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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北电诈产业链涉及多重罪名,广州

时间:2024-12-19 00:0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从目前的一些判决结果可以看出,缅北的电子诈骗产业链包括诈骗犯、“蛇头”、暴徒、负责转移和洗钱的家政服务员等。广州刑事律师陈贵雄分析称,这些被带回来的人可能涉嫌非法越境、组织他人非法越境、包庇、隐匿犯罪所得、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等犯罪。犯罪,如开设赌场、诈骗等,其中最严重的是无期徒刑。

比如去年的财神集团案,全案共有63人。第一号人物曾某因数罪被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钟某等10名主犯分别被判处8年至12年有期徒刑,其他50余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期从6个月到7年不等,有的则暂停。在极少数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犯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可以判处死刑。比如,这次被捕的明家人,可能会被判处死刑。缅北电信诈骗案涉案人员如何量刑东莞茶山律师,将取决于其犯罪行为、身份角色、参与时间等因素。

根据广州刑事茶山律师陈贵雄的办案经验,缅北诈骗团伙内部的层级结构一般分为多个级别:领导者、高级管理人员、代理人、主管、组长、组员等。岗位不同,承担的工作任务也不尽相同。他们通常分为管理者和实际经营欺诈业务的人。比如分为引流组、聊天诈骗组、一线服务组、客服组、现金兑换组、P图组、金融统计组等,各司其职犯罪团伙内部各司其职,形成了完整的犯罪产业链。

虽然层次如此之多,但在刑法认定中,一般分为三种状态:正犯和胁迫共犯。不同级别的身份认同是不同的。第一层和最后一层很容易区分主犯和从犯,而中间层则较难区分。最难辨认的恐怕是胁迫者和共犯。

大多数被抓的人都会辩称自己是被胁迫参与电信诈骗的,因此应该被视为被胁迫的同谋。与主犯、共犯不同,胁迫与共犯是指在他人胁迫下实施犯罪。从被胁迫的同案犯角度来看,他本来并无犯罪意图,只是因为受到威胁,被迫避免对自己或者近亲属造成伤害而不得不实施犯罪。被胁迫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参与犯罪。它是相对消极的,所以胁迫共犯可以减轻甚至免除刑事处罚。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被胁迫参与犯罪后,变成自愿或者主动参与犯罪活动的,则不再认定为被胁迫的从犯,而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将其视为正犯或从犯。共同犯罪。

司法实践中多数案件中,被胁迫共犯的认定一般不仅取决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是否受到他人胁迫,还取决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只有当一个人受他人胁迫而参与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时,才会被认定为从犯。虽然确实有一些人到达缅北后被欺骗、殴打、监禁,但根据目前的一些判断,基本上无法定罪他们是被胁迫、共犯。

有判决认为,虽然文件、手机等个人物品在被殴打后会被拿走,但这只是犯罪集团内部管理的需要茶山镇律师,并不一定迫使他们参与犯罪。一些诈骗团伙会归还他们的手机,或者允许他们在下班时间与家人联系。他们的人身自由和通讯自由不受控制。他们可以通过告诉家人、报警等方式退出诈骗团伙,实践证明,有些人可以离开并返回中国,所以不存在胁迫。

有判决还认为,在训练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行为的危险性,但不但没有明确拒绝参加,也没有做出反抗的举动,而是在训练人员的诱导下积极响应号召。高回报。受害人的电话号码,并根据电话单诈骗受害人,也可以体现犯罪嫌疑人并非被迫犯罪。

不过,广州刑事茶山律师陈贵雄认为,最重要的原因是,大多数情况下,没有证据证明相关犯罪嫌疑人受到过暴力、威胁等,因此基本不会被发现胁迫同谋。但在量刑时,法院仍会考虑到其外出前并不知道自己参与犯罪、自行离开犯罪窝点受到限制等因素,决定给予较轻的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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