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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期民营经济促进法涉企犯罪刑事治理专业论坛举行

时间:2025-06-03 20:5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龚炜博

法治构成了最优的商业环境。我国首部针对民营经济基础性发展的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颁布,旨在全面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对规范企业执法行为的决策指示,以及国家领导人关于“切实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号召。这一法律的实施,对于推动民营经济实现持续、稳健和高质量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

不久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市盈科茶山律师事务所以及阳光诚信联盟共同承办了一场主题为“在刑事司法视野中探讨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首期专业论坛,该论坛聚焦涉企犯罪的刑事治理,并于2025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成功举办。来自法学领域的九十多位代表,以及茶山地区的律师、企业界人士和政法实务部门的成员,共同就民营经济促进法中涉及刑事司法领域的条款实施情况及具体实践措施展开了深入研讨。

民营经济促进法指引涉企刑事执法司法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主任、时延安教授指出,通过法律手段将民营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等关键权利确立,为后续相关制度的优化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特别是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方面,为企业维护自身权利打下了牢固的法律基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在探讨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基本理念时指出,该法秉持了以问题、结果和目标为导的立法理念,明确了地位相等、共同进步、公平竞技、互利共赢、平等监管与平等保护等六大基本原则。为此,应采取立、改、废、释、纂等综合立法措施,彻底整顿与该法相冲突的法律法规体系,并全面打造有利于民营经济的规范体系。在具体实施路径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的二级高级检察官俞启泳强调,民营经济促进法不仅为检察机关明确了工作方向,还通过制度安排凸显了检察机关在维护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关键作用,这对于当前具有深远的影响力和法律价值。检察机关在未来的工作中将集中力量在以下几项任务上:首先,强化对企业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封、扣押、冻结及后续处置过程的监督;其次,着重解决“以刑代民”的现象;最后,严格规范跨区域抓捕和违规异地办案等不当行为。盈科中国区董事会副主任、盈科全国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赵春雨指出东莞茶山律师,在刑事司法工作中,执行该法律需重点关注以下三点:首先,要充分利用“两个禁止”原则,即严禁以行政或刑事手段非法介入经济纠纷,以及严禁滥用职权进行跨区域执法;其次,要充分运用“两个区分”原则,即要严格划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合法财产与涉案财产的界限;最后,要切实执行“两个监督”措施,通过内部合规管理和外部法律监督,切实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规范异地执法司法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明确指出,需对跨区域执法活动进行规范,并构建完善的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同时,严格禁止任何以经济利益为驱动,滥用执法权限进行跨区域执法的行为。

泰康保险集团法律合规部的诉讼主管王鑫,以及盈科全国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的副主任辛明,均指出目前异地刑事司法程序的规范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这一现象对民营企业的持续发展形成了一定的阻碍。由于管辖权的规定较为模糊,导致“多头管理”和“任意管理”的问题普遍存在,这不仅给企业带来了困扰,同时也对司法机关的办案工作产生了不利影响。从管辖权的确立角度来审视,现有的管辖制度存在不足,对位阶的要求不够明确,导致管辖权异议难以落实,协商机制的运行效果令人担忧,当事人以及茶山律师的权益保障存在缺失。此外,执法的趋利性不仅体现在罚没资金的归属上,难以确保地方罚没资金完全归中央所有,同时,也加剧了事权与财权之间的冲突,形成了诸多障碍。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的王文华教授强调,在程序法领域,需加强初始阶段的管理,优化对企业涉及犯罪案件的司法管辖,尤其是要重视企业网络犯罪管辖权衔接点的合理性。在实体法方面,对于违法跨地区追求利益的法律和纪律责任,应遵循宽严相济的原则,该宽则宽茶山镇律师,该严则严,确保其具有实际的震慑力。而从促进法的角度来看,有必要加强调查研究,并积极推动数字经济促进法的早日颁布。施鹏鹏,中国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兼教授,提出异地执法司法活动应着重遵循比例原则与均衡考量。在实体法、程序法及监督环节,亟需制定一套统一的操作规范与政策指南。此举旨在通过高层次的规划,为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廉洁合规与出海合规

段秋斌,京东集团监察部的高级总监,以及阳光诚信联盟战略决策委员会的秘书长,他提出,企业需要持续强化合规体系的构建,以应对来自内外部的风险挑战。爱奇艺的职业规范宣传与监督总监王嘉晟则强调,廉洁合规的核心在于赢得管理层的全力支持,并加强廉洁文化的宣传引导,这样有助于廉洁文化的传播和培养。此外,他建议建立公安、检察和企业之间的跨部门协作与反馈机制,确保廉洁合规贯穿于企业业务的每一个环节。程力远,CPE源峰合规风控部的负责人,强调投资机构在合规方面应重点关注投资产品的周期性风险以及被投资企业的法律合规风险。他建议,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常态化派遣控股企业的法律合规负责人、加强董事会治理能力、完善重大决策的程序机制。协鑫集团纪检监察部总经理张丽祥强调,要系统性地解决海外合规的三大难题。首先,需持续提升海外合规体系的完整性,并尝试构建海外总部集中管理模式,以解决法律地域差异和管辖难题。其次,应加强与那些国际化程度较高的本土专业顾问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的合作。最后,要完善海外员工的合规培训机制,根据海外员工的具体情况,量身定制宣传和培训方案。李伟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的权威人士,强调企业在海外拓展业务时必须重视合规性的三个关键方面:一是严格遵守东道国的相关法律和规定,确保本土化运营;二是积极应对国际市场的挑战,尤其是应对美国等国家的制裁等潜在风险;三是严格遵循国内的法律法规,坚决捍卫国家利益。肖兴利副院长,盈科刑辩学院的副手,提出廉洁合规应成为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的重要辅助策略。企业需增强对合规的认识,并将合规理念融入企业发展的顶层设计;构建一套科学且完善的廉洁合规制度架构;加强对企业合规管理全过程的深入监督,确保合规工作贯穿于企业运营的各个环节。

调查、协助调查与涉案财物查扣冻中的权益保障

李训虎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专家,提出观点认为,有必要更新观念,把涉及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手段视为对基本权利的干预行为。这样做有助于进一步明确这些措施的监督和审批流程,并进一步完善在实施过程中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机制。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的一级检察官续开源指出,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颁布对检察机关的履职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然而,当前数字经济发展与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矛盾,检察监督职能的发挥尚显不足,同时,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尚未形成广泛共识。这些因素共同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系列现实难题,诸如管辖权滥用、财产强制措施使用不规范以及权利救济渠道不畅等问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庭长刘砺兵建议,或许可以设立一个专门针对案外人参与的独立程序。案外人如何有效地参与到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中,这一议题直接关系到宪法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障,同时也对司法公正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引入“对物之诉”这一概念,能够切实地保障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民营企业权益的救济与监督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的副庭长方玉强调,必须依照法律仔细辨别经济争议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以免不当地使用刑事手段干扰企业运营;同时,必须坚持公平保护的原则,严厉打击利用企业谋取私利的行为;还要在惩罚犯罪的同时注重治理,适度扩展审判职能,向相关企业和监管机构提出司法建议,通过组织旁听审判和发布案例等方式,创新法律普及的方法。李晓蕾,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从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视角出发,提出了四点建议:首先,通过调研了解企业需求,将企业提出的“需求清单”转化为检察机关的“履职清单”;其次,通过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提升企业的法治意识;再次,注重法治宣传,共同打造优质的宣传产品,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形成;最后,在风险防范和化解方面,坚持惩治犯罪与综合治理相结合。段秋斌提出,应当建立健全畅通无阻且切实可行的司法救济途径,同时,应当充分利用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以及社会监督等多方面的监督力量,形成监督的强大合力,以保证司法机关能够公正地行使职权,降低执法活动对企业正常运营带来的干扰,进而为民营企业构建一个优良的法治氛围。在刑事司法的细部制度设计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田力男教授提出,应当确立“疑罪从无”或“无证据推定无罪”的原则;同时,应建立针对物品的诉讼档案制度;强化程序性责任的相关规定与执行,并明确违法诉讼行为应被视为无效,从而构建一系列程序性的制裁措施。在涉及个人隐私保护方面,理想汽车的法律事务负责人张建肖强调,应当借助典型案例以及相关配套文件,为行业在维护个人信息权益方面提供更为清晰的指引,从而有效促进数据资源的合法与高效流转。郑旭,盈科刑辩学院的副院长,提出观点称,保障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需多方共同努力,茶山地区的律师和企业家应主动寻求救济和监督,同时,检察机关、人大以及新闻媒体亦应充分施展其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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