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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查辩解及认定主观明知:商标

时间:2024-12-18 00:1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重点审查辩护,及时获取相应证据,判断真伪。关注辩护是否一致,口供是否稳定,口供的翻案是否有事实依据和合理理由,判断口供的可信度。

◎如果确实存在切割标志行为,且产品上其他地方没有标注注册商标,行为人的辩解应予采纳,不能作为商标犯罪处理。

在网上商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案件中,往往只查获部分涉案商品。当行为人拒不认罪,司法解释又没有明确规定“主观明知”的情况时,如何认定行为人的主观知情?笔者认为,可以从购买、销售等各个环节入手,审查和补充客观证据和证人证言,进而综合审查犯罪人各阶段的供述。当各方证据形成证据链并足以消除合理怀疑时,行为人的主观行为即可得到证明。明知故问。

“主观知识”的表达含义和现实处境

关于“主观知悉”,2004年“两高”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列出了三种具体情况以及“其他知道的情况”。或者应该知道”。

如何把握上述解释中的“其他”情况,笔者认为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第二十六批指导性案例中第98号案例的指导意义——对于售假货源的人来说,能否识别授权文件等伪造行为;对于批发环节的经营者,进出口价格可以根据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交易地点和交易方式是否符合常识等因素确定;对于终端销售人员,可以根据客户反馈是否异常进行判断;对于确实被伪造、变造证件欺骗或者主观明知证据不足的人员,应当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原则,不予依法追究。

然而,所列出的情况并不能涵盖所有现实案例情况。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案件,大部分是在网上商店销售的。行为人通常以缺乏主观知情权作为抗辩或上诉理由,且涉案商品的进货价格无法查清且销售价格也不明显偏低。涉及市场价格等的案件数量也不在少数。对于此类案件,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其他人”茶山镇律师,是审查案件、指导调查取证的关键任务。

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只能扣押部分涉案货物,而大量涉案货物已被变卖。尽管查获的商品被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犯罪者可能会辩称,网上商店出售的大部分商品都是正品。如果已售出的货物无法追回、无法取得真实进货价格、卖家尚未到达、且对外销售价格仅略低于正品价格时,案件中的直接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知识。

以张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为例。张某利用其直系亲属的身份信息,在某网络平台上注册了5家网店,以略低于正品的价格销售从他人处购买的带有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随后,公安机关将张某抓获,当场查获标有某注册商标的商品120箱及产品授权书5份。经鉴定,上述产品及授权书均为假冒产品。经审计,张某的销售额总计超过50万元。张某到案后拒不承认上述犯罪事实,称其所售商品均是从授权代理商处购买的,并有代理商提供的授权书。但仅靠上述直接证据并不能消除合理怀疑,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

多维度有序审查客观和主观证据

在涉及网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案件中,我们可以对进货、销售过程中行为人的各方面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审查是否存在欺骗、伪造、捏造等异常行为。的事实。

首先,检查购买过程中是否存在隐藏品牌、使用虚假信息等异常行为。通过调取与前方的聊天记录和交易截图,检查聊天内容,检查是否存在捏造虚假事实;核对交易货物名称、收货人名称、地址,检查是否存在使用虚假信息、逃避监管的情况。在张某案件中,侦查人员发现,张某与前公司进行交易时使用的购买链接故意隐瞒产品名称,并使用虚假的收件人姓名、虚假收货地址接收涉案货物;通过整理两人的聊天记录,他们还发现,两人曾经讨论过如何逃避网络平台打假查处的打击。

二是审查销售过程,是否存在隐瞒、欺骗等逃避监管的不诚信经营行为。网店展示的产品名称、网店是否曾被投诉产品真伪、网站及客服向消费者介绍产品的方式等,都可以作为证据的重点收藏。如果行为人提供了向权利人转账凭证等证据,办案人员需要对所提供的文件进行比对,必要时进行真实性鉴定。在张某案中,侦查人员经审查发现,张某使用了扰乱注册商标名称顺序的商品名称描述方式。他提供的转账截图为无效转账凭证。网店客服在回答买家有关该品牌的询问时,并未使用该品牌名称。积极回应。

第三,结合上述客观证据、常识、生活逻辑等,判断行为人各阶段的辩护理由是否成立。行为人在否认自己主观知情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陈述各种可以证明其辩护的细节。应重点审查辩护意见,及时调取相应证据,认定其真实性。关注辩护是否前后一致、口供是否稳定、口供翻案是否有事实依据和合理理由,综合判断口供的可信度。如果行为人的供述不稳定、借口反复变化、自相矛盾、不符合常理、与客观证据不符,则不应采信。例如,在张某案中,张某到案后作出了大量与客观证据不符的虚假供述,其辩护前后矛盾、不合理。考虑到张某在购销过程中存在欺骗、伪造等异常情形,侦查人员认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足以消除合理怀疑,证明其存在违法行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主观知识。 。

常见的辩护理由和证据收集方向

笔者通过梳理网店售假案件,总结出以下三种常见的否认主观知悉的辩护理由,并梳理出相应的核实取证方向。

首先,行为人辩称其并非涉案网店的实际经营者,并不知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对于这种辩护东莞茶山律师,除了获取网店注册信息、绑定收款账户信息等证据外,还可以获取网店IP地址的登录记录、行为人拥有的计算机的登录IP地址和时间等。或其营业场所。 ,并通过两者的比较结果来判断其辩护的真实性。

其次,行为人辩称,他是从中间人处获得货物,对方提供了授权文件,因此不存在主观知情权。在这方面,可以从权利人处检索所有授权代理人的名单,并将其与行为人提供的代理人进行比较;无法核实代理人身份但有授权文件的,需要验证授权文件。验证并识别来源、真伪,并确定辩护的真伪。

第三,行为人辩称自己已经剪掉了商品上的标签,并不知道所售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这时,需要检查被扣押的涉案货物,除商标标签外,确定货物上其他地方是否印有注册商标。同时,随机抽取涉案商品购买者及所购商品的证言,审查所售商品是否贴有商标标签、是否附有注册商标标志。如果确实存在剪标签行为,且产品上其他地方没有注册商标,行为人的辩解应当成立,不能作为商标犯罪处理。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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