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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
工伤认定程序详解:申请期限、特殊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工伤认定程序如下: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因事故受伤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计算。 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东莞茶山律师,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受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诊断鉴定之日起申请工伤认定。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所在城市或者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事项,应当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工伤待遇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更正的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通知的要求补充、更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申请。 (三)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核材料。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当场或者1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工伤认定补充更正材料通知书》,并将全部材料告知申请人需要立即补充和纠正。自改正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发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认定决定或者受理后的工伤认定决定,以及非工伤认定决定或者工伤认定决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工会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
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认为该伤害属于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茶山镇律师,不认为该伤害属于工伤。用人单位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在工伤认定期限内制作证明通知书,并发给相关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收到《工伤认定期限证明通知书》后,应当及时提交相关证据(包括意见、物证、证人证言等)。
用人单位拒绝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证据或者逾期拒绝提供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对材料详细、事实清楚的案件,作出结论,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决定送达申请人。送达工伤鉴定法律文书,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办理,并填写《工伤鉴定表》《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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