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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责任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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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其他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减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虚缴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万元但不超过50万元;虚缴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虚缴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缴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其他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税款抵扣的行为,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允许他人为自己虚开、或者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之一。虚假问题。
【概述】
一、概念和构成要素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者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是指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专用发票、为自己虚开、允许他人为他人虚开的行为。本人或者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利用其骗取出口退税、扣税发票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和主要特点是:
(一)侵权客体是国家增值税发票及其他专用发票管理系统。
(二)客观方面违反专用发票开具管理规定,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行为。
所谓“虚假开具”,是指违反规定,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专用发票;虚假开具的对象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假的增值税发票等专用发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出口退税、扣税其他发票的规定的解释》,“出口退税、扣税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发票。 、具有出口退税、扣税功能的收付凭证或完税凭证,如海关征收增值税专用缴款单、运输发票、废品收购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等。
虚拟开放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一是“为他人开放”,通常也称为“代他人开放”。具体有两种情况:一是在没有与他人发生商品贸易活动或者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使用自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开具的。代表他人;二是与他人从事商品贸易活动或者应税劳务时,使用自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为他人代开。行为人代为开具的专用发票东莞茶山律师,可能是合法购买的,也可能是非法获取或者伪造的。两种情况虽然有所不同,但都违反了发票自用原则的规定。
其次,“冒充自己”是相对于冒充他人的犯罪形式。是指行为人在不存在商品交易、应税劳务或者仅进行部分商品交易、应税劳务的情况下,自行作出虚假行为。以商品交易的内容或夸大的商品交易的数量、价格、销售税额为自己填写发票。
第三,“为自己找借口”是与“为他人找借口”并存的犯罪形式。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行为人骗取出口退税或违法抵扣税款,并允许发票购货人为自己虚开;二是行为人非法收购、倒卖发票牟利,或者诈骗他人获取出口退税、抵扣。三是行为人在没有商品交易或者应税劳务或者只有部分商品交易或者应税劳务的情况下,允许发票购买人为自己进行虚假申报。
四、“介绍他人开具虚假发票”,是指行为人在开具人与收款人之间进行中介介绍开具虚假发票。开具虚假发票的情况大致有两种:一是介绍开具方与收款方直接会面;二是介绍开具方与收款方直接会面。二是指使开票人向指定收款人开具发票,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当然,中介人是否获得实际利益并不影响介绍行为的成立。
(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根据虚拟发行过程中参与者的不同地位,可分为三类:发行者、接收者和介绍者。
(4)主观方面包括直接故意。一般而言,行为人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但法律并未规定“营利”是本罪主观方面的必要要件。因此,不以营利为目的,虚开专用发票也可能构成本罪。
2. 法定量刑
根据刑法第205条的规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年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罚款。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虚报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虚缴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此外,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虚缴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虚缴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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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问题】
1、本罪数额如何确定?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中,虚开税款数额、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数额是对被告人定罪处罚的主要依据。
(一)虚开税款数额的认定。仅有虚开增值税支出专用发票或者仅有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的税额为行为人虚开的销项税额或者进项税额。
行为人没有实际经营活动。为了掩盖犯罪事实,他虚开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专用发票。他虚开的税额应该按照较大的那个来计算。
行为人有实际经营活动,在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茶山镇律师,以掩盖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逃避纳税义务,从自己身上扣缴税款应税商业活动。虚报税额按照虚报销项税额与用于抵扣应税经营活动税款的进项税额之和计算。
(二)骗取国税数额的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是指收款人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金额的行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人和收受人均应对骗取国家税款承担责任。
行为人没有实际经营活动,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他骗取国家的税款数额是从收款人那里扣除虚开的销项发票所得的数额。税额。
行为人有实际经营活动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利用虚开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应税经营活动中抵扣税款的,应当认定为不当行为。扣除的税款数额和收款人扣除的税款数额,与被骗取的国税数额一并计算。
(三)损失金额的确定。除了虚缴税款数额、骗取国家税款数额外,给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失数额也是人民法院对行为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骗取国家税款,在调查结束前无法追回的,视为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但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行为人退税或者追缴税款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行为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预缴的税款,应当从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中扣除。
二、关于本罪与非犯罪的界限
本罪系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并非故意作出虚假陈述,而只是因工作失误或者缺乏财务知识而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不明真相或者受骗而作出虚假陈述的,则不能以犯罪论处。正如之前所说,即使是故意造假。虚缴税款数额不大、情节轻微,虚缴税款数额和骗取国税数额未达到一定数额的,不应当以犯罪论处。
在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的问题是该罪是行为罪还是目的罪?并非以逃税、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虚假披露行为能否以本罪论处?我们认为,行为人冒充专用发票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逃税、骗取国家税收,但这种犯罪不能认定为目的犯罪。因此,本罪与非犯罪的界限是以是否以逃税或者骗取国家税收为目的来划分的。因为《刑法》第205条没有明确规定本罪属于目的犯罪,而规定了冒充他人的四种行为形式,“冒充他人”、“介绍冒充”可以追究“开票费” ”和“介绍费”,逃税、骗取国家税收不是其行为目的。在行为“虚假”的情况下,判断其是否构成犯罪的根本标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社会危害性在于其是否构成犯罪,而不是是否具有骗取国家税款、危害税收征管的主观目的。不仅为国家税务服务,行为人还可能以公司上市、招商、贷款、融资等为由进行虚假宣传,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存在逃税、骗税的主观目的。客观上没有造成国家税收被骗取或者造成风险的,可以不以本罪处罚。当然,公司实施虚假披露行为的上市、招商、贷款、融资等活动如果触犯其他犯罪,也应当以犯罪论处。
据此,对于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为企业制造虚假繁荣,或者在销售商品过程中,为了虚增销售业绩而互相虚开或者流转的行为、虚开货物给自己单位销售过程中,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销项税额发票,但依法缴纳增值税,并未造成国家损害。如果国家税收流失,为了夸大企业经济实力,虚开进项税专用发票虚增企业固定资产,但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用来抵扣税款,国税并没有丢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需要定罪处罚,但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应当按其他罪处罚。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种误区,即在实际发生货物交易时,行为人因A不需要而选择性地向A开具了应开具的专用发票,而B则使用该专用发票进行税款抵扣,因为行为人本身没有给国家税收造成任何损失,则认为行为人不犯冒充罪。我们认为,本案中,行为人虽然没有逃税、骗取国家税款,但他向B公司开具了A公司的发票,B公司接受了虚假发票进行抵扣,从而达到了逃税、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该行为仍严重危害国家税收及其征管秩序,应以相应的虚开发票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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