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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审理刘某某敲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试用过程
土默特左翼旗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4日在土左检察院一检察院第58号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铁某犯非法拘禁罪。日本向本法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土默特左翼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范某、检察官助理班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卢俊生、铁某及其辩护人赵跃奎到庭参加诉讼。审判现已结束。
一审请求情况
土木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5年腊月,王某1(另案处理)在土默特左旗敕勒川镇(原陶四浩乡,下同)王家小营自然村西滩开设赌场。首先,吴8(另案办理)搭起帐篷,准备好赌博用具,然后组织者打电话给赌博参与者,邀请胡8去赌博。胡某成立约15天,每天都有30多人参与赌博。赌博参与者包括张1、郭2、宽3、王、乔5、张(三个肉蛋)、郭(刮刮)等人。明九(另案办理)负责向胡某赌徒放贷,被告人刘某负责在赌场制作炉灶、打零工。赵11(另案办理)、王10(另案办理))负责岗哨、杂务工作。胡尚每天非法获利3000多元。王1(另案办理)、吴8(另案办理)、赵11(另案办理)、明9(另案办理)、王10(另案办理)及本案被告人刘某案件涉嫌开设赌场。 。
2、2016年冬天,王某1(另案办理)等人在土默特左旗敕勒川镇陶寺豪村赵11(另案办理)宅基地搭帐篷开设赌场。被告人赵某11雇车将帐篷拉至地基,被告人吴某8找人搭起帐篷,然后组织者召集赌客前来赌博,持续了半个月左右。这场赌博持续了大约半个月。每天都有20多个赌徒。赌徒包括杨6、白7、刘8、李9、杨10等。被告人吴某8、赵瑞卿(死者)负责管理赌场并收取赌博费用。被告人刘某在赌场负责生火炉子和打零工。被告人赵某11在赌场内负责管理、运输赌博工具并为赌徒提供做饭,被告人明九在赌场内发放高息贷款,为赌客提供赌博资金,被告人王10负责观看胡建国时期的人。挖宝者每次收取600元左右的费用。六名被告人王1(另案处理)、吴8(另案处理)、赵11(另案处理)、明9(另案处理)、王10(另案处理)案),刘某等10人涉嫌开设赌场。 。
3、2015年冬天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另案处理)在土默特左旗敕勒川镇南营子村设蛮子时,被告人王某某声称赔钱后一起参与在赌博中。赌博受害人张某(张三柔)寻衅滋事,次日上午派三被告人吴某8、赵某11、刘鹤到受害人张某家中,将其带到XX镇家中。被告人王某1殴打并强迫受害人张某写下3万元欠条。随后,被告人云某派两人跟随被害人张某回家取钱。之后,受害人张某趁机逃跑。受害人张某逃走后,联系其叔叔郭全仓与被告人王某和解,解决此事。被告人王1号(另案办理)、吴8号(另案办理)、赵11号(另案办理)、云某(另案办理)、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未遂) 。
4、2016年春,被告人王某(另案办理)在土默特左旗敕勒川镇中达来村徐彪彪家组织赌博。一天晚上,王某某(办理另一案)声称受害人程某、韩某、刘某11在赌博中耍花招,并伙同吴8(另一案办理)、明九(办理另一案)等人采取了行动。 3名赌博受害人程某、韩某1、刘某11分别到陶四号村赵某11(办案另一案)家和被告人刘某家。随后茶山镇律师,王某1殴打三名被害人,明某9(另案处理)又与被告人刘某一起对三名被害人程某、韩某1、刘某11进行辱骂,并威胁三名被害人赔偿被告人王某1、后三名受害人程某、韩某1、刘某11因无法忍受王某等人的殴打、恐吓、谩骂,欲自讨苦吃。随后王1又派吴8、刘9、明9开车将三名受害人分别到受害人程家、陶四好服务中心农村信用社和中大来村高档林家取钱并交给被告人王某。某日,3名受害人被勒索共计18200元。四名被告人王1(另案处理)、吴8(另案处理)、明9(另案处理)、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
5、2008年1月一天夜,被告人铁伙同被告人王1(另案办理)、被告人白珊珊(另案办理)等人,闯入××旗被害人李11家,将其强行带走。离开。被带到土默特左旗察苏其镇西园村铁家,遭受非法治疗。被非法关押六天。非法拘禁期间,被告人铁某、王某等人对被害人李11进行殴打、砍伤,并威胁李11还清赌债。随后,受害人李11的儿子李12找到了他。刘12向被告人王1求情,被告人王1放了李11。三名被告人王某(另案处理)、白珊珊(另案处理)、铁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铁某在侦查过程中主动投案自首,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签署了《认罪认罚书》。起诉期间。
为确认上述犯罪事实,土木特左旗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辩解、勘验、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两次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系从犯;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两次向他人敲诈勒索财物(未遂3万元,已完成18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罪属于从犯,应以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经常聚众作恶,欺压百姓,与王某某等人共同实施多项犯罪行为。他们是以王某某为首的黑恶势力集团成员。
被告人铁某等人以收取赌债为目的,非法拘禁、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涉嫌非法拘禁,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他是共犯,也是从犯。被告人铁某、王某1系单一犯罪,不属于王某某黑恶组织成员;被告人铁某在侦查过程中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投案自首,并主动认罪接受处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我们提起公诉,并依法判刑。
一审辩护情况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进行辩解: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罪名是在敕勒川陶寺豪村赵某11号宅基地地基上搭设帐篷、开设赌场,土默特左旗。事实不承认,他是来参加赌博的,并不是去赌场当杂工的。对于公诉机关认定其为黑恶势力组织成员的说法有异议。刘某称,2015年至2016年他不在村里,有人可以证明他每年夏天都在外面打工。他没有加入恶势力集团,没有欺负老百姓。
刘某某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不接受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次开设赌场罪。刘某某去参加赌博,参加赌博和开赌场是有区别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三起犯罪均为从犯,均是在王某某的指使下完成的,在王某某团伙犯罪中排名最后。建议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异议。我不记得非法关押期间是否殴打过被害人,因为间隔时间较长。
本院查明
铁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异议。法院在量刑时应考虑两种情况。一、被告人铁持刀砍伤李11的证据不一致,不能直接认定铁殴打李11。李11被羁押六天,铁河仅第一天在场,但此后不再出现。这种情况应当区别对待,量刑时建议从轻处罚。接受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经审查发现:
土木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5年腊月,被告人王某(另案办理)在土默特左旗敕勒川镇(原陶四号乡,下同)王家小营自然村西河滩开设赌场。首先,吴8(另案办理)搭起帐篷,准备好赌博用具,然后组织者打电话给赌博参与者,邀请胡8去赌博。胡某成立约15天,每天都有30多人参与赌博。赌博参与者包括张1、郭2、宽3、王、乔5、张(三个肉蛋)、郭(刮刮)等人。胡某某9号(另案处理)负责向赌客放贷,提供赌博资金。被告人刘某在赌场负责制炉子、打零工。赵11(另案办理)、王10(另案办理))负责岗哨、杂务工作。胡尚每天非法获利3000多元。王1(另案办理)、吴8(另案办理)、赵11(另案办理)、明9(另案办理)、王10(另案办理)及本案被告人刘某案件涉嫌开设赌场。 。
2、2016年冬,被告人王某1(另案办理)等人在土默特左旗敕勒川镇陶寺豪村赵11(另案办理)宅基地搭帐篷开设赌场。被告人赵11雇了一辆卡车将帐篷拉至地基,被告人吴8又找人搭起帐篷,然后组织者召集赌徒前来与胡某赌博。这场赌博持续了大约半个月。每天都有20多个赌徒。赌徒包括杨6、白7、刘8、李9、杨10等。被告人吴某8、赵瑞庆(已故)负责管理赌场并收取赌博费用。被告人刘某在赌场负责生火炉子和打零工。被告人赵某11在赌场内负责管理、运输赌博工具并为赌徒提供做饭,被告人明九在赌场内发放高息贷款,为赌客提供赌博资金,被告人王10负责观看胡建国时期的人。挖宝者每次收取600元左右的费用。六名被告人王1(另案处理)、吴8(另案处理)、赵11(另案处理)、明9(另案处理)、王10(另案处理)案),刘某等10人涉嫌开设赌场。 。
3、2015年冬天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另案处理)在土默特左翼旗敕勒川镇南营子村设下蛮子时,被告人王某某声称赔钱后一起参与在赌博中。赌博受害人张某(张三柔)寻衅滋事,次日上午派三被告人吴某8、赵某11、刘鹤到受害人张某家中,将其带到XX镇家中。被告人王某1殴打并强迫受害人张某写下3万元欠条。随后,被告人云某派两人跟随被害人张某回家取钱。之后,受害人张某趁机逃跑。受害人张某逃走后,联系其叔叔郭全仓与被告人王某和解,解决此事。被告人王1号(另案办理)、吴8号(另案办理)、赵11号(另案办理)、云某(另案办理)、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未遂) 。
4、2016年春,被告人王某(另案办理)在土默特左旗敕勒川镇中达来村徐彪彪家组织赌博。一天晚上,王某某(另一案办理者)声称受害人程某、韩某某、刘某11在赌博中耍花招,并伙同吴某八(另一案办案者)、明某9(另一案办案者)等人采取了行动。 3名赌博受害人程某、韩某1、刘某11分别到陶四号村赵某11(办案另一案)家和被告人刘某家。随后,王某1殴打三名被害人,明某9(另案处理)又与被告人刘某一起辱骂三名被害人程某、韩某1、刘某11,并威胁三名被害人赔偿被告人王某1、后三名受害人程某、韩某1、刘某11因无法忍受王某1等人的殴打、恐吓、谩骂,欲自费赔偿。随后王1又派吴8、刘9、明9开车将三名受害人分别到受害人程家、陶四好服务中心农村信用社和中大来村高档林家取钱并交给被告人王某。某日,3名受害人被勒索共计18200元。四名被告人王1(另案处理)、吴8(另案处理)、明9(另案处理)、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
5、2008年1月一天夜,被告人铁伙同被告人王1(另案办理)、被告人白珊珊(另案办理)等人,闯入××旗被害人李11家,将其强行带走。离开。被带到土默特左旗察苏其镇西园村铁家,遭受非法治疗。被非法关押六天。非法拘禁期间,被告人铁某、王某等人对被害人李11进行殴打、砍伤,并威胁李11还清赌债。随后,受害人李11的儿子李12找到了他。刘12向被告人王1求情,被告人王1放了李11。三名被告人王某(另案处理)、白珊珊(另案处理)、铁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铁某在侦查过程中主动投案自首,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签署了《认罪认罚书》。起诉期间。
一、认定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的主要证据是:
(一)书面证据
1、举报材料证明:王某1常年开设赌场,聚众赌博。
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
三、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因抢劫罪于1990年8月12日被土默特左翼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007年1月30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包头市九原区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4、协助查询通知书、账户明细、银行卡复印件的证明:刘某某的银行卡仅有零星存款。
(二)证人证言
1、云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冬天,王某某、吴某某等人对张某进行敲诈勒索。
2、吴8的证言证明,王1等人殴打、敲诈程某、韩1、刘11时,被告人刘某始终在场并参与过程,并带着被害人韩1与吴8一起前往信用社取款。同时证明刘某与张某共同参与敲诈勒索。王1去陶四号村王家小营村给刘1拍照、生火。赵11也来找胡、刘11,但他记不清是为了赌博还是为了拍照生火。 。成立胡会需要半个月的时间,每次参加的人数有20-30人。
3、赵11的证言证明:王1等人在赵11家殴打程等人,后将程等人带到刘家。
4、明9号证言证明:2015年,王1号在陶寺壕乡詹村牌楼搭起房屋,拍摄胡某、刘某8等人的照片,刘某负责做碳工作、搬桌子等。王某等人殴打、勒索程某、韩某时,刘某某在场,并在刘某某家中被殴打。
5、乔国珍的证言证明:两三年前的一个冬夜,她看到王1、刘某某、小明9等人在刘家殴打、勒索程、韩1、刘11,后又看到刘某某、吴某8受害人韩1去信用社取钱,回到刘家,将钱交给王1。王1要求程、韩1写一张欠条6万元。
6、郭全仓的证言证明:2016年,张某打电话给郭全仓,称自己被王某殴打,并开出了3万元借条。郭泉这才联系王一解决此事。
7、李**的证言证明:2015年冬天的一天下午,王某、云等几人来到滨河社区李**家,殴打并强迫张某交欠条3万元。
8、郭某的证言证明,王1、吴8、刘等人在茶苏旗滨河社区一处殴打张某,并强迫其写欠条。同时查明,刘某某在王某某、陶四浩赵某某在王家小营子村安居的房屋内拍照、打杂。
9、王某的证言证明:王某在王某的帐篷内进行赌博。 2015年冬天,刘某在陶寺壕乡王家小营子自然村西滩搭起了帐篷。他点燃了炉子,并在这个帐篷上做一些零活。 2016年冬天,赵某在陶四号村11号地基搭起帐篷、搭起胡须时,看到刘某在花花公子上点着炉子,打着杂活,拍着照片。
10、目击者韩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冬天,王某1在赵11的底座上竖起胡须,并看到刘某1在胡须上拍照烧木炭做炉子。
11、张满和作证:王某1在陶四号古村空地搭起帐篷,看到刘某正在清理帐篷,并摆设桌椅板凳。
12、刘8的证言证明:刘8是亲生兄弟。刘跟随王1,是王1的下属,帮忙做些家务、打扫房间、搞演出来赚钱。桌子、椅子和长凳维持秩序。
(三)受害人陈述
1、被害人程某陈述并证明:2016年春天的一天,王某1在王某1的账户上赚的钱少了,因为被害人在他的账户上下注。王某1、刘某等人将程某和两名巴门男子殴打、威胁,逼其交欠条6万元,勒索现金18200余元。
2、被害人刘11供述证明:2016年,王1、吴8、刘11等人对被害人成、韩1、刘11竖起的胡须进行殴打、威胁,并勒索现金18200元。的过程。
3、被害人张某供述证明,2015年10月左右,他利用王某1的账户进行赌博,后被王某等人拖到土默特左旗滨河社区的一个房间,对被害人张某进行殴打、酷刑。他威胁并强迫他写了一张3万元的欠条。在此期间,被告人刘某参与殴打张某。参与赌博时,他们看到吴8、刘11、赵11炫耀该场所。
(四)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被告人刘某供述及辩解证明:2016年春天的一个晚上,王某1等人在赵11家对程某、韩某1、刘11三名被害人进行殴打、威胁,后将被害人带到被告人刘某家继续殴打、威胁。对其进行殴打、威胁,随后被告人刘某、吴某8到信用社取钱并交给王某1。王某1、赵某11、明某的故事经过9日,刘某等人对土默特左旗滨河社区一户张某(三肉蛋)进行殴打、勒索。同时证明,王1号在王家小营子村设户时,被告人刘1号负责烧灶杂务,王1号每天支付给他50-100元工资。
(五)检验、检验、鉴定记录
1、程某的鉴定笔录证明:经鉴定,确认刘某与王某1于2016年在湖上共同殴打他人。
2、刘11的身份证明记录:经鉴定,确认刘某是2016年春季刘11等人被王1敲诈勒索的房屋的主人。
3、张某2019年3月1日的辨认笔录证明:经辨认,确认刘某、王某1等人于2015年冬季对张某现当事人进行殴打、敲诈勒索。
4、张某2019年12月24日的辨认笔录证明:经辨认,确认刘某某就是2015年冬天王某1在王家小营子村看胡的人,也是他打工的人。与王1等人。张某是实施殴打、勒索的人。
5、云某的辨认记录:经鉴定,确认张某系王某1等人敲诈勒索的受害人。
6、明9的辨认笔录:明9经鉴定确认程某、韩某1、刘11系王1等人敲诈勒索的受害人,同时还指认刘为王1等人的勤杂工。
7、李**身份证明记录:经鉴定,确认张某系王某1、云某等人敲诈勒索的受害人。
8、王某身份证明记录:经鉴定,确认刘某为2015年、2016年在王某胡工作的人员。
9、检查记录及照片证明:2015年、2016年刘某在王家进行施工时王家的具体位置及现场情况。
10、检查记录及照片证明:刘某某伙同王某1等人殴打、勒索张某、程某、韩某1、刘某11的具体地点和场景。
二、认定铁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主要证据包括:
(一)书面证据
1、铁某的人口信息证明:证明被告人铁某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铁某因犯妨碍公务罪,于2011年12月19日被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3、被害人李11出具的谅解书,证明:铁某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李11的谅解。
4、领取条款:被害人李11收到铁某的赔偿金3000元。
5、土木左旗公安局、石狮派出所出具的自首证明:被告人铁某于2019年11月27日在家属陪同下到土木左旗公安局石狮派出所投案自首。经过。
(二)证人证言
1、白珊珊的证言证明:因王1欠白珊珊2000元,白珊珊和王1去李11家要钱,并将李11带回齐志平家。齐志平的长子铁某持刀杀死了李某。 11人受伤。白珊珊花了十一里包扎伤口才回来。到达齐志平家后,他对李某进行了116天的控制。第一晚,王1、刘13、白珊珊等人与李11睡在一起。此后,白珊珊每晚都与李11住在一起。李皇后的儿子带着几人来了,白珊珊就离开了。
2、证人刘13的证言证明:因欠白珊珊赌博的钱,王1、白珊珊等几名后人将刘13带到察苏旗一院子里,拘留了六七个小时。期间,他们看到李某11被一名年轻男子持刀刺伤。
3、刘海峰的证言证明,因她赌博欠王1钱,王1将她带到察苏旗一处大院,拘留了3、4个小时。期间,她多次看到一名小男孩砍伤李11数次。 。
4、证人尹某的证言证明,因赌博欠王1钱,被王1等人拘留6-7小时,并看到王1持刀砍伤李11。
5、证人刘12作证称:因李11欠王1钱,王1将其拘留数日。李11的儿子请求刘12帮他求情。经刘12求情,王1将李11释放回家。
6、证人李12作证:李12是被害人李11的儿子,其父亲李11因赌博欠王1钱。王1、铁、白珊珊等人将李11带走,拘留5-6天。期间,李12去关押李11的大院看望父亲时,看到父亲身上有伤。后来他找人求情,才把事情摆平。
(三)受害人陈述
受害人李11供述证明:2008年,李11因赌博欠王某1元钱,遂给王某1元现金,并开具了5.5万元欠条。因无力偿还债务,王1将李11控制了两天,李11回家后领取了12000元还给了王1。此后,王1不断过来要钱,李11陆续还清了部分钱款,留下欠款约1万元。后来,腊月的一天,王十一带着几人带着李十一去了齐志平家。他用刀砍伤了李11,然后处理了李11的伤口,并将李11拘留了六天。六天后,李11放李11回家后,给王某18000元,以了解此事。李11被限制人身自由时,王1等人不让其外出,并有人监视。
(四)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被告人铁某的供述证明,多年前的一天,有人打电话给铁某,让他和自己一起去村里。到了村里,他就知道自己是来要钱的。随后,他带着两人回到了铁某一家在察苏旗开的酒店。一共三人去了村里,在酒店与自己带回来的一个人发生了冲突。一场战斗爆发了。张铁还用手脚殴打那人。那人的头在流血。冲突结束后,铁离开了。
(五)检查、鉴定等记录。
1、李11的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李11现场辨认证实,查苏其镇敕勒川街南侧巷子内的一个院子是齐志平的家,曾被王1、王某非法拘禁。其他位置。
2、铁某的辨认笔录证明:经辨认,确认王某1是与其一起到村里要钱并将其带到宾馆殴打的人之一。
3、白珊珊的指认记录证明:白珊珊经辨认确认,铁某就是王1扣留李11时持刀刺伤李11的人。
4、刘海峰的辨认笔录证明:经辨认,确认铁某就是当天持刀砍伤李11的高三学生。
5。检查记录和照片证据:非法拘留Li 11的特定位置以及周围的情况。
上述证据是由人民的tumut左横幅提供的。证据的来源是合法的东莞茶山律师,内容是客观的和真实的,并且很重要。在法院给出证据并进行了盘问之后,它可以证明被告刘穆莫(Liu )犯有开设赌场并进行勒索的罪名。本法院接受了某种非法拘留罪的刑事事实。
关于开放检察官办公室被告刘穆莫(Liu )的后卫指控的第二次犯罪,这是建立帐篷并在Zhao No. 11号(另一个案件处理)在 的Zhao 上开设赌场的罪行。 Town, Weft ,被告Liu 去参加赌博,参加赌博和开设赌场,法院不接受辩护人认为有差异,不能被视为开设赌场,因为证词在犯罪中的王,郭和其他证人的证人中,可以证实刘给王1和Zhao 11的照片被拍摄了霍姆斯特德的基础,证据是相互证实的,足以确认。
该法院裁定,被告Liu 与其他人合作开设了一个赌场。情况很严重,他的行为构成了开设赌场的罪行。被告Liu 与其他人合作,以大量勒索他人的财产,他的行为构成了勒索犯罪。肿瘤的左横幅人民的生产者建立了指控,该法院支持了这一指控。在勒索Zhang的过程中,被告刘未能成功,因为他的意愿以外的原因,这构成了企图犯罪。被告刘与王1,吴8等人故意犯下了犯罪,这构成了共同犯罪。此外,被告Liu 自愿和积极地加入了以Wang 1领导的邪恶部队,接受了Wang 1的指示和安排,并在Wang 1领导的邪恶组织中扮演了次要和辅助角色。他是配件。因此,被告刘1被发现是附件。由王1领导的邪恶部队团体的成员。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刘穆莫(Liu )是一名配件,应给予该法院采取更轻的惩罚。
关于被告刘的论点,即他没有加入以王1领导的邪恶团体,并没有压迫人民,从2015年到2016年,被告刘自愿接受王1的领导,管理和指挥,与王1和其他人一起,他建立了依靠赌场的建立,他们经常聚集在一起,利用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在镇地区进行犯罪活动。他们犯下邪恶和压迫人民,造成相对较差的社会影响。因此,确定他是邪恶势力群体的成员是足够的。
被告领带和其他人非法拘留并限制了他人的个人自由,以收集债务。他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留罪,这是一种联合犯罪和附属罪。被告领带的谅解备忘录自愿投降,真实地承认了犯罪的事实。他投降了,并根据法律受到了更轻松的惩罚。被告领带谅解备忘录在审查和起诉阶段自愿承认了他的罪行,并根据法律受到了更轻松的惩罚。事件发生后,他主动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并获得了受害者的理解。适当地接受更轻惩罚。 Tuzuo 人民的采购方的量刑建议是适当的,应由本法院采用。该法院将采用辩护人对被告领带的较轻惩罚的意见。
总而言之,根据联合会小组的审议并根据第303条第274条第274条第238条第1款,第1款,第1款,第1款,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款提交审查委员会的讨论和决定。根据第3款,第23条,第25条,第27条和第69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1。被告刘穆莫因开设一家赌场的罪名被判犯有罪名,并被判处三年徒刑,并被罚款5,000元人民币。他被判处三年徒刑,并罚款10,000元人民币。决定将四年监禁的任期结合起来。 ,被罚款15,000元。
(该判决应从执行判决日期起计算。如果在执行判决之前拘留该判决,则拘留的一天应等于判决的一天。也就是说,从2019年11月23日到2023年11月22日。罚款应在一天内生效30天。
2。被告领带犯有非法拘留,被判处八个月徒刑。
(该判决应从执行判决日期起计算。如果在执行判决之前拘留该人,则拘留的一天应等于判决的一天。也就是说,从2019年11月27日到2020年7月26日。)
如果您对这项判决不满意,则可以通过本法院或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从收到判决后的第二天起十天之内。如果提出书面上诉,则应提交一份原件和三本上诉副本。
首席法官陈·齐(Chen )
Huo 法官
法官刘
裁判日期
2020 年 6 月 8 日
文员李小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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