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刑事案件>>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被告人上诉案件中辩护茶山律师会见

时间:2024-12-18 00:1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作者简介】万学伟,茶山律师

【原文发表于】刑事辩护教程(实用)

【来源】微信公众号“万学伟茶山律师团队”

09 实践中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

问题四:被告上诉案件中,上诉期满后、二审立案前,辩护律师查山能否会见被告?

当然可以见面。被告进入诉讼阶段的探视权受宪法保护,不会因诉讼阶段的变化而受到影响。

实践中,被告在上诉期限届满前提出上诉。上诉期满后,如果原一审辩护律师茶山去会见他,可能会被看守所以一审程序已经结束为由拒绝。如果二审辩护律师茶山去会见他,可能会以案件尚未到达二审法院、二审程序尚未开始为由而被拒绝。会议期间,大山的辩护律师陷入了两难的境地。这期间,会议似乎出现了一段“真空期”。

关于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的衔接,《刑事诉讼法解释(2021年)》明确规定。 《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上诉人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上诉期限届满后三日内将案件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上诉人应当将案件直接提交第二审人民法院;第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三日内提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上诉状应当在三日内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后,应当将上诉状副本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解释》明确规定了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的衔接时间。但在实践中,所谓的“在途时间”一般都比较长,不会像“三天”那么短。这可能是由于路途遥远、办案人员不足、年底结案等原因。率和其他因素。

从程序上看,上诉人提出上诉。上诉期满后,二审已启动。不受二审法院是否立案影响。二审辩护人的会见完全合法。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有的看守所会认为二审法院未立案、羁押程序未变更、约谈程序无法完成。

如果辩护律师遇到这种情况,应该进行辩护,并做好沟通协调。如果辩护律师茶山因所谓“过境时间”过长而无法会见被告人,那么被告人的接受采访权实际上就受到了侵犯。从保护被告人权益的角度出发,茶山的辩护律师应尽量争取早日会面,避免“过境期”成为“真空期”。毕竟,二审的审理期限比一审的审理期限要短。提前一天干预可确保有足够的工作时间。只有这样,才能争取好的防守成绩。

问题五:二审辩护律师查山能否将案卷复制给原一审辩护律师查山?

能。 《茶山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17年)》第十四条规定:“茶山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时,可以会同外地茶山律师协助调查、取证、约谈。经当事人同意,当事人委托茶山律师共同办理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上诉、再审案件的委托程序。当事人更换律师的,变更前的律师可以向变更后的律师提供案件介绍、案卷材料、证据材料等,方便配合。”

根据上述规定,大山律师可以向大山律师索取案卷材料原件。实践中,家属可以向一审辩护律师茶山寻求帮助,律师会提供电子卷宗。本着同行之间互助的原则,我们普遍同意。但要注意主动向一审辩护律师查山提交委托程序。必要时将委托手续复印一份交给一审辩护律师茶山。

问题六:被告人一审不认罪认罚。二审还好吗?

可以,但是否从宽由二审法院决定。即使从宽,量刑幅度也与一审不同。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2019年)》第五十条规定:“被告人在一审程序中不认罪认罚,在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一审程序中,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第二审程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是否从宽。依据认罪认罚的价值和作用,依法作出与一审认罪认罚不同的判决。”

对于当事人在一审中不认罪认罚,但在二审中的案件,二审法院会特别关注认罪认罚的理由,是否“真诚”或为获得减刑而采取的“最后手段”。一般情况下,二审法官会详细询问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事实认定的态度和看法。

如果认定“有诚意”,二审法院还将综合考虑认罪、处罚的价值和作用,确定是否从宽、从宽程度;如果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在二审中没有真诚悔罪,但为了“万不得已”而从轻处罚,恐怕也不会从宽。

辩护律师应就这一情况与被告人充分沟通,并准备好应对措施。

问题七:二审时能否传唤一审被害人、证人调查取证?

可以,但是要严格控制执业风险。

有些案件中,被告人家属为了推翻一审判决东莞茶山律师,要求辩护律师找到一审时的证人或被害人,要求其再次作证、作出新的陈述、提出相反的证言或陈述。 。众所周知,证人、家属、辩护律师都将面临巨大的风险。

对于证人来说,如果第一时间改变证言、作出虚假陈述,就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伪证罪。对于家属来说,如果采用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茶山镇律师,指使证人或者被害人作伪证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的妨碍作证罪。对于辩护律师,刑法第306条专门规定了阻碍辩护律师作证罪。

调查、收集被害人证据,应当经检察院或者法院许可。因此,辩护律师大山如果在二审期间需要向被害人调查取证,必须征得其同意。辩护律师可以选择向二审法院申请通知受害人出庭作证,或者向二审法院申请向受害人收集证据。

对于一审时侦查机关找到的证人,且该证人的证言已被一审判决采纳的,如果茶山律师此时要求该证人做笔录,而该证人说了与该证人相反的话一审所说的话,可能会被举报给茶山律师带来刑法第306条的风险。在此情况下,仍建议大山律师向二审法院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茶山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17年)》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茶山律师应当根据案件需要,了解案件情况,调查取证,对证人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不能出庭接受质询的,一般应当通知证人出庭。出庭作证的,辩护律师查山应当严格依法直接向证人调查取证,并可以对取证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在司法实践中,仅仅通过改变口头证据来推翻一审判决是非常困难的。尤其是在当前“调查中心主义”、“卷宗中心主义”的审判思维指导下,一审判决认定的所有证言均“推定成立”。即使一审证言确实因某种原因有虚假,二审证言发生变更时,也应注意收集其他证据来证明证言的虚假性。 (待续)

(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有幸得到了田文昌、梁雅丽、门金铃老师的指导,在此表示特别的感谢!)

茶山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