。值得注意的是,张某某与严某并未完成结婚登记手续,且双方均未生育子女。张某某起诉请求严某和严某甲返还彩礼。

【裁判结果】

法院的最终判决指出,在扣除严某所退还的礼金后,张某某实际支付的彩礼总额为若干元。考虑到该地区居民的平均可支配收入、张某某的家庭经济状况以及当地的婚俗等因素,这笔彩礼金额显然偏高。由于张某某与严某虽未完成婚姻登记手续,却已开始共同生活,故在评估二人共同生活的时间长度、生育情况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后,法院决定判决严某退还部分彩礼,金额为若干元。由于严某的父亲严某甲同样实际接受了彩礼,因此他应当与严某共同承担彩礼的返还义务。据此,法院判决严某和严某甲需共同退还张某彩礼款共计若干元。

【典型意义】

涉案彩礼数额显著超出该地区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对张某某家庭造成了极大的经济压力,构成高额彩礼。鉴于张某某与严某虽已举行婚礼但尚未完成结婚登记,在处理彩礼问题时,应全面考量双方共同生活状况、生育状况以及双方各自过错等因素,并参照当地风俗习惯,作出合理的退还决定。在婚约财产争议案件中,通常涉及的当事人是订婚的男女双方,然而,若其中一方的父母实际上已经支付了彩礼或实际接受了彩礼,他们便可以成为诉讼中的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在本案中,严某甲与严某共同接受了张某某所给予的彩礼,因此,张某某将严某甲列为共同被告,并要求其共同承担退还彩礼的责任,这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脚的。该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条款,对返还金额进行了合理判定,并判决严某甲与严某共同退还彩礼。判决下达后,各方均表示愿意放弃上诉,主动遵守判决结果,这一举措有效解决了当事人间的矛盾和纠纷。此举不仅为倡导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风尚树立了典范,更使得“彩礼回归礼节”的理念得以深入人心并落到实处。

袁某、袁某甲诉陈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若订婚关系解除,双方未曾共同生活或生育子女,经调解后,彩礼应全额退还。

【基本案情】

2021年,袁某通过媒人结识了陈某,并确立了恋爱关系。次年3月,两人举行了订婚典礼。在订婚仪式当天,袁某的父亲袁某甲向陈某的母亲王某支付了彩礼共计66000元。然而,由于生活中的一些琐事,袁某与陈某的恋爱关系最终破裂。在订婚之前和之后,他们并未共同生活,也没有生育子女。因此,袁某和袁某甲共同向陈某和王某提起诉讼,要求他们返还彩礼。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定,袁某的父亲袁某甲向陈某的母亲王某支付了彩礼共计66000元,袁某本人以及实际支付彩礼的袁某甲均具备成为原告的资格,而陈某以及实际接受彩礼的王某则均符合成为被告的条件。袁某与陈某未曾完成婚姻登记程序,仅仅举行了订婚典礼,两人并未共同居住,亦未生育子女。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达成一致,决定陈某与王某需一次性退还袁某及其母亲袁某甲彩礼款共计66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件涉及那些仅举行订婚仪式,却未完成结婚登记,且未共同生活或生育子女的当事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条款,对案件进行了解释和说明。通过这种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女方全额退还彩礼。这一做法不仅符合社会公序良俗,还有助于解决纠纷,达到案件圆满解决的目的。同时,这对规范高额彩礼、倡导文明婚俗、营造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尚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

来? ?源:省法院民一庭

供? ?稿:陈泓宇

审? ?核:赵传保、李会军

编? ?校:赵鹏博、贾共鑫

搜集整理:张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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