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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浙江省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办法详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浙江省实施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听证的实施,提高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的科学性、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浙江省行政许可法》《全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举行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听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部门依法实施下列城市规划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组织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听证的城市规划行政许可事项;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城市规划行政许可事项;
(三)行政许可申请人和依法被告知享有听证权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就城市规划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听证。
第四条 实施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便民、高效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会。
媒体要求采访报道听证会的,必须提前向听证会组织机构登记,听证会组织机构统一安排。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地方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听证会的组织机构。受委托实施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按照规定因实施行政??许可需要举行听证的,该行政机关应当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组织为单位。
依法须经下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由上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行政许可事项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听证后,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初审材料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也可以直接组织听证。
第六条 听证会由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组成。旁听人员不得参与陈述、答辩和质证。
第七条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必要时可以设听证员1人至3人。
听证主持人由听证组织机构指定,记录员和必要的听证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
听证主持人负责听证会的具体主持,录音员负责听证会录音并制作听证笔录,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会。
听证主持人应当熟悉听证规定,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茶山镇律师,是听证组织机构除行政许可申请审查人员之外的工作人员。
听证审查员可以是本行政机关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必要时可以邀请本行政机关以外的适当人员担任听证官。行政机关邀请单位外人员担任听证员时,应当将其姓名和基本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正主持听证会,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规定程序主持听证,合理安排听证进程;
(二)维护听证秩序,制止和纠正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三)决定证人、鉴定人、勘察人员是否出席;
(四)决定听证员、记录员、鉴定人、检查人员是否回避;
(五)决定申请审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参加审计;
(六)依法决定中止、推迟或者终止听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本次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公众代表、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检查人员;听证组织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下列人员参加听证:
(一)了解听证事项的专家;
(二)有关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三)与听证事项有关并提供有关事实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请求听证的权利。
与行政许可申请人有下列直接重大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列为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的利害关系人:
(一)可能严重影响其施工、日照、交通等相邻关系的;
(二)需要使用或者改变房屋相邻部分的;
(三)与其有财产权属争议的;
(四)与其他重大利益直接相关的。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较多的,可以选派代表参加听证会,但选派的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10人。
听证代表难以选定的,听证组织机构可以通过抽签等公平、公开的方式选定。听证组织认为必要的,可以适当增加代表人数。
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出席听证会。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前向听证组织机关提交合法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 举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听证会,应当选派公众代表参加。公众代表的年龄、性别、职业、部门应当广泛、有代表性,公众代表一般不少于10人。
公众代表的具体人数和产生办法由听证会组织机构确定。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公众代表在听证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回避;
(二)听证活动中的陈述、答辩、质证;
(三)核对并更正听证笔录;
(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公众代表在听证活动中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听证会组织机构指定的时间、地点出席听证会;
(二)依法提供证据;
(三)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四)遵守听证纪律。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听证活动中需要鉴定、检查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检查机构。受委托机构有权调取有关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证人。
鉴定、检验机构应当提交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鉴定、检验结论。
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员;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本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员的近亲属;
(三)与本次行政许可申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人。
翻译、鉴定、测量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本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员的近亲属;
(二)与本次行政许可申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人。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城市规划行政许可事项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会前30日向社会公告。
公告应当明确作为听证参加人参加听证的公众代表的登记方式、登记截止时间以及听证申请人中公众代表的确定方法。
听证组织机构应当自公告登记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确定参加听证的公众代表,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事项可能直接涉及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利害关系人较为确定的,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以听证通知书的形式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 。每个人都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当自被告知享有听证权之日起5日内,向听证组织机构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请求。
由于行政许可事项可能直接涉及他人之间的重大利害关系,但利害关系人又不确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在项目所在地予以公告,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公示、告知。同时感兴趣的各方。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利害关系人应当向听证组织机构提出听证申请并附具相关权利证明。
第十九条 听证组织机构应当自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于听证前7日将《听证通知书》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应当在项目现场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当事人或者其听证代表。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前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公众代表。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听证的理由和依据;
(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人员名单;
(四)听证会的一般程序;
(五)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会的权利和义务;
(六)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的法律后果;
(七)其他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 听证会开始前,听证主持人应当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并确认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公众代表是否申请担任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听证员、翻译员、鉴定人、测量员。检查人员回避。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公众代表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人申请记录员、听证员或者翻译员、鉴定人、测量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是否回避。
第二十一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公布听证纪律、听证理由以及听证员、记录员、翻译员、鉴定人、勘验员名单,并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社会公众代表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听力。 ;
(二)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员应当说明行政许可事项的事实、证据以及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理由、依据和建议。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员举证时,应当当场出示有关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 、检验记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件应当当场宣读;
(三)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公众代表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证据和理由,并作出陈述和申辩;
(四)行政许可申请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公众代表应当就行政许可申请的理由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答辩,并对其他听证参加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听证时应当出庭并当场质证相关证据;
(五)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公众代表、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员作出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二十二条 参加听证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发言和提问须经听证主持人同意;
(二)要求录音、录像、摄影的,应当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并征得其同意;
(三)确有特殊情况需要中途退会的,必须向听证主持人说明理由并征得其同意;
(四)听证过程中不得使用侮辱、威胁、恐吓等不文明语言;
(五)会场内不得使用通讯工具,不得有掌声、喧闹、噪音或其他干扰听证活动的行为;
(六)禁止各种扰乱听证工作秩序、妨碍听证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的理由;
(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人员姓名、职务;
(4) 听证会参加者和授权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
(五)行政许可申请审查人员陈述的行政许可申请的事实、证据以及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理由、依据和建议;
(六)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的陈述、申辩内容;
(七)听证参加人质证的内容;
(八)证人陈述的事实;
(九)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行政许可申请审查人员的最终陈述;
(十)其他需要记录的事项。
听证笔录应当提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更正,并签名或者盖章。
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中说明情况,不影响听证笔录的有效性。
听证会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核后,将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官和记录员签名。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就听证情况撰写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二)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五)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的事实;
(六)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向听证组织机构负责人提交听证报告和听证笔录。听证组织机构根据听证报告和听证笔录反映的听证情况,作出是否给予行政许可的最终决定。 。
第二十六条 听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
(一)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人死亡或者终止,需要等待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接受人表明是否参加听证会的;
(二)参加听证的利害关系人中有自然人无行为能力且尚未确定法定代表人的;
(三)听证参加人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四)听证过程中发现未通知应当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会的;
(五)听证过程中需要重新鉴定、检验、调查有关证据或者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
(六)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由听证主持人决定。中止听证的情况消失后,应当恢复听证。听证会组织机关负责确定恢复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并向利害关系人重新确认或者补充通知。听证会主持人负责重新召开听证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可以延期:
(一)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公众代表申请延期并有正当理由的;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公众代表因不可抗力原因缺席,导致听证会无法有效举行的;
(三)听证会开始前东莞茶山律师,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公众代表申请回避,需要重新确定主持人的;
(四)其他可以延期的情形。
除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听证会延期由听证组织机构负责人决定外,其他听证会的延期由主持人决定。决定延期举行听证会的,听证组织机构应当负责将延期举行听证会的日期、地点通知有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人或者公众代表。
第二十八条 听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应当终止:
(一)听证过程中,听证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或者放弃听证权利的;
(二)当事人死亡或者其参加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解散的;
(三)行政许可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听证:
(一)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的;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离开听证会的;
(三)严重违反听证纪律、拒听约束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听证请求的,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请求举行听证。
第三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组织听证的费用由听证组织机构承担,所需经费列入行政机关预算并予以保障。由同级财务部门负责。不得向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收取费用。
第三十一条 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听证的城市规划行政许可事项不组织听证的;
(二)符合法定条件的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不予受理;
(三)在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和决定过程中,未履行对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受理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听证申请或者不予听证的理由的;
(五)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在听证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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