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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深入解析诈骗罪概念及其刑法条文规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1. 欺诈的概念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基本结构是: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欺骗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受害人(包括受骗人)基于错误“自愿”处分财产理解——行为人或者第三人获得较大数额的财产——受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2. 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还应处以罚款或单独处以罚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1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论处。 ”、“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本地区范围内共同研究确定实施的具体数额标准。前款规定的数额范围,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数额标准东莞茶山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通过发送短信、打电话或者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方式发布虚假信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群。实施欺诈行为; (二)骗取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灾、医疗等款物的; (三)以筹集救灾资金为名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失业人员的财产的; (五)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且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或者是组织主要成员的团伙诈骗的,分别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诈骗罪。第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依照本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起诉,也不予刑事处罚:
(一)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判决宣判前返还全部赃物及赔偿金的;
(三)没有参与分割赃物或者收受赃物数额较小,不是主犯的;
(四)受害人理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
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财产,近亲属谅解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诈骗近亲属财产确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处理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 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打电话、网络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进行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核实,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因欺诈(未遂)而被定罪并受到惩罚:
(一)发送虚假信息5000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 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有前款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犯罪。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将构成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 诈骗罪包括既遂诈骗罪和未遂诈骗罪,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按照从重处罚规定处罚;达到相同量刑幅度的,按既遂诈骗论处。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的,以共同犯罪处罚。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冒充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的诈骗财物及其利益,权属清楚的,应当退还受害人;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权属不明的,可以根据被骗财物的数额,予以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总额及其涉案利息的比例应当退还受害人,但已退还的赔偿金应当扣除。
第十条 行为人利用诈骗财物清偿债务或者转让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回:
(一)对方明知是骗取财物而收受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因违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而骗取财物的。
他人善意骗取财物的,不予追回。
第十一条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规定
作者收集了广东、广西、河南、浙江、安徽、北京、上海、湖南、江西、江苏、四川、云南、贵州、福建、陕西、山西、黑龙江、辽宁、湖北、河北、青海、山东、吉林、宁夏内蒙古、海南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诈骗罪中的“数额巨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作出了具体规定,以便大山律师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进行比较。
以下对应“省市大额、巨额、特别巨额、依据”
1.广东省
6,000(一类区域)、4,000(二类区域)
10万(一级区域)、6万(二级区域)
50万(一类、二类地区同)
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十五个城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犯罪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发发[2014]12号)
2、广西省 3350万
广西高级法院2014年《实施细则》
3、河南省 5550万
河南省高院、检察院2013年《我省诈骗犯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
4.浙江省 6100万 50万
浙江省高院检察院2013年《关于贯彻我省诈骗犯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5、安徽省 5550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8月1日发布《诈骗犯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
6.北京 5100万 50万
2011年12月30日,北京高院等发布的《关于盗窃等六种侵害财产犯罪处罚标准的若干规定》(京高法发〔2012〕7号),以及北京市高院《实施细则》 2014年开庭
7、上海 5550万
上海高院2014年《实施细则》
8、湖南 5550万
湖南省高院、检察院、公安厅《关于确定我省办理八类财产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的意见》[湘高发(2012)第3号]、湖南高院2014年《实施细则》
9 江西 5550万
江西省高院、检察院2011年《江西省办理刑事诈骗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港高发(2011)140号】
10 江苏 6650万
江苏省高院、检察院、公安厅2011年《关于我省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较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实施意见[苏高]法(2011)370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实施细则
11 四川 5550万
四川省高院2011年《关于确定四川省诈骗犯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12 云南 5550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关于我省诈骗犯罪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云高发(2013)145号]
13 贵州 5550万
贵州省高院、检察院2013年《我省诈骗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黔高发[2013]181号)
14 福建 5100万 50万
福建省高院、检察院2013年《关于我省办理诈骗、盗窃刑事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民高发[2013]263号]
15 陕西 5550万
陕西省高院2013年《关于适用刑法有关规定数额和情节标准的意见和规定》、陕西省高院2014年《实施细则》
16 山西 5850万
山西省高院、检察院《我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2011)100号]、山西省高院2014年《实施细则》
17 黑龙江 5550万
黑龙江省高院、检察院2011年《转发通知》(黑龙江省高院[2011]250号)、黑龙江省高院2014年《实施细则》
18 辽宁 6650万
辽宁省高院、检察院、公安厅 2011 年《办理诈骗犯罪案件数额标准规定》,辽宁省高院 2014 年《实施细则》
19 湖北 5550万
湖北省高院、检察院2012年《关于确定我省诈骗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鄂高发发(2012)9号)、湖北省高院2014年《实施细则》
20 河北 7750万
河北省高院、检察院2011年《关于我省诈骗犯罪数额实施标准的通知》(冀高发[2011]42号)、河北省高院2014年《实施细则》
21 青海 5550万
青海省高级法院2014年《实施细则》
22 山东 68,500,000
山东省高院2012年《关于确定诈骗犯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山东省高院2014年《实施细则》
23 吉林 3350万
吉林省高院2014年《实施细则》
24 宁夏 3350万
宁夏高院、检察院2014年《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25 内蒙古 55,500,000
26 海南 55,500,000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关于盗窃、诈骗、抢劫、敲诈勒索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2013年)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6.12.19)
为了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近年来,利用通信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以及上下游相关犯罪等掩盖、隐匿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的现象继续蔓延。此类犯罪严重侵犯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严重干扰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极大茶山镇律师,民众反应强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特点,坚持全链条打击,坚持依法从严从快处罚,坚持最大限度追赃力度。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坚决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二、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骗取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上的。数额超过五十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两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构成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二)犯电信网络诈骗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障碍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因电信网络诈骗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两年内因电信网络诈骗罪受过行政处罚;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的财物;
7、诈骗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灾、医疗等资金、物资的;
8.以救灾、募捐等社会福利、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呼叫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
(三)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罪,诈骗金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且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分别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条例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上述规定的“近似值”一般应控制在相应金额标准的80%以上。
(四)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诈骗他人实际取得财物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已完)。诈骗数额难以核实,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罪)定罪处罚: ):
1、发送诈骗短信5000条以上,或者拨打诈骗电话 次以上;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浏览量合计5000次以上。
存在上述情形,且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上述“诈骗电话”包括拨打诈骗电话和接收受害人回电等。如果您多次拨打和接听同一电话号码,以及多次向同一受害人发送诈骗短信,则拨打和接听的电话次数、发送的短信次数将被累加计算。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等原因导致电话、短信数量难以取证的,每日拨打电话、发短信数经核实属实的,可以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以及其他有关证据进行综合认定。
(五)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既遂又未遂,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按照刑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相同量刑幅度的,按既遂诈骗论处。
(六)在确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告人的刑罚时,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时,一般应当选择最高刑罚。量刑时,要综合考虑整个案件的事实和情节,准确把握从重、从宽量刑情节的调整幅度,确保量刑与犯罪相适应。
(七)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告人,应当严格控制缓刑范围和缓刑条件。
(八)对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要更加注重依法适用财产刑,加大经济处罚力度,最大限度剥夺被告人再次犯罪的能力。
三、全面惩治相关犯罪
(一)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非法利用“伪基站”、“黑广播”干扰无线电通信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查处以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还构成诈骗罪的,按照刑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出售、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责任。
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构成若干罪的,依法惩处。
(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罪,同时构成诈骗罪、冒充罪的,按照刑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无证据证明其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且符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以妨碍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犯罪所得,故意以下列方式之一转移、套现、提取现金的,依照下列规定隐匿、隐匿犯罪所得: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犯罪所得犯罪的刑事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你确实不知道:
1、通过利用销售点终端(POS机)刷卡套现等非法手段协助兑换或者转移财产的;
2、帮助他人将巨额现金存入多个银行账户,或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转账;
3、使用多张非个人身份证件开立的信用卡或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或者多次使用遮盖摄像头、伪装等非正常手段帮助他人转账、套现、提取现金的;
(四)向他人提供未开立身份证明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后,帮助他人转账、套现、提取现金的;
5、通过手机充值、交易游戏积分等方式以与市场价格显着差异的价格套现。
有前款行为,且在先串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实施上述行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尚未归案或者案件尚未依法审理,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该犯罪行为确实存在的,不影响掩饰、隐匿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罪的认定。
有上述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导致欺诈信息大规模传播的;泄露用户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条的规定处罚。根据刑法第286条之一的规定,构成拒绝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构成诈骗罪的,按照刑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七)有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诈骗罪的;依照情节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金融机构、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业务经营者等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利用,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译:杨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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