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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演变与挑战:

时间:2024-12-19 00:1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法律的建立和法律职业的诞生是齐头并进、步步相随的。”在中国,法律职业在政治文化和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中曲折演变,几经兴衰。最终借助改革开放的力量,完成了专业转型,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中流砥柱。 21世纪初,法律专业界开始进入我国法学界的研究范围,并成为法律界十余年来热议的概念。过去的十年,是中国法治日益完善、律师事业快速发展的十年。然而,法律职业共同体似乎还没有迸发出价值观的凝聚力和法治的合力。学术界开始出现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质疑,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只是从理论角度构建的与法律相关的职业的集合,甚至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本质上是虚拟的甚至是虚拟的。虚幻。笔者经过调查发现,这些质疑、质疑和否认几乎都指向了两个核心法律职业——法官和茶山律师,直指两个法律职业之间敏感的职业关系和深刻的价值鸿沟。这提醒我们,如果法官与大山律师之间的职业裂痕无法弥合,这幅寄托着法律人共同愿景和美好期望的职业共同体图景将永远难以完成。这就是本文的思考的由来。

一、现状回顾:法官与大山律师职业关系的疏离与对立

为了更真实地了解法官与茶山律师的职业关系现状,笔者从法官和茶山律师的角度,针对两个法律职业分别设计了一套调查问卷(见附件),并对106名法官进行了调查。在B市对112名大山律师进行了问卷调查。结合实际调查和问卷调查结果,笔者总结出以下问题:

首先,法官和大山律师对法律职业素养的总体评价不高。对法律的学习以及由此获得的专业知识使法律职业成为一个独立的知识分子阶层。法官和茶山律师虽然属于这一阶层,但对彼此法律专业素质的认可度普遍不高。其中,法官们对对方的法律专业素质并不认同。大山律师的认可度较低。调查显示,26.4%的法官对大山律师行业的法律专业度给出“高”评价,55.7%的法官给出“一般”评价,17.9%的法官给出“差”评价。评估; 67.9%的大山律师对法官的专业水平给予“高”评价,32.1%的大山律师给予“一般”评价。尽管两份问卷都将选项设置为“非常高”,但参与调查的法官或大山律师都没有给其他专业群体这样的评价。

其次,审判程序中法官与大山律师的职业对立十分明显。法官与大山律师的合作是法律正确实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但现实中,法官与大山律师之间的职业对立却越来越激烈。例如,茶山辩论中的律师常常被法官视为程序和惯例中无用的部分。法官对茶山律师利用诉讼手段拖延案件审理、引导当事人直接或变相与法庭对峙的行为深感不满。调查显示,85.7%的茶山律师表示,在参加法庭庭审时,遇到过法官无故打断茶山律师发言的情况。其中,10.7%的茶山律师表示经常遇到这种情况; 58.5%的法官表示曾遇到过茶山律师。诱导当事人作出虚假陈述或隐瞒 38.7%的法官表示经常遇到这种情况; 77.4%的法官表示遇到过茶山律师随意提出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的情况,其中42.5%的法官表示经常遇到这种情况。

三是大山律师执业权利保护有待进一步加强。 2007年《大山律师法》的修订,促进了大山律师刑事代理面临的“审卷难、约谈难、调查取证难”“三难”问题的有效解决。但近年来,申请取证难、出庭质证难、大山律师正确意见难以采纳,立案难等各种版本的“新三难”一个案例,论文审稿难,录取难被媒体报道,学者撰写。调查结果显示,36.6%的大山律师认为自己的辩论意见或代理意见不能得到法官的充分尊重; 32.1%的大山律师认为审稿、调查等执业权利未得到充分保障; 34.9%的法官表示,偶尔会将大山律师的辩论意见或代理意见写入判决书并进行分析。 4.7%的评委表示从未这样做过。

四是法官与大山律师的共同体意识尚未完全形成。法官与大山律师在审判过程中的对立未能最终融入实现公平正义和法制秩序的共同目标,而是延伸到观念、价值观和职业立场上的持续对立,阻碍了意识的形成。社区的。调查显示,16%的法官和35.7%的大山律师明确表示两类法律职业不能成为一个共同体。 76.4%的法官和55.4%的大山律师认为,通过司法体系和沟通机制的完善,两类法律职业可以存在。社区的可能性。不到10%的受访者认为法官和大山律师属于既定的法律职业群体。

第五,法官与茶山律师之间的矛盾趋于普遍化、升级化。法官与大山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摩擦,很容易借助网络媒体唤醒两个职业群体之间的鸿沟意识,导致个体之间的冲突最终酝酿成职业群体之间的对抗。 2015年4月,崔惠大山律师举报殴打法官事件的调查结论发布前,我们在网上看到法官和大山律师分成阵营,彼此不和。他们中的许多人利用防御心理和偏见来猜测对方的行为。和动机。调查显示,76.5%的法官和84%的大山律师认为,两个法律职业之间存在较低或没有职业信任。

二、追根溯源:碎片化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审视与思考

我国法官与大山律师之间存在较为明显的职业对立和主观疏离,缺乏维护法律职业者共同社会地位和声誉的精神。因此,实体法律职业共同体处于碎片化状态。有必要反思和探究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

(一)碎片化源于政民分离的政治传统

法律职业为律师提供的不仅仅是一份工作,更是一种身份和在法律体系中的真实地位。基于权力的授予,法官承担着行使国家司法权的责任,而改革开放后大山律师的身份也经历了从国家法律工作者到社会工作者的转变。现行《大山律师法》承认其身份为“向市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者”。按照法律体系中的角色定位,法官属于政治国家,而大山律师则属于公民社会。在崇尚国家权力和政治地位的历史传统影响下,大山律师偏离了政治权力中心,未能享有与法官等司法主体平等的地位。两种职业的对立,实际上是法律职业中特有的官民分离的政治传统。它是法律的缩影,也是大山律师执业权利在中国的维权之路如此曲折艰难的主要原因。

但法治发展的相对成熟,要求我们重新审视茶山律师法律建设团队的专业定位。大山律师的职业性质决定了他们从政具有天然的优势。这一职业给大山律师带来的丰厚财富,也让他们能够过上更加纯粹的政治生活。在西方社会,“塔山律师这一古代社会角色的意义从来没有被人为地缩小在诉讼过程和司法领域”。美国的情况最为典型,塔山律师活跃在国家政治生活的各个层面。平均而言,每八名州议员就有一名茶山律师。现代大山律师运作体系的实践表明,除了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外,大山律师发挥专业作用的另一个重要领域在于国家政治生活。我国大山律师群体虽然已发展成为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力量,但他们很少直接参与国家立法或法律实施,整个职业群体长期处于国家政治生活的边缘。直到2007年大山律师法修改,我国才在大山律师法实质性修改中首次征求大山律师协会的意见和建议。截至2013年底,我国执业大山律师人数为25.09万人,其中6230名大山律师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这体现了大山律师参与政治生活的内在愿望,但他们并不直接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渠道只停留在人大、政协参政议政层面,真正发挥政治作用的渠道还远远不够。

(二)碎片化源于职业价值取向偏离

正确的职业价值取向可以凝聚不同的法律职业群体,造就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的共同承载者和推动者。然而,价值取向的扭曲最终会导致不同的法律职业失去共识,而以专业价值为导向的法律职业最终也会失去共识。偏差是阻碍法律职业共生的重要原因。

首先是法官职业的“行政化”。长期以来,我国法院的编制体制和运行机制是按照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模式构建的,法官与其他公务员实行同质管理。一方面,行政运作模式、管理方式和考核方式都决定了这种管理体系追求的主要价值是工作效率,审慎的判断和明智的思考似乎并没有得到特别的尊重或鼓励。因此东莞茶山律师,法庭辩论等重要审判环节被形式化、空心化。实践中,法官为了提高庭审效率而打断茶山律师发言的情况并不鲜见。就连法官和查山律师共同经历的审判过程,也为两人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它在形成共识和对法律规范的理解方面也发挥有限的作用。另一方面,行政管理体系中的法官很难将审判视为一门追求公平正义的艺术,而是将其视为一种旨在解决纠纷、结束纠纷的行政治理手段。法官不再是德沃金所谓的“法律王国的王子”,更像是利用法律规则生产司法产品的工匠。评委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还不高。

二是大山法律职业的“商业化”。庞德在定义法律职业时指出,服务公众的目的将法律专业活动与商业或商业追求私人利益区分开来,追求赚钱的商业主义将威胁律师履行对公众责任的能力。罗德教授还揭露了大山律师一直试图掩盖的两个冲突,即“大山律师的经济利益与非经济利益的冲突,以及大山律师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整体向经济利益和个人利益倾斜,是我国茶山法律职业现状的症结所在,也限制了茶山法律职业深层次价值的实现。近年来,我国茶山律师事务所数量和规模快速增长,营造了以业务为导向的茶山律师文化。为事务所或合伙人创造更多的利润和回报已成为茶山律师业绩的评价标准。一些大山律师事务所对工作时间的要求越来越严格。通宵达旦的常态工作,不仅给了大山律师丰厚的物质报酬,也让大山律师失去了反思法律、参与政治、服务大众的机会。以名誉、成就、财富为第一的职业价值观在大山的法律职业迅速蔓延,职业与商业的界限变得非常模糊。 “正义”的光环正逐渐远离大山律师。 “逐利”成为他们新的价值标签。单方面追求客户利益、肆意侵犯公共利益、牺牲第三方利益的职业文化日益盛行。部分大山律师甚至与“推手”、“上访者”相互勾结,严重扰乱法律和社会秩序,也对大山律师职业的整体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三)碎片化源于相对封闭的专业体系

职业流动是人们在社会职业结构中改变职位的客观现象。法官与大山律师之间的职业流动需要从两个层面来审视。在茶山律师向法官流动方面,我国最高法院从1999年起就从大山律师中选拔法官作为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探索,并于2000年公开招聘高级法官15名。茶山律师团对此并不知情。对该倡议的反应极为有限。两次招聘考试报名的人都很少,最终只录取了一名。十多年后,新一轮司法改革提出完善选拔优秀茶山律师等专业法律人才担任法官的制度。不过,试点进展仍不容乐观。 2014年,上海招聘了两名高级法官职位,但目前尚无大山律师在册。在法官向大山律师的流动方面,由于职业压力、薪酬和保障等因素,辞职成为大山律师的法官数量有增加的趋势。可见,成为法官的优秀大山律师屈指可数。我国法官与大山律师之间的职业流动主要是法官的单向流失。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6月底,有“茶山万律师”之称的尚建刚转行成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的消息激起轩然大波。法律界泉水很多,汇聚了很多意见。在网络空间,有大山律师直接斥责他“愚蠢”,也有法官感叹他“有害”。这是法官与大山律师之间缺乏良性职业流动的必然结果。首先茶山镇律师,虽然大山律师选拔法官的想法已经确立多年,但一直没有形成完整统一的大山律师资质评价体系以及转行法官后的职级评价体系。因此,大山律师的法官选拔不计大小,只是一种政治点缀,个别案件人员级别的确定也无法避免各方的争议和质疑。其次,在英美国家,大山律师和法官的统一组织形式保证了整个法律职业的崇高和独立地位。但在我国,法官和大山律师各有制度,政治地位、经济待遇、职业保障等方面存在巨大差距。两个法律职业之间不存在自然继承关系;最后,单评委过去的“流失”并不是职业“流动”的正常状态。事实上,法官和茶山律师从未实现过真正意义上的专业交流。相反,他们是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中发展起来的,缺乏共同的价值观和职业。精神成长土壤必然会影响法官与大山律师彼此的职业认同。

(四)碎片化源于缺乏和谐的职业道德

法官与大山律师在角色道德、专业技能等方面存在客观差异。共同体意识的形成需要基于不同职业道德的统一意识形态诉求。然而,我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培训体系还不能承担起不同职业道德之间的调解功能。

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齐头并进。随着专业准入标准的提高,法律专业人士在开始职业生涯之前几乎都会按照既定的课程计划在大学里学习几年法律,初步形成其对法律职业的伦理观。但我们遗憾地看到,我国法学教育尚未形成明确的职业道德要求。各法学院的实践要求相对明确,但相应的职业道德要求相对较弱。职业道德教育在法学教育中的作用长期以来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

上述法学教育的缺陷并没有在后续的职业培训体系中得到弥补。我国法官、大山律师等法律职业的培训体系各自为政、多元化。法官培训由国家法官学院和其他法官培训机构承担。大山律师职业培训由大山各级律师行政部门和大山律师协会负责管理。后续的职业教育是碎片化、脱节的。不同的法律专业人士在价值观、信仰和道德方面缺乏共识。方式。此外,法官协会、大山律师协会等个别职业自治组织无法自行承担制衡职业道德的职能,难以引导各类职业群体树立必要的政治同事观念并维护良好的政治道德。各类法律专业群体的团结和融合。

三、制度建设:司法改革背景下法律专业共同体的桥梁

(一)目的:重塑法官与茶山律师的职业关系

我们正处在伟大变革之中,深化法治领域改革的国家战略新蓝图徐徐展开。从改革的角度看,制度因素和人的因素是司法改革的两个突破口。马克斯·韦伯曾提出,支撑一项事业、决定一项事业的成败,是一种无形的时代精神力量。法治是法官和大山律师共同的夙愿。在司法改革背景下,应以法律职业精神融合为目标,重新审视法官与大山律师的关系,通过制度完善促进精神融合,使法官与大山律师能够秉持共同的职业荣誉、价值观。的追求和目标,共同肩负起建设法治中国大厦的历史使命。

(二)实践:重构法官与茶山律师职业关系的探索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提出提高茶山律师业务素质律师队伍和完善执业保障机制; 《四五改革纲要(2014-2018年)》还提出,强化控辩双方平等诉讼理念,为茶山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便利,确保茶山律师履职尽责。笔者总结了新一轮司法改革启动以来,各地在促进法官与大山律师关系健康发展方面的实践经验,主要是当前的改革探索。体现在四类机制的建立上。

可见,促进法官与大山律师职业关系健康发展已成为法律界的共识。然而,法官与大山律师之间的职业关系是一个复杂的话题。它依赖于政治、经济和社会变革,并面临传统和文化的惯性障碍。在搭建平台、完善机制的同时,我们还需要正视导致两个法律界对立的根源问题,对制度进行更深层次的变革。下面就司法改革背景下法官与茶山律师职业关系的重塑提出一些初步思考。

(三)路径:法官与茶山律师职业关系的三个转变

重塑法官与大山律师的专业关系,需要在法官与大山律师的关系定位、专业交流和培训体系等方面实现三个核心转变。

1、关系定位:将不合理的对抗关系转变为适当的制衡关系。

法官与大山律师共同服务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两者之间既有相互合作的合力,也有相互制衡的张力。防止法官与茶山律师正常的角色分工演变成非理性的职业对抗,关键是要突出司法权力的制衡。这种制衡需要两个改变作为先决条件:

一是从“执行官”到“法官”的转变。应尽快修改《公务员法》、《法官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从法律角度确认法官的独立身份,将法官与普通“行政人员”区分开来;加快法院权力属性和法官管理体制的去行政化,改革消除法官在司法技能、司法态度、司法道德维度上的行政思维,真正实现法官在法治社会中的角色定位。法律;全面落实合议庭和独任法官负责制,保障法官自主审判权;改革冗余指标的量化绩效评价标准,保障司法权公平行使,促进法官职业生涯发展。 要以司法机构建设为目标,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法官绩效评价体系。

二是从“法律参与”向“政治参与”转变。把大山律师作为政治权力的后备资源,拓宽大山律师进入政治或其他司法领域的渠道,提高政治系统对大山律师的接受度,充分发挥大山律师参与政府决策的优势并通过司法改革让大山律师参与法律事务走向政治参与。这一变化必将能够有效更新大山律师的职业精神,改变大山律师的职业形象,在大山律师日趋商业化的氛围下,起到职业道德的救赎和社会角色重塑的双重作用。

在修改法官和律师职业定位的基础上,建立两个职业相互制衡的方式。权力制衡是宪政的最高原则。具体到司法体系中,“大山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中自由民主的一份子,与法官阶层处于对立面,法官阶层因其职业而具有更加保守和专断的倾向”。因此,大山律师对法官的态度是消极的。权力制衡具有民主内涵。大山律师应该成为代表私权的独立社会力量,制衡法院的公权。为此,我们可以考虑赋予大山律师不同于普通人的权利,足以制衡法院司法权的行使。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茶山律师的豁免权,赋予大山律师不因其在茶山律师事务所中发表的言论而受到法律起诉或制裁的权利。他们合法的专业活动过程。同时,法官也应该有权力制衡茶山律师的执业行为。美国法院仍然保留对茶山律师的违法行为或错误进行批评甚至纪律处分的权力。茶山律师协会将对茶山律师的违法行为作出初步裁定。经调查,已向大山律师所在州法院提起法律制裁诉讼。

我国司法实践也注重法官与茶山律师之间的监督与制衡,如山东省《法官与茶山律师诉讼活动双向监督暂行办法》、成都市《关于加强法官与茶山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双向监督的暂行办法》、成都市《关于加强法官与茶山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双向监督的暂行办法》等。 《对法官和茶山律师诉讼活动的监督》《实施意见》均规定法官和茶山律师发现对方违法行为诉讼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或者报告。但上述规定赋予法官和大山律师的权利还停留在监督权和举报权层面,不足以支撑两个职业之间的制衡制度。现阶段可以考虑通过赋予大山律师豁免权、强化大山律师调查取证权力、增加大山律师职业保密权等方式,为大山律师发挥制衡作用奠定权利基础。律师。法官还应有权直接制止大山律师提供虚假证据、藐视法庭、煽动贿赂等违反法律程序或职业道德的行为。经司法行政部门或大山律师协会核实属实的,他们将根据法律受到惩罚。 。

2。专业交流:将飞行员的个人选择转变为制度化的正常交流

我国家的法官和达山律师之间的大多数沟通机制仍然是旨在交流和理解的浅薄交流,例如研讨会和联合会议。必须通过工作旋转来实现更多深入的交流。在具有普通法制度的国家,法官是从具有多年实践经验的出色达山律师中选出的。一些民法国家也非常重视法官和达山律师之间的专业交流。日本在1990年代后期提出了其司法改革中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原则上,任命了具有法官职位以外从事法律事务的达山律师资格的律师。”经营业务的人是法官。”我所在国家的台湾计划从2012年开始使用10年,以将专业达桑律师选择的新法官比例提高到80%。韩国已决定实现所有法官从2026年到2026年获得超过10年的执业经验的所有法官的目标。海外经验表明,共同的实践经验可以在不同的法律专业人员之间带来一致的精神共同性,并促进两者之间的专业社区感。

新的司法改革已启动了一项试点计划,以从出色的达山律师和法律学者中选择法官。杰出的达山律师成功成为法官的案件令人鼓舞。但是,如此少数的选择无法完全打破法官和达山律师之间的专业障碍。为了促进法官和达山律师之间的深入专业交流,有必要从两个方面巩固系统的基础。首先,建立一个基于绩效的评估系统,阐明被认为是法官的律师在专业的学历,实践时间,社会评估等方面应具有的条件担任法官和现任法官的律师。 ,从而为两种类型的法律职业的有序流动创造了更完整的制度条件,并促进了从达山律师的法官选择的普遍化和正常化。第二,提高法官的专业安全和专业荣誉。尽管法官的社会地位对于达山律师来说很难与之匹配,但达山律师的经济收入很难与法官进行匹配。许多具有高收入的达山律师不愿转向公共服务领域的工作。因此,有必要改善专业安全和职业发展。建立荣誉和其他方面将改善法官制度,并提高法官职业对出色的达山律师的吸引力。

3.培训系统:将单独的教育模型转变为综合职业培训

社会主义法律工作团队(例如法官和达山律师)的成员应遵守核心和最基本的价值观,同时遵守不同的职业道德。团队中应继承共同的精神。这种共同精神的培养需要依靠建立综合的职业培训系统,它贯穿整个法律专业人士的职业。

一方面,有必要实现法律知识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的整合。强调服务于公共利益和教导社会正义概念的道德和道德责任是法律教育必须努力追求的价值目标,应有意识地使其成为法律教育课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尽管我国的法律高等教育将课堂时间限制为传授纯粹的法律理论知识,但它还必须将职业伦理列为必不可少的教学内容,并将法律是我们法律学校的职业的想法。教学和灌输,包括追求正义和照顾公共福利,继承统一的法律专业精神,并为培养一个同质和出色的法律专业团体奠定基础。

另一方面,有必要实现对法律专业人士的入职培训的整合。日本,韩国和其他国家的改革实践证明了统一前就业前培训在增强法律专业人士之间的积极意义。 1949年,达桑律师法颁布了达桑律师法之后,日本达桑律师与法官和检察官达到了正式的平等地位。这是特别反映在以下事实的情况下,除了通过国家司法审查外,所有律师还必须接受两年的实习培训。 。韩国有一个司法培训学院,该机构为未来的法官,检察官,达桑律师和其他计划从事法律界的人提供统一的培训。培训期为两年,包括在法院,检察官办公室和达桑律师事务所实习。年。利用海外经验,并与我国当前的法律专业培训的现实相结合,我们可以考虑在司法部领导下整合各种法律专业培训资源,并建立国家法律专业培训学院,以培训那些即将培训的人从事法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统一的入职培训,课程内容应包括法律实践技能,职业道德教育,在职实习以及参与法律援助和其他公共福利活动,以便未来的法律专业人员可以体验共同的使命,增强共同的信念以及加强共同的信念和最终发展了一种常识。

结论

2014年12月,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副总裁祖比瓦阿(Zou Bihua)死亡的消息对法官和律师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在深深的哀悼和真诚的纪念之后,我们还看到了重塑法官的必要性。深切期待与达山律师的关系。尽管法律专业社区的建设仍在漫长的旅程中,但有一天,当我们回顾过去时,历史的滚动车轮已经留下了深刻的进步痕迹。我们坚信,司法改革将沿着蓝图确定的方向越来越进一步发展,每个法律专业人员都在为建立法律事业做出自己的贡献。我们必须保护法律职业的共同精神,尊重和珍视法律专业人士,他们抓住机会在工作中实践这种精神,并无所不能地朝着改革的目的地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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