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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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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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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借用金钱、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认定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构成违纪行为时茶山镇律师,需要把握以下问题:
1. 违纪者的认定
《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违纪科目包括一般科目和特殊科目。第九十条第一项并无特别规定。从字面表述来看,适用于一般主体,即所有党员都可以成为本条规定的纪律主体。但在实践中,一般将其理解为特殊主体,即具有一定公权力的普通党员或党员领导干部。因为本条规定的行为是“向管理、服务对象借钱、住房、车辆等”,而具有管理、服务职能的一般是具有一定公权力的党员。从查处的案件来看,此类问题基本涉及公职人员。因此,本条规定的违纪主体一般是从事公务、行使公权力的党员和公职人员。本条所列违纪行为的形式为借钱及其他财物。本质上,他们是党员利用手中的公权力谋取个人利益。本质上,它们是公共权力的异化和滥用。
2、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识别
管理和服务对象是指公职人员行使职权或者其职权影响范围内的人员。判断贷款人是否属于管理和服务对象,主要看贷款人的利益是否受到公职人员权力的限制或影响。只要公职人员的权力与贷款人的利益存在限制或影响关系,一般就可以确定贷款人为管理和服务的对象。这种限制和影响既包括实际存在的,也包括可能存在的,不以是否实际发生对行为的限制和影响作为判断的标准。
识别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难点在于如何识别公职人员权力的约束或影响范围。笔者认为,这一认定标准并不是简单的非此即彼的认定,而是多种因素综合权衡的结果。具体来说,主要从以下因素考虑:一是公职人员的职级、权责;二、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工作性质、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经济状况、业务发展情况等;三是公职人员与管理、服务对象之间的业务往来;第四,公职人员与管理、服务对象的人际关系等。在实践中,管理、服务对象的识别可以从公权力的直接约束和间接作用两个层面来讨论。主要情况包括以下几种:
首先,贷款人的利益受公职人员直接职权范围的约束,存在直接制约关系。这是一个典型的管理和服务对象。例如,如果某国资委主任有责任和权限直接监督管理辖区内的国有企业,那么区属国有企业就是他的管理和服务对象。
其次,贷款人的利益受公职人员直接职权范围的约束,但不存在直接的制约关系。在一定条件下,可能会触发直接的限制关系,一般可以视为一个管理和服务对象。例如,某海关对辖区内所有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拥有直接管理权。某企业具有开展进出口业务的资格,但尚未开展相关业务。从形式上看,它与海关没有直接的限制关系。但企业一旦开展进出口业务就会产生直接的约束,因此企业也可以被认定为管理和服务对象。
第三,贷款人的利益不直接受制于公职人员的权力东莞茶山律师,但公职人员的权力间接影响贷款人的利益。这种间接影响是一种比较密切的影响,一般是具有内部关联性的影响。例如:从表面上看,某卫生部门负责人与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不存在直接的制约关系。即使企业与卫生部门没有具体业务往来,实际上都属于医疗健康行业。还有现场的间接影响,企业也可能是其管理和服务的对象。再比如,一个机关的副领导向一个不属于该部门的普通干部借钱。副领导虽然不能直接控制不分管部门的普通干部,但仍能从职务上产生间接影响。一般认为,普通干部可以算是管理者、管理者。服务对象。
第四,贷款人与公职人员在职权范围内不存在限制性关系,但公职人员的权力对贷款人产生更广泛的间接影响。这种更广泛的间接影响是由于社会实践的惯例造成的。公职人员因其职责和权力的地位可能对贷款人产生间接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被认定为管理和服务对象。例如,如果某区的区长向同市其他区的企业主借款,虽然其权限没有直接限制,但其区长的职位可能会对企业主产生间接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他也可以被认定为管理和服务对象。这种间接影响考虑了企业经营状况的变化。未来,企业主可能会成为区长的管理和服务对象。还考虑到区长职位所形成的社会地位具有足够的影响力。间接影响其他地区的企业主。此外,社会对担任重要职务的公职人员自然也高度关注。从纪律执行效果来看,其他地区的企业主也应被确定为管理和服务对象。
五是职务调整后,公职人员不再受原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限制,但原职务和权力的影响仍然存在或者与原管理和服务对象存在密切关系。业务关系,此时原管理和服务对象也可以被认定为管理和服务对象。例如,A部门领导调任B部门,虽然权限范围内的管理和服务对象发生了变化,原管理和服务对象不再属于其现职岗位管辖,但他和原管理和服务对象曾经有过密切的关系。业务关系仍可被视为受当前职位影响的管理和服务对象。
以上列出了识别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几种常见情况。但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公职人员借用财物也并不一定构成违纪行为,需要结合现实来考虑。例如,通过正常合法渠道借钱的人,有正当理由借财产的人,以及有近亲、“亲朋好友”或可能因“家人”而有多年经济交往的人。因“情”或“恩惠”原因,即使认定为管理和服务对象,只要不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就应慎重考虑,不应简单认定为构成违纪行为。
三、其他违纪行为构成要件的认定
关于借用物品的鉴定。本文规定借款的对象为金钱、房屋、车辆等。笔者认为,对“等”的理解。不仅限于金钱、住房、车辆等物品,从立法角度来看这是一个不完整的清单。如何判断其他物品是否为借用物,应根据两个原则:一是该物品是否具有使用价值,是否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二是该物品是否具有使用价值。第二,该商品的价格是否高。借用其他价格较高物品的行为也应属于本条款的范围,例如借用价格较高的高档家具。
关于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认定。尽管本条所称“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措辞与第九十二条中接受、提供宴请或者安排旅行、健身、娱乐和其他活动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措辞略有不同,其他活动,笔者认为应该从严格纪律的角度来理解。两者都是指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包括实际影响和未来可能产生的影响。
关于情节严重程度的认定。向管理、服务对象借用财物是否构成违纪行为,是否需要追究纪律责任,需要考虑两个条件:一是行为是否符合党纪处分有关规定的构成要件二是情节是否达到需要承担纪律责任的程度。 。构成要件是否满足,主要取决于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确定以及对公正履行公务的影响。如果贷款是向非管理、服务对象借款或者不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则不构成本条规定的违纪行为构成要件。是否构成纪律责任主要取决于情节的严重程度。本条规定了对违纪行为的两级处罚。 “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这明确了违纪行为必须严重才能受到处罚。判断借款行为严重程度可重点考虑四个方面:一是借款资金、财产的价值,二是借款时间的长短,三是支付利息的数额。四是借款财物时是否存在利用职权强行影响借款等情况。如果借款事由确实紧急、贷款金额小、贷款期限短等,危害性不大或者危害性较低,未达到接受党纪处分的程度的,应当不属于借用财产违纪行为。
关于违法所得的认定。实践中,违规借用财产时一个难以认定的问题是违法所得数额。由于数额难以计算,很多情况下借款人的违法所得没有及时追缴,这是不妥当的。公职人员借用其管理或服务对象的财产,利用公权力谋取私利的,不得允许其以不当行为谋取利益。一般认为,党员干部借款的,可以以借款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衡量违法所得的标准;如果党员干部借用物品,则可以综合确定同期同类型物品的市场情况。例如,同型号车辆的租金、同一小区类似房屋的租金等。
关于借款主观故意的认定。实践中,要注意区分借款行为和以借款名义受贿行为。两种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财产的主观故意。贿赂行为是指通过违纪违法行为达到对财产的实际控制的目的,包括将财产据为己有、指定第三人侵占等。借款行为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一般具有借用财物的真实原因、返还计划等。(上海市纪委监委委员 王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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