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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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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今天(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就《解释》发布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
问:《解释》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答:医疗卫生服务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医患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高度重视医疗卫生事业。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总体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大会上阐述了建设健康中国的重要意义。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强调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指出“人民健康是国家富强、民族富强的重要标志。要完善国家卫生健康政策,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的健康服务。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支持我国卫生事业改革发展和保障为人民健康提供有效司法服务和保障,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加快建设健康中国。周强主席明确要求,进一步完善医疗纠纷调解和司法解决机制。依法治理卫生健康事业,为增进人民健康提供司法保障。
近年来,全国法院受理的医疗伤害责任纠纷案件数量总体较为稳定。 2014年受理案件19944件,2015年受理案件23221件,2016年受理案件21480件,在整个民商事案件中占比很小。但各方普遍反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难度大、审理周期长、驳回率低。其中,举证责任、认定程序、责任构成、责任承担等法律适用上存在诸多争议和疑难问题,亟待统一裁判标准。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解释》,并于2017年3月27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3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2月13日发布2017年,《解释》的制定发布,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和习总书记精神的重要举措习近平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实施新时代健康中国战略,推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推进平安医院建设,维护广大人民健康。强有力的福祉措施。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解释》的起草过程。
答:《解释》的起草工作从2011年开始,历时6年多时间,修改20余次。我们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充分调研,收集整理、认真学习全国法院制定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导材料数十万字。我们曾多次到访浙江、北京、江苏、福建等地。进行实地实地研究;召开多次卫生部门会议 召开统一座谈会,充分听取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部门、医学协会、医学专家和医院代表的意见;召开高校专家学者论证会,认真听取法律、医学专家的意见;在全国部分法院召开研究座谈会,听取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审理情况。一线法官办案意见。经过起草小组多次讨论修改,征求了卫生计生委、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等单位以及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共收到400余条反馈意见。经认真梳理各方意见,充分研究吸收,本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征求意见,形成最终草案,报送司法委员会。提请法院复核。
为广泛凝聚民意智慧,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反映到司法解释中,2017年3月27日,周强院长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审议《解释》出台后,他特意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出席会议。 《解释》审议通过后,我们对代表和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研究,对《解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针对性的完善,最终发布实施。
问:《解释》起草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答:《解释》的起草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相关政策精神,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手段推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解释》的起草,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体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循总体部署全面依法治国、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一只手抓严”,严厉打击医疗违法犯罪活动,着力预防和化解医疗纠纷,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长效机制”工作要求,统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标准,推动完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长效机制。
二是平衡好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和保障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起草《解释》是为了认真贯彻“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的总体要求,尊重医学本身的特点和规律,合理配置医疗风险,既保障患者合法权益依法治国,又促进健康和卫生事业法治化发展,从而实现为增进人民健康福祉、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供法治保障的司法目标。
三是坚持合法解释原则。 《解释》本着崇尚法治、尊重法律、遵守规则的精神,紧紧围绕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细化了更具原则性的规则。依法作出规定,更有效地指导审判实践。
四是坚持问题导向与总结审判经验相结合。 《解释》针对当前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具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通过梳理总结北京、上海、安徽、广东、江苏等地审判实践经验,结合经验和实践,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法律适用难点和争议问题进行了阐述。
问:《解释》如何规定医美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
答:审判实践中,对于因美容问题引起的纠纷如何适用法律,特别是该纠纷是否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范围茶山镇律师,存在较大争议。明确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规则,对于规范医疗美容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广大公众健康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解释》明确:医疗美容属于“诊断和治疗活动”的范围。规定因医疗美容行为引起的纠纷属于医疗损害责任范围,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同时,《解释》还参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明确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将其与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区分开来。生活方式美容损害责任纠纷。
问:《解释》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证据有哪些规定?
答:举证责任问题是每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不可避免地遇到的问题,也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比较受关注的问题。明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也是确定身份认定申请程序及后续责任规则的基础。 2002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因果关系和过错要件的举证责任进行了倒置。虽然减轻了患者的举证负担,但在一定时期内也达到了目的。它有效果,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其他后果,不利于医学的发展和进步,也不利于从根本上维护患者的看病权利。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释》在严格遵循立法初衷的前提下,以构建和维护和谐医患关系为出发点,在大量实证研究和借鉴国外经验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司法适用规则东莞茶山律师,即患者应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至第四条规定,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医疗机构治疗、治疗、治疗。损坏证据;患者无法提出证据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或者诊疗活动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依法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等抗辩事项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医疗产品责任纠纷,《解释》也遵循上述思路,规定患者不能提交医疗产品使用或者输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证据的,按照《解释》申请认定。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许可。
《解释》的上述规定,既遵循了《侵权责任法》确立的过错责任原则,又避免了因举证责任分配不当而激化医患矛盾,造成明显失衡。在双方实质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患者的医疗问题。由于专业性不够、信息不对称等客观情况,适当放宽了患者的举证责任。该规定是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不涉及案件受理问题。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立案必须符合立案登记制度的要求,依法全部立案、全部诉讼。
问:《解释》对规范医疗损害鉴定程序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由于医学本身的专业性,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与患者的危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因的大小等往往需要通过鉴定程序来解决。如果没有医疗损害鉴定,大多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处理都会非常困难。因此,医疗损害鉴定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处理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实践中存在鉴定程序不规范、鉴定意见可信度不够、鉴定人出庭困难等问题,极大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处理。正因为如此,《解释》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鉴定程序的规定,为促进鉴定程序规范化、科学化,提高鉴定意见的公信力,规定了医疗鉴定意见的受理等问题。损害鉴定意见和鉴定人出庭。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针对实践中鉴定人资质要求不规范、当事人应当选择鉴定机构还是鉴定专家等问题,《解释》明确医疗损害鉴定的基础是运用专家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协助法官进行专业评估。对事实问题作出判断,确保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解释》明确了鉴定人鉴定应当从具有相应鉴定能力、符合鉴定要求的专家中选择的基本要求。当然,这并不影响当事人先选择评估机构再确定评估专家的做法。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鉴定专家进行必要的审查,确保鉴定专家具备相应的鉴定能力。涉及临床医学专业问题的鉴定应当符合临床医学鉴定资格要求;涉及法医学专业问题的,应当符合法医学资格要求。
其次,针对实践中鉴定材料报送混乱影响鉴定程序正常开展的问题,《解释》明确了当事人按要求提交真实、完整、充分鉴定材料的基本要求,并规定用于补充提交鉴定材料和鉴定材料。交叉询问有明确规定。
三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鉴定人资质不符合要求、鉴定周期过长、鉴定意见书写不规范、甚至部分鉴定意见不能作为案件证据等问题,“ 《解释》规定,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应当有明确的鉴定内容和要求,并具体列举需要鉴定的专门问题和需要鉴定的事项。
四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普遍存在原发病、个人体质、诊疗失误等共同作用造成的多因一果的问题。实践中,专家意见对案件的认定有不同的表述。因果力,影响人民法院的判决。准确采纳评审意见。针对这一问题,《解释》以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理论为基础,从人民法院的角度,区分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六大原因:诊疗行为、患者自身疾病以及造成患者损害的其他原因。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情况。对此类情况作出规定,是为了规范因果关系问题鉴定意见的书写方式,以便人民法院更加准确地认定当事人之间的责任。
问:《解释》对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质证有何规定?
答:对此,《解释》主要从强化专家出庭作证程序、明确适用专家助理制度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不仅弥补了当事人特别是患者在证明鉴定意见专业性方面的短板,而且充分发挥了庭审的作用,为人民法院准确认定鉴定意见提供了程序保障。依法查明案件事实。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了专家出庭作证的具体情形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在更多依赖鉴定意见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困难的问题更为突出。相应地,规范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对于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就显得尤为重要。为此,《解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定了鉴定意见质证的要求,细化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程序要求。
同时,考虑到医疗伤害纠纷案件的专业特点,要充分发挥专家辅助制度在依法妥善解决医疗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实践中,专家助理提供的证据的性质和有效性存在争议。这个问题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更为突出。为增强当事人质证鉴定意见的能力,充分发挥法庭审理的实质性作用,《解释》按照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专家助理制度。 《民事诉讼法》规定,专家助理必须具有医学专业知识,并在参考其他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明确专家助理提出的意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交叉询问。
问:《解释》如何规定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人提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
答: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情况并不少见,而且对于这种有效性的认定也存在较大争议。一般认为,当事人自行委托评估存在明显的弊端,且由此产生的评估意见往往只对委托评估方有利,缺乏公正性。调查中也有意见指出,自行委托鉴定对于诉前解决医疗纠纷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因此,为了保证鉴定意见的可信性,鼓励当事人依法启动鉴定程序,《解释》经过慎重考虑,适当提高了人民法院受理自行委托鉴定意见的门槛。医疗损害鉴定中不得单方面委托鉴定,并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提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采纳。同时,对于双方共同委托各自评估的情况,根据当事人处置的原则,应当允许。这在价值取向上也有利于通过诉前调解等手段化解矛盾。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双方共同委托的鉴定意见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异议,并进行质证;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鉴定意见。
问:《解释》如何规定紧急救治情形的法律适用?
答: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医疗机构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紧急医疗措施的内容。但在实践中,本文中的“难以获得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以及紧急救援情况下的责任是很难理解的。在责任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亟待进一步明确。在深入研究、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解释》对抢救危及生命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以及无法征求患者近亲属意见的情况作出了详细规定。为鼓励和保护医疗机构在患者病情情况下积极抢救的价值取向,规定在抢救危及生命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如果无法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意见,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负责人批准,医务人员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医疗机构未立即落实相应医疗措施,给患者造成损害的,《解释》还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不仅有利于指导实际操作、规范医疗机构行为,也有利于确保危及生命等紧急情况的患者得到及时救治,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利。
问:《解释》如何规定医疗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答:《侵权责任法》在产品责任章节设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其目的是惩罚故意将缺陷产品投放市场并给用户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行为,督促生产经营者规范行为。 ,充分保护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医疗产品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从某种意义上说,缺陷医疗产品的危害比普通产品更为严重。惩罚性赔偿在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中的适用,对于规范医疗领域医疗产品市场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医疗产品具有重要意义。由于《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没有规定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标准,经慎重考虑,《解释》明确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生产者产品经营者明知医疗产品有缺陷仍生产,或者医疗产品销售者明知医疗产品有缺陷仍销售,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患者责令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赔偿损失,但不得超过所受损失的两倍。请求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对于震慑或阻止明知有缺陷的医疗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维护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利益,发挥了重要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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