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顾问>>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

企业破产重整程序的完善与债务清偿

时间:2024-12-17 00:2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背景下,一些企业因自身经营能力或资产配置能力限制,出现资金链断裂,企业债务过多或企业诉讼,导致财务配置能力下降、无力偿债的情况。偿还到期债权,甚至濒临破产。对于资产配置不当、无力偿还债务,或者仍有可持续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完善了破产重整程序,使同类企业扭转了被破产的局面。濒临破产。但破产重整的价值在于,与破产清算相比,它提高了破产企业的偿债能力或偿债比例,从而保护了大多数债权人的利益。

与此同时,破产公司的投资者或债权人通常不再愿意进行更多投资。他们通常需要招募投资者投资债务人公司,并向债务人公司注入新的资金,以帮助债务人及时清理并对公司的重新运营产生重大影响。阻碍债务的债务最终将使债务人的企业获得清偿债务和经营债务的能力,进而债务人能够实现企业的重生。

一、破产重整概况

(一)概念

破产重整是指有可能或已经破产原因但有保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的业务重组和债务调整。是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难、恢复经营能力的法律制度。其具体规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或者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进行债务清算。它是有清偿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组。”

(二)重组对象的选择

企业是否适合重组需要根据目标公司的股东人数、资产数额、员工人数、业务规模、经营范围、社会影响等指标进行审查。

(三)破产重整原因

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偿债能力明显不足;存在明显偿付能力不足的可能性。

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清算尚未结束,资产不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为清偿债务,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四)申请破产重整的主体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重整。根据破产重整申请时间的不同,重整可分为初次重整申请和后续重整申请。初次重整申请是指债务人、债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后续重整申请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破产清算申请时,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投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破产重整流程图如下)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重整并设立管理人后,一个重要的步骤通常是公开招募破产重整计划的投资者。下面重点介绍重组计划的投资者招募流程。

2、破产重整投资者概况

破产重整中,重整投资根据投资标的不同可分为三种类型。

1、股权投资。即通过股权调整、资产注入等方式获得债务人股权的投资方式。

2、债权投资。公司进入重整前或重整过程中,投资者以较低价格收购其他债权人的债权,然后根据重整计划获得清偿,以获得较高的清偿比例。

3、资产投资。根据重整的需要,债务人及其管理人可以选择快速变卖部分资产以清偿债务。此时资产的价格普遍较低,很可能有后期升值空间或特殊使用价值,从而吸引投资者收购。

通过以上三种方式的比较,由于破产重整是实现债务人的经营价值而非清算价值,因此重整多为股权投资而非资产交易。同时,破产重整的目的是使债务重组企业获得持续经营能力。这必然意味着招募投资者是重组计划的核心内容,也直接决定了债务重组公司重组成功的概率。那么如何招募重组投资者或者如何成为重组投资者呢?笔者对投资者招募程序进行了澄清如下。

(一)招募投资者的单位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其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债务人应当依照本条的规定办理。债务人已依法接管的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应当将财产和营业事务移交给管理人。 “根据前款规定,债务人在重整期间分为债务人自行管理和管理人管理。两种方式。简而言之,招募投资者的主体也可以分为两类来讨论:

1、管理人作为招募投资者的主体。管理人的管理贯穿破产重整全过程。招募投资者属于重整计划草案的编制工作范围。因此,管理人作为重整计划草案的编制人,自然是招募重整投资者的主体,并对招募负责。投资者的责任。

2、债务人自行招募投资者。在债务人自主管理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基于对自身经营状况、债务状况、行业属性、未来盈利等的准确定位,充分展现其投资价值,让投资者更加明确其投资需求。使后续企业能够获得新生。

(二)招募投资者的方式

对于重组吸收投资者的方案和规则,立法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招募重组投资者的工作方法也各有不同,没有统一的标准。笔者认为,判断重整募集投资者方案是否合理、公平的重要标准是是否基于重整的立法理念以及程序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当然,上述讨论只是一个程序性标准。实质上,重整投资者提出的债务清偿计划的债务清偿率是否高于清算下的债务清偿率,还必须由债权人、投资人、重整投资者共同决定。重要的比赛。基于实际操作,笔者提出以下三种招募投资者的方式:

1、传统公告方式确定。管理人将准备投资者招募公告,并在有影响力的报纸、网站和其他媒体上发布。后期,通过资格审查、尽职调查、专业机构评估等招募程序,从已登记的意向投资者中筛选出潜在的战略投资者,最终确定重组投资者。

2、债权人、管理人、机构人员、债务人和其他主体的推荐。随着政府与法院联动机制的逐步完善,政府部门和法院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政府部门、法院、债权人等主体可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向管理人推荐潜在投资者进行重整。管理人将与潜在投资者一一进行协商、谈判,最终确定投资者。

3、通过网上平台筛选确定。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一些甚至官方的线上平台也逐渐完善和成熟,可以作为解决执行问题的成熟工具。

因此,在重整过程中,可以利用淘宝、京东、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债务人核心资产进行公开拍卖,由意向投资者进行公开竞价,最终确定重整投资者。当然,笔者推荐这种方法。毕竟,有利于促进竞争,充分参与投资竞争,通过市场化形成最终投资价格,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

(三)招募投资者的流程

1.发布招募公告,内容包括被改组企业的基本情况、债务情况以及招募投资者的要求。制作该内容时,应确保不泄露商业秘密或可能侵犯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并重点关注投资者在被整顿企业的投资价值和投资收益;

2、在有影响的报纸、网站等媒体上发布公告;

3、对注册投资者进行资格审核,并进行尽职调查,确认合格投资者名单。重点是审查投资者的履约能力和资金实力,最好明确要求提供资金证明的相关文件;

4、与合格投资者签订保密协议,并向潜在投资者收取保证金;

5、意向投资者提出重组方案初步方案,经管理人审核评估确定重组投资者;

6、管理人与投资者、债务人及相关利益相关者签订《重组投资协议》;

7. 编制重组计划草案。

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并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破产重整程序终止,破产重整计划进入执行阶段。在此期间,投资人按照协议收购破产重整企业股权茶山镇律师,向破产重整目标企业注入资产,为破产重整目标企业清偿债务,调整经营理念,执行工作在经理的监督下按照重组计划进行。直至破产重整目标企业恢复继续经营能力。

3、投资者破产重整的法律风险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破产重整投资者在追求收益的同时,也面临着较高的投资风险。如果重组投资者不对重组债务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判断投资价值的商业风险,一旦出现商业风险,可能会导致重组失败、投资失败。笔者认为,基于上述讨论,作为债务重组公司的意向投资者,应重点关注以下风险:

1、重组方案或资产重组方案无法获得行政监管部门批准的风险。实践中,重整计划的实施除法院裁决外,还可能需要行政监管部门的批准。例如,房地产企业重组涉及烂尾楼,规划调整需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对于涉及购房者的复杂案件,还需征得购房者同意。否则,整个重组计划或投资收益将无法实现。

2、税务风险。我们以房地产公司为例。投资公司重组不属于资产转让。如果债务公司不变,仍然会涉及税务成本。类别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等汇算清缴风险。

3.公共债务不足。重组计划实施过程中,为实现重组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管理人可能通过债务融资方式复工项目,并与相关建设单位签订复工协议,产生的债务均为互利债务。 。但互利债务可能不足以保证复工完成,为实现竣工验收而产生的费用将由重组方承担。然而,这可能会影响投资成本或投资回报。

4. 未申报索赔的风险。 《破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具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其权利;重整计划实施后,类似债权可以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清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重整计划实施后,未申报的债权人可以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办理。在类似债权的清偿条件下行使权利给债务人带来的风险。

5、被改组企业资产无法及时变现的风险。在重整计划中,管理人一般将债务人账上的应收账款打包为资产东莞茶山律师,交给重整方处置。然而,这些应收账款大多时间较久,实际收回的可能性较小。重组方必须关注相应的投资成本。同时,在房企重整案的重整计划实施阶段,管理人将债务公司移交给重整方后,部分房屋的权属纠纷也会影响该资产的处置和变现,导致在投资成本压力方面。

6、后期经营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行政审批、竣工验收、房屋销售、物业管理、政策变化等引起的经营风险。

综上所述,如何成为破产重整投资者的实际操作有多种,但都无法避免本文所讨论的方法。同样,破产重整投资者也应谨慎选择重整项目进行投资。在下一篇文章中,笔者将重点探讨破产重整中投资者的维权方式和退出机制。

关于作者

赵涛茶山律师

执业8年,北京盈科(昆明)茶山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要从事房地产商业并购、金融投资领域的法律服务。目前服务的上市公司包括(排名不分先后)绿地香港云南公司、万科云南公司、绿城中国云南公司、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等;大型国有企业包括(排名不分先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顾凤玲茶山律师

拥有10年行业经验,曾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服务.有限公司云南营业部等诉讼、非诉讼及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部分代表性项目:

1、俊发收购中豪螺丝湾项目法律尽职调查项目;

2、中国信达资产委托中国信达资产通过信托计划投资云南力帆骏马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数十家子公司,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参与方案设计,出具法律意见书。 (涉及金额:30亿元)。

3、长城资产委托龙润集团收购重组相关债务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及相关方案设计。他还参与了众多投资银行尽职调查和企业重组,并主持了数十起清算案件。 (涉及金额超过10亿元)。

4、涉及中国华融资产非金融不良项目的房地产公司债务重组。 (涉及金额:2.5亿元)。

5、参与数十个债权收购项目,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

张杨查山律师

茶山律师是北京盈科(昆明)茶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8年。曾就职于昆??明市地方税务局、云南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云投建设有限公司、中冶十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建设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昆明新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云南道恒中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政府部门、大型国有企业及知名民营企业常年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或专项法律服务。我们曾为云南省某大型国有企业并购重组(尚处于项目保密期)、丽江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行项目收益债券、2017年丽江清洁能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债务融资计划 全程、优质的法律服务。张阳律师同时担任中国民生银行昆明信用卡中心、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签约律师。具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讼实务经验。现担任昆明盛高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地集团(昆明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绿地春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绿地集团(昆明)房地产有限公司昆明绿地滇池房地产有限公司、昆明绿地中央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云南省分公司常年法律顾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云南经营部等公司。

茶山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