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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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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人寿保险现金价值分割指南: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如何处理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我们购买的人寿保险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作为被保险人,一位配偶使用结婚期间获得的财产购买了保险,及其支出的保费属于配偶的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诉讼中,丈夫和妻子可以分配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吗?应该如何分裂?
保单持有人和被保险人都是丈夫和妻子
在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个人的情况下,离婚不会影响合同保险的持续履行。取消将降低政策的现金价值。大多数人会选择继续执行,但是有些人会选择取消保险。
不会退款,保险合同将继续。被保险人的一方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并获得保险合同的福利,另一方有权获得相应的折扣东莞茶山律师,即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实际上,现金价值通常是根据应该支付的保费来计算的。
退款,终止合同,退还保费或现金价值。此时返回的保费或现金价值可以分为普通财产。
一个配偶是被保险人和另一个配偶是被保险人
对于另一方的保险,一旦终止了夫妻之间的关系,这意味着保险福利已丢失,但保险合同仍然有效。目前,要求退款的保单持有人和要求续签的另一方都可能发生纠纷。
尽管在离婚过程中可以分配保险单,但由于人寿保险的特殊性,离婚期间的划分将减少一部分现金价值。除了在离婚期间将其分配在一起之外,您还可以选择在获得年金,股息,保险和保险后将其分开,然后根据结婚期间支付的保费和离婚后支付的保费的比率进行分配。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更改被保险人,而获得保险合同的收益的人则将现金价值的一半付给另一方。
一个配偶是保单持有人,孩子是被保险人
在夫妻之间的关系期间,由一方为他的孩子购买的保险应被视为同意子女的两位配偶的礼物,原则上,不得将其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是,双方都同意终止保险合同,并根据夫妻的共同财产投降和分割保险费或现金价值。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第4条“国家法院第八届民事和商业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在婚姻关系期间,保单持有人和被保险人都是配偶,并且处于保险期,当时离婚和被保险人不愿意继续保证保险政策的现金价值应根据夫妻的陪同而恢复的保险政策,将由夫妻进行依据。如果被保险人选择在离婚期间继续保险,则被保险人应将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支付给另一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条: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拿出保险时必须有保险福利。根据对保险法的司法解释,保单持有人为他的配偶的人寿保险保险。即使夫妇在保险期内离婚,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保险事故发生后茶山镇律师,保险公司仍然需要根据需要支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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