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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检察机关查办网络犯罪案件暴

时间:2024-12-17 00:2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2021年,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数量大幅增加。贪小利、侥幸、无知是案件高发的根本原因——

“助信罪”:一年增加21倍,成电信网络诈骗“第一罪”

很多时候,人们只看到了好处,却没有看到风险。许多损失和“陷阱”几乎都是从贪图小利开始的。

福建泉州的王选,明知他人进行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以自己的名义向他人出租四张银行卡,用于收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的资金。截至2020年8月被抓获时,王选已通过租卡获利3500元,其租用的银行卡涉及非法转账金额超过8000万元。经泉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王选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来自湖南新化的家庭主妇吴娟,受蝇头小利的诱惑,明知他人从事网络诈骗。她仍从亲友处收受多张银行卡并出租给他人,涉案金额近亿元。吴娟本人就获利近万元。不久前,新化县检察院以涉嫌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对吴娟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她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

两个案例,两个警示:乘小事者,注定吃亏。如果你贪心,你随时都会掉入“陷阱”。

求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猛增

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协助罪”)是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主要是指犯罪人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行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为犯罪行为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协助。

自新增“助信”罪以来的七年时间里,前期一直处于“平静”状态。 2018年之前,全国适用该罪的案件不到100起。 2019年,检察机关办理“资助信托罪”案件不超过500件。 2019年以后,“援助信托罪”案件逐渐增多。

以广东省深圳市检察院为例。 2019年,该市检察院出现大量“资助信托罪”案件。 2020年,全市“援助信托犯罪”案件爆发。全市检察机关受理的“资助信托罪”逮捕案件较2019年增加了53倍,人数增加了42倍。 2021年上半年,全市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信托罪”案件数量较2020年全年受理案件数量增长439%,逮捕数量位居第二由本市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对于盗窃罪。

从全国范围看,各地区“援助信托犯罪”案件增速与深圳大致相当。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公布的2021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显示,因“助信罪”被起诉的人数已达7.9万余人,同比增加比去年同期增长21.3倍。

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救助信托罪”案件数量持续暴增,各级检察机关起诉5万余人。加上前9个月的数字,今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涉嫌协助信息网络犯罪的人员。犯罪嫌疑人12.9万人,同比增长8.43倍。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院检察官赵伟告诉记者,2021年因“助信”罪被起诉的人数已在所有刑事案件中排名第三(前两位分别是危险驾驶和盗窃) ),成为整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中的头号犯罪,几乎涉及电信网络诈骗链条的每一个环节,包括信息获取、推广引流、技术支持、场地提供、支付结算等。

大多与借贷“两卡”有关

记者发现,目前,三类涉及“信托罪”的案件较为突出。一是帮助上游诈骗团伙“跑分”、洗钱。二是为诈骗团伙提供收发短信验证码的“服务”。三是为了诈骗。该团伙非法获取并提供批量社交媒体账号并“解封”被封账号。

这三类案件大多涉及非法使用银行卡和电话卡。

结合公诉机关、司法机关的办案分析和专业研究人员的意见,记者梳理了现阶段“协助信托罪”案件的特点。主要有四个特点——

一是犯罪手段相对集中。主要表现是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和帮助。众所周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仍向他人提供银行卡、微信账号,套取犯罪所得。

第二个特点是失业人员多、初犯多。 2021年一季度,吉林省公主岭市检察院以“助信”罪依法受理审查起诉40名犯罪嫌疑人,其中39人处于失业状态。全国范围内,涉嫌“从犯犯罪”的人大多是初犯,90%的人没有犯罪记录。

特点三:犯罪嫌疑人普遍学历较低、年龄较小。河北、吉林等地区基层检察院办案情况显示,涉嫌“助信罪”的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大多在初中以下,小学文化程度居多。并且是文盲和半文盲。同时,涉案人员大多较为年轻,大多在40岁以下,不少还是学生或应届毕业生。

特征四:串并联情况频繁。以银行卡贩卖为例。犯罪分子出售的银行卡经常被用来诈骗全国各地不详的多名受害者。串通案件数量多、涉及面广、人数多,给案件侦破带来困难,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恢复带来更大的困难。

病例高发的原因有以下三点:

“协助信任罪”本来并不为人所知,为何突然出现这么多案件?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丽梅等专家学者认为东莞茶山律师,大量的“助信罪”案件反映出,一方面,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依然较多。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多发,引发“助信罪”案件增多。只是更多。另一方面,“援信犯罪”案件激增,与中央严厉打击信息网络犯罪及相关犯罪的战略调整以及打击频率和力度有直接关系。

赵伟还认为,2020年国家开展的“破卡”行动是“助信罪”案件增多的重要背景。

2020年10月,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

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严厉打击、惩治和治理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依法打击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行为”,加强对购销“两卡”来源的打击力度,多起“违法犯罪”案件“援助和信任”开始迅速上升。

专家表示,“协助信托罪”案件增多固然与“破卡”操作的背景有关,但“协助信托罪”高发的根本原因主要来自三个方面。

一是贪图小利。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王培林表示,出租、出售“两张卡”几乎是“躺着赚钱”,这对普通百姓,特别是学生、老人来说,很有吸引力。和失业者。有些人在诈骗分子的影响下,为了蝇头小利,成为犯罪同伙。

二是侥幸心理。有些人总觉得办案部门不会注意到自己,是一种幸运。另一些人则认为自己没有参与直接犯罪,不会触犯法律。事实上,除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外,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使用物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下简称《两高解释》)中,“帮助、信任罪”的规定更加详细,法律责任不能追究可以幸运地避免。

第三是我不知道我所理解的是什么。王培林等侦查人员表示,大量参与“助信”犯罪的人员对其助人行为造成的危害缺乏认识,不清楚自己行为的影响范围和涉案人员,这使得进而影响认罪和处罚的适用。

“缺乏先验知识”不能成为免除处罚的理由

在办理“信托罪”的实践中,一些犯罪嫌疑人寻找“事先不知道”、“不知道将银行卡、电话卡借给他人也构成犯罪”等各种借口。 ”所以我想知道我们是否不追究这个案子?

代理过多起“信托罪”案件的山东茶山律师赵荣烈认为,关键在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主观意识。不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不构成犯罪;否则,即构成犯罪。

那么,如何判断是否主观已知呢?赵荣利等人认为,应当按照“两高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七种情形认定。这七种情形是:经监管部门通报后仍实施相关行为的;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专门针对违法犯罪行为提供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经常采取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利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逃避调查的;为他人逃避监管、逃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的;其他足以确定行为人知晓的情况。

办理过数十起“协助信托罪”案件的全国优秀检察官王培林认为,在认定“协助信托罪”的主观性、明知性时,办案部门会结合普通人的认知水平对行为人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行为人是否履行管理职责、是否逃避监管、逃避调查等进行综合判断。

上海茶山律师高泰灵的观点更为直接:涉嫌“信托罪”并不需要当事人明知对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如果当事人知情,就是共犯,涉嫌共同犯罪。当事人不知道,但根据前因后果和基本推理,可以推断当事人应该知道。所谓“不知情”是站不住脚的,也不是免除处罚的理由。

妥善解决办案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除了知、知的主观性是办案中的通病之外,由于“助信罪”是近两三年才进入公众视野的犯罪,因此还存在一些问题。实践中遇到的其他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包括:

首先是执行连接的问题。赵伟表示,对于涉及“资助信托罪”的行为,现行法律只规定了处罚,行政处罚的规定相对缺乏,在执行之间的衔接上留下了空白。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增加行政处罚是一个重要信号,为今后的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轻微行为,首先应该用行政处罚来规范,防止刑事处罚介入。”以前有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少抓、慎诉的问题。赵伟表示,少抓、慎诉是中央规定的刑事司法政策,也适用于办理“助信罪”案件。不过,由于目前涉案人员大部分已在外地被捕,因此涉案人员均在被捕地点。没有亲戚,没有朋友,也没有住的地方。在这种情况下,按照传统的思维和做法,办案部门只能先拘留人,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大量的拘留。这给贯彻少捕、少起诉、严关的刑事司法政策提出了新的问题。

三是犯罪事实认定问题。吉林省公主岭市检察院办案人员认为,“协助信托罪”案件侦查初期,由于案件事实不全、证据不足,当事人有可能构成共同犯罪。与下游犯罪行为。该行为被归类为诈骗、开设赌场等下游犯罪。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作为审查起诉、批准逮捕的重要机关,在认定犯罪事实、固定证据材料时必须谨慎,避免事实认定错误。

四是卡内资金交织不清的问题。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检察官徐国平、陈佳宁认为,如果“信托罪”案犯罪嫌疑人失去对该卡的控制和使用,卡内资金很容易被认定为上游犯罪的流动。然而,在实践中,其他一些演员在出售卡牌之前就已经将卡牌与原始卡牌结合起来了。绑定个人电子账户,售卡后仍利用该卡进行一些合法结算活动,存在犯罪资金与个人合法使用资金交织的情况,有的个人甚至转移部分上游犯罪资金通过这种方式转移资金,导致计算和区分案件涉及的资金流向时产生额外的混乱。

第五,存在竞争条款重要性不平衡的问题。陈佳宁等办案人员表示,刑法明确规定,“助信罪”与重罪定罪处罚同时发生时,问题在于“助信罪”本身就属于轻罪,法定刑罚不但明显轻于诈骗等共犯的处罚,而且还比窝藏、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罪处罚犯罪起点低、刑罚重的,可以不仅否定了“帮助、信任”罪的适用,而且直接加重了犯罪的情节。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还存在管辖权、追回赃物、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对此,专家学者和实践者希望加快研究,尽快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案。

在少逮捕、少起诉、多拘留方面,赵伟认为,检察机关要坚决贯彻少逮捕、少起诉、多拘留的刑事司法政策。随着信息技术在司法实践中的广泛运用,对犯罪嫌疑人的非现场监管不应再成为主要问题,应有条件逐步减少在办理“资助信托罪”中羁押措施的使用案例。

至于卡内资金如何计算,徐国平、陈佳宁等办案人员表示,根据银行卡流入量大、流入流出快、汇款人多、分布在全国各地的特点,实际计算办案中要准确掌握案件涉及的交易情况。时间和累计金额。

对于并罪问题,吉林省公主岭市检察院等地办案人员认为,“便利信任”犯罪最常见的就是向实施上游犯罪的人提供银行卡、电话卡。如果当事人购买他人银行卡但未提供给其他不法分子使用,则可能犯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妨碍信用卡管理罪。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应当注意该罪是否与其他犯罪相一致,避免漏判事实、重复定罪,侵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据悉,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继续深化加强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全链条治理的举措,依法严厉惩处为诈骗犯罪提供血液和食物的各类网络违法犯罪,深入开展“除卡”行动。

同时,检察机关将重点惩治犯罪团伙、贩卡团伙、职业“贩卡商”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

针对青少年特别是在校学生成为“二证”犯罪“工具”、诈骗犯罪“共犯”的情况,要以教育、救助、惩戒、警示为重点,落实刑事司法少抓、多检、更严关的政策。 ,引导青少年和学生增强识别能力和预防意识。

相关人员表示茶山镇律师,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强诉讼源头管理,坚持数据赋能,统筹推进综合整治。针对“两卡”管理、校园治安管理、保险行业等个人信息管理中反映的突出问题,通过出具检察建议、风险警示函、签署备忘录等方式进行监督控制源头,形成合力。

(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徐军/新华社漫画)

(《方圆》记者 郭红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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