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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问题内部规定的请示(1983 年)

时间:2025-06-03 20:5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关于修订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问题的内部规定的请示

民政部

外交部

公安部

(1983年8月17日国务院批转)

国务院:

自我国实施对外开放政策至今,国际交流愈发频繁,中国人与外籍人士携手步入婚姻殿堂的案例亦日益增多。面对这一现象,1978年12月,国务院批准转发外交部和公安部的《关于中国人与在华外籍人士婚姻问题的内部规定》(国发〔1978〕272号),对处理此类婚姻事宜提供了明确指导。该《规定》的试行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调整中外婚姻登记的严格程度。然而,该《规定》在相关限制上依然较为严格,且审批流程繁琐。根据文件内容,中国公民与外籍人士结婚需经省、市、自治区外事办公室进行审批,若外事办公室无法做出决定,则需上报中央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文件明确指出,持有重大政治疑虑的中国公民不得与外籍人士交往并步入婚姻殿堂,而外国籍人士若涉嫌间谍或特务活动,亦不得与我国公民结为连理。此类规定显得过于严苛,或许涉及的问题并不适宜纳入婚姻关系的考量范畴。依据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放宽并加快中国人与外国人结婚手续的指导意见,我们修订了《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婚姻登记的相关规定》。只要男女双方均自愿提出结婚申请,并且符合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要求,且非现役军人、外交官、公安干警、机密工作者以及其他涉及重要机密的人员,亦非正在接受劳动教养或服刑的人员,均可被批准进行婚姻登记。民政部及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负责对涉外婚姻登记实施统一管理;外交部及各省、市、自治区外事办公室承担处理对外交涉事务的职责;针对极少数与外国人结婚后,对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中国公民,应由省级及以上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向同级民政部门通报情况东莞茶山律师,并共同实施恰当的处理措施。

各机构在处理中国公民与外籍人士的婚姻申请时,必须依照既定法规进行,严禁索要超出规定范围的额外文件。对于不得与外籍人士结婚的现役军人、外交官、公安干警、机要工作者及其他涉及重要机密的工作人员,一旦发现他们与外国人发展恋爱关系,应立即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对于符合中外通婚条件,然而遭到中方家庭反对的情况,相关单位需积极进行劝说,若劝说无效,当事人仍执意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则应依照法律规定予以登记,不得以此为由延迟办理。所谓掌握重大机密人员,主要是指那些一旦机密泄露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的人员。针对那些负责一般机密的人员,我坚决主张,若他们选择与外籍人士结合,那么在调整至非机密岗位一段时间之后,所在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婚姻登记证明。

若本报告及规定无任何不妥之处,敬请批准并分发至各区域、各机构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新问题,将由民政部联合相关部门共同探讨并予以解决。《关于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若干规定》将拟由民政部发布茶山镇律师,并由新华社对外公布,以确保全球范围内均能知晓我国关于中外婚姻登记的政策。

附: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1983年8月17日)

中国公民若与外国人(无论是常驻我国还是临时来华的外国人,或是外籍华人、在我国定居的侨民)在中国境内选择自愿结合,男女双方当事人需亲自前往中国公民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政府所指定的婚姻登记机构提出结婚登记的申请。

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本规定的相关条款。

(三)申请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甲、中国公民:

(1)本人的户籍证明;

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政府或我工作单位的上级机关、学校、事业、企业等机构,需提供我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包括未婚、离婚、丧偶等情况)、职业、工作性质以及我申请与哪位人士结婚的相关证明。

乙、外国人: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公安机关出具的《外国人居住许可证》,亦或是外事机构发放的身份证件,还包括临时来华者的入境和居留相关证明。

该证明需经我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核实,并由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进行认证,系我国公证机关所出具关于婚姻状况的文件;亦或是该国外交部驻华使、领馆所签发的婚姻状况证明。

丙、外国侨民: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政府或工作单位所属的上级机关、教育机构、事业单位、企业单位,需提供关于我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婚姻状态、职业以及申请结婚对象的详细证明材料。

除此之外,申请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需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由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状况检查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下列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在役军人、从事外交工作的人员、负责公安工作的人员、负责机密工作的人员以及所有掌握重要机密的其他相关人员。

(2)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具备完备证件、满足本规定要求的中国公民及外籍人士,可携带相关证件及男女双方的照片,向婚姻登记部门提交申请。婚姻登记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和核实,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将予以登记。登记手续需在一个月内完成,并颁发结婚证书。结婚证书上需粘贴男女双方的合照,并加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涉外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

中国公民及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寻求解除婚姻关系的,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向相应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若双方希望重新结婚,则应按照结婚的程序进行。

中国公民及外籍人士在申请登记结婚时,需向婚姻登记部门支付婚姻证书的制作费用以及登记手续的费用。至于翻译费用,则需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八)本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后施行,过去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法治中国系列之民法(涉外婚姻)篇第26章:就修订涉及中国公民与外籍人士婚姻关系的内部规章所提出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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