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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
试用期管理全解析:六大常见问题及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试用期是一个特殊时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考察的阶段。用人单位可以利用试用期更好地评价员工,员工也可以利用试用期更好地了解用人单位。
可以说,试用期管理得好,对双方都是有利的。
今天我们就来分析一下试用期管理相关的六个常见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所有劳动合同都必须规定试用期吗?
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劳动合同都可以约定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下列三类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1、短期劳动合同,即期限在三个月以下的劳动合同;
2、有完成一定工作任务期限的劳动合同;
3、非全日制就业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就业是指按小时工资计算的就业形式。
第二个问题,试用期如何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约定需符合以下四点: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劳动合同仅限于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三个问题,如果员工已经有试用期东莞茶山律师,调动后是否可以同意再试用期?
该员工已经过了试用期。换岗后能否同意再延长一段试用期?
不能。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因此,下列情况不能约定试用期:
1、员工辞职后重新进入用人单位,没有试用期;
2、员工调整到新部门、新岗位,已试用期的,不再约定试用期;
3、企业合并,职工此前已有试用期的,合并后不再约定新的试用期。
第四个问题,试用期可以随意延长吗?
试用期可以随意延长吗?
一般来说这是不可能的。
除特殊情况外: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请长假的茶山镇律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延长试用期,但必须控制试用期的总长度。
第五个问题,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劳动者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
仅仅签订试用期合同并不是合规的做法。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试用期只能说明员工与公司之间存在一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纳入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不设立试用期,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六个问题,用人单位制度规定试用期内不缴纳社保。合法吗?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劳动者处于试用期而拒绝缴纳社保。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试用期管理是用人单位降低用工风险的关键,但试用期管理也存在不少风险和漏洞。因此,用人单位最好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抓重点、抓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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