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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法律常识全解析:工作时间

时间:2024-12-19 00:1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关于工伤,

无论是工人还是老板,

你需要了解一些法律知识。

一文搞定工伤认定相关知识!

01 工伤认定情形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事故造成的伤害

【工作时间】包括劳动者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茶山镇律师,以及加班时间。

【工作场所】既包括用人单位能够有效管理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区域,也包括职工参与完成特定工作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它还包括因工作原因往返于多个工作地点的员工。与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工伤事故伤害】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直接遭受的意外伤害,以及职工在工作期间暂时满足合理、必要的生理需要,因不安全因素而受到的伤害。工作流程。误伤。劳动者因参加用人单位安排、组织的文化、体育活动受伤的,视为因工受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时发生事故受伤的

(三)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或者其他意外伤害的

(四)患有职业病的

(五)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确定【缺勤期限】,应当考虑劳动者外出是否是因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原因,以及所遭受的意外伤害是否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 “缺勤期间”包括: 1、劳动者因工作需要,被用人单位指派或者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岗位职责有关的活动的期间; 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学习或者参加会议的期间; 3、劳动者因工作原因被用人单位安排学习或者参加会议的期间;其他需要外出时。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因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或者受用人单位安排在下班时间学习、参加会议而受伤的,不属于工伤。

(六)上下班途中,因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

【上下班通勤】包括: 1、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内往返于工作地点、经常居住地、工作单位宿舍之间的通勤;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与配偶、父母等地点之间。按照合理的路线上下班到达孩子的居住地; 3、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并按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上下班; 4、在合理时间内乘坐其他合理路线的通勤。

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不能简单以时间长短作为判断标准。司法实践中,也存在提前两天上班仍被视为通勤期间合理时间的情况。此时,法院应结合整个案件的情况来考虑提前离境是否正当、合理。也有员工在工作期间请假去看病,去医院的路程被视为通勤的情况。此时,法院考虑该员工请假的目的是为了身体康复后继续工作,请假就医的理由是否合理、必要。在不脱离工作事项本质的情况下,应认定其请假是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劳动者未请假、提前下班,发生交通事故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其有效制度进行处理,但这并不影响劳动者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确定工伤事故。受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一)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这里的突发疾病包括各种疾病。 “48小时”的起始时间是医疗机构初步诊断的时间。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伤的

(三)原在部队服役的职工,因战伤、因公负伤,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职工,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职工,除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一次工伤保险待遇外。除性残疾福利之外的工伤保险福利。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上述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工伤,不予赔偿:视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这里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侦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意见为依据。

(2) 醉酒或吸毒

(3) 自残或自杀

02 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什么期限内提出?

1.用人单位申请时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事故受伤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职工所在单位自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计算。 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有特殊情况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

【特别提醒】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

2、员工申请时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受伤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雇主所在的协调区域。

3.申请超过一年的特殊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因不属于工伤保险行政案件的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职工及其近亲属的,延误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期限。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时间被延误的,应当认定非因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原因造成:

(1) 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

(三)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的;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的;

(五)当事人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03 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时,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原因、职工受伤程度等基本信息;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雇佣合同副本或者其他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文件;

3、医学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

【特别提醒】

员工应增强证据意识,受伤后及时取证,避免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认定工伤。此外,如果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认为该伤害属于工伤,而用人单位认为不属于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04 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照劳动法律、法规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工伤劳动者能否享受工伤待遇东莞茶山律师,一般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认定受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目前,我国劳动关系存在两种形式。一种是通过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建立的劳动关系,另一种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12号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内涵界定如下: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 (3)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雇主业务的组成部分。

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参考以下文件: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职工工资支付名册);以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文件; (三)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申请表》及劳动者填写的其他招聘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主要取决于劳动者是否提供劳动以及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力的支配和支配关系,即是否具有从属属性。劳动关系,包括人格关系、经济关系和组织关系。三个方面。

05 几种特殊工伤认定情况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遭受意外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与试用期满后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一致。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也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工伤。

2、出现违法分包、转包的情况,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

一般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的,应当以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依据,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负有工伤责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或者该组织雇用的雇员的。自然人在承包经营过程中发生工伤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是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条规定,从保障的角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补充总则,即存在违法分包、转包行为时,用人单位为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非法分包、分包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参考案例:林某全与重庆兴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甘肃省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2018)最高法院151号

3、已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工伤保险条例》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6]29号)明确,城镇职工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待遇的 因意外伤害继续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职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是否已按项目投保等。缴纳工伤保险费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保险条例》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是否因工受伤或者在工作时间内因工受伤,能否认定工伤的批复》([2012]行塔字13号) 、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的,60周岁以上农民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工受伤、死亡的,按照《工伤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伤认定应当办理“保险”。

06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及交付期限

1、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齐全的,应当立即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充、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者《工伤不予认定决定书》,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职工所在单位。

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结论为依据的,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时,应当中止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期限。相关管理部门尚未做出结论。

三、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20日内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 - 工伤”或“不认定工伤决定书”给接收人。职工(或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受伤的,应当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及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案件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或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特别提醒】

这里的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而是选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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