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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春华案与易松龄案:机械司法与社会正义的冲突

时间:2025-03-09 12:3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2016年12月17日,Zhao 因非法拥有枪支而被赫比地区人民法院判处三年零六个月徒刑。 (图片来源| CCTV屏幕截图)

在阅读了《南方周末》的一篇文章之后 - “买卖模拟的气枪的13年诉讼道路被判处无期徒刑,妻子的十三岁诉讼旅程也出现了,而Yi 被判处有期徒刑和出售模拟的Air Gun判处无期徒刑,也因犯罪司法而被判处更加疏远,但不限于“机械司法”)。

这些人在社会底部通常被司法机构剥夺了“犯罪分子”,因为某些偶然甚至微不足道的“缺点”(至少在许多人的眼中),并且有些人长期以来被剥夺了他们的个人自由。诸如具有“机械正义”特征的“ Zhao 案”和“ Xu ting案”之类的案件不会被公众广泛认可,因为它们偏离了人民对正义的简单观点。

从表面上看,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适用没有明显的问题,甚至相关的案件处理人员也可以说,它们严格符合法律。但是,人们不禁要问:在这些案件中,从调查到起诉到审判,如果案件处理人员可以维护“如果我在起诉”的概念,他们是否真的会认为他们的决定能够满足公平,正义和合理性的要求?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为什么这些案件可以通过所有的定罪程序不可阻挡?

尽管公平和正义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遵守“人”原则的公共安全和司法机构仍应积极回应当事方和公众的渴望的期望,但完全考虑了人们的实际利益,并使他们通过高质量的和有效的宗教表现出来,使他们看到并感受到公平和正义的认识。但是,不幸的是,处理某些刑事案件不仅反映了司法决策和社会期望之间的巨大差距,而且还揭示了诸如“犯罪很容易犯罪和难以犯罪”和“造成错误的案件容易犯罪但难以纠正但难以纠正”之类的刑事司法职能的疏远。

最初,刑事司法只是人类发明的一种必要的“工具”,以解决犯罪问题,但其操作条件通常被疏远到控制外“机器”中。

关于工具和机器之间的区别,汉娜·阿伦特( )在他的书《人类的情况》中指出,工具依赖于掌握它们的技能,是人类手的功能扩展,而不是独立的,并且不会超越人类。机器要求熟练的人为其服务。熟练人体的体制无法决定机器的节奏。只有被迫改变身体的自然节奏,才能适应机器的操作程序。如果这里的熟练人员被案件处理人员取代,则结论也可能是有效的。由于许多因素的影响,作为刑事诉讼的主题,有时容易成为无法在司法机器中控制的“齿轮”,因此他们经常意识到,在处理情况下,他们没有意图和能力改变它的意图和能力,因此导致检察官的诉讼案件造成诉讼的危险。具体而言,影响刑事司法疏远的主要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首先,公共安全,检察官和司法系统的三个机构的职能和关系的疏远。作为分配公共安全三个机构,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权力和关系之间的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划分责任,相互合作和相互限制”在司法实践中已被严重疏远,这就是所谓的“犯罪行动”的特征,这些犯罪行动始终是在犯罪行动中,这是在犯罪行动中的依据,这些经验是在典型的范围内,''调查的“调查起点”通常会“遵循错误和错误”,“一旦调查是“错误的”。我国家实施“以试验”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实现实质性试验来充分发挥司法机构的限制性作用,并迫使检察官和调查器官在其各自的领先程序性链接中加强对案件的检查和审查。特别是,作为刑事前审前过程的领导人,检察官应该敢于善于利用不起诉的权利,以避免强行推动不符合法院起诉条件的案件。只有通过逐步告别“调查中心”,后者的程序主题才能使对不适当的调查结论进行负面评估并给出相应的处理。但是,这项改革在实施方面遇到了许多困难,它仍然是“未完成的改革”。将来,该改革探索的一些更成熟的机构创新应包括在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

其次,律师的防御效应很难保证。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职能,刑事辩护,尤其是律师辩护,对于防止案件处理机构陷入“隧道愿景效应”,促进对真理的早期澄清以及防止不公正和错误案件的发生至关重要。至于国防体系的发展,我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在许多方面取得了积极的进步,包括扩大律师辩护场地,律师辩护形式的丰富, 权利图的扩大以及改善 权利保护层后的扩大。但是,刑事辩护仍然存在明显的问题,例如难以保证防御效应。特别是东莞茶山律师,刑事诉讼法法制定的“倾听意见的规则”仍然相对粗糙,无法有效保证应认真对待辩护意见。例如,如果由于业务运营(天然气供应)行为涉嫌盗窃“企业家”,则由于与另一家公司共享管道天然气传输,因此对涉及该案的公司的新开发客户的天然气消耗被错误计算。根据许多著名法律专家的意见,国防律师向检察官提出了合理而纯真的意见,但并未被接受。在审判期间,为了摆脱被动局势,检察官发出了检察官意见时改变了法院指控的事实,这导致随后的审判围绕着更改的指控事实完全围绕。这不仅是对国防权利的严重侵犯,而且对公平审判产生了不利影响。将来,不仅应该提高听取律师的意见的规则,而且还应扩大律师的权利图,还应扩大律师权利的保护,应加强律师的权利救济机制,并应改善律师的权利机制,并提高无效的国防部辩护人的辩护人的辩护,以保护其自动辩护人的辩护。

第三,需要加强人民陪审团的职能。陪审团制度是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普遍做法。它的主要功能是通过陪审员从普通百姓传达的简单认知来克服专业法官的“惯性思维”,以实现各种价值观,例如促进司法公平和提高司法信誉。人民法律的颁布和实施将新的活力注入了陪审团制度的发展,尤其是建立具有中国特征的“七人陪审团陪审团”,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陪审员的实质性试验。但是,总的来说,陪审团制度的职能仍需要得到加强,尤其是陪审员的现象通常会成为“封锁者”和“专业陪审团”。特别是,在“七人陪审团小组小组”的应用范围内,理解仍然存在差异,并且在实践中仍然存在“是否使用它”等现象。将来,应确保“七人陪审团的大学小组”适用于应适用的刑事案件,以避免忽略法律精神,偏离实质性正义并违反简单的公众看法的审判结果。试想一下,如果可以使用“七人陪审团的大学小组”来尝试“ Yi Case”茶山镇律师,那会做出不同的(临时)判断吗?

第四,司法人员没有足够的专业保护。在处理刑事案件中,除了受到自己的职业素质影响之外,在《官僚主义法》末尾的基层案件处理人员如何取决于司法专业安全的水平。如果不能有效地受到法律保护司法人员的行为,尤其是如果仅仅因为行使其审判权而受到惩罚,那么他们基于“自我保护”的考虑只会努力与正式司法保持一致,并且不可能使主体的起步能够实现实质性的正义和正式的司法,而他们不可能实现主义。毕竟,无论制度设计有多好,它都无法承受人性和环境的考验。将来,虽然完全准确地实施司法责任制度,但还应确定司法评估机制,并应建立司法责任免疫系统,以减轻司法人员的“担心”,并防止他们直接或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只有这样,司法人员才能有效地确保他们根据法律独立和灵活地行使权力。就司法案件处理责任而言,我们必须避免“仅后果理论”。只要司法人员在根据法律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履行其合理的护理义务,并且没有故意或严重的过失,即使案件最终被视为“错误的案件”,也不建议他们轻易承担责任。否则,司法人员只能更加小心,甚至服从上级。他们如何期望他们通过依靠他们的经验,理性和良心来克服“机械正义”,甚至司法疏远?呢

当然,试图分析刑事司法疏远并提出对策的所有原因并不是本文的目的。作者非常清楚,疏远和克服刑事司法是一个非常复杂和重要的问题,一日或一夜之间都不是成功的问题,也无法承受简短的文章。本文是一种吸引更多知识渊博的人来对此问题引起必要的关注和深入研究的方式。我们期待并相信,随着刑事起诉制度的越来越改进,尤其是司法系统改革的加深,“人类主观性”将得到更全面的尊重和施加,而刑事司法将不再是一种冷酷甚至失控的机器,而是保护人民利益并维持公平和正义的有效工具。

(作者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律学院的双重任命教授兼博士主管,以及中国人民大学的纪律检查学院。)

李·芬菲(L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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