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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从犯的概念、处罚原则及注意事项

时间:2024-12-16 10:0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胁迫共犯的法律分析 胁迫共犯是常见的共犯类型之一。今天我们就从概念、处罚原则、注意事项等方面来回顾一下!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基础公共法律知识:胁迫罪与从犯罪的法律解析,一起来看看吧!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胁迫共犯的法律分析 胁迫共犯是常见的共犯类型之一。以下是对胁迫共犯问题的简要法律分析。 (一)“被胁迫参与犯罪的人”的概念是受胁迫的从犯。 “被胁迫参与犯罪”,是指行为人在他人对其进行精神强制、处于恐惧状态时,不敢不参与犯罪。之所以要追究这种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是因为虽然他是违背自己的意志参与犯罪,也是不得已而为之,但最终参与犯罪仍然是由他的意志决定的。他并没有被迫这样做,主观上仍然有意志自由。他只是害怕遇到危险。从犯主观上知道或者基本意识到自己正在实施犯罪。犯罪,但在胁迫下,不自愿或不完全自愿参与某些犯罪活动;客观上,在整个犯罪活动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发挥的作用较小,犯罪情节也较轻;从行为的主客观一致性和社会危害性来看,已构成犯罪。被胁迫的共犯是被胁迫参与共同犯罪的,但他们是各类共犯中危险性最小的。他们与自愿参与共同犯罪的共犯明显不同。 (二)处罚。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与犯罪的,原则上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胁迫犯罪人虽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其有害行为是在他人威胁、强迫、精神胁迫下不得已而为之。他们的个人风险也低于那些未经精神胁迫实施犯罪的人。因此,规定对被胁迫参与犯罪的,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谓犯罪情节,主要是指胁迫的程度和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被严重胁迫参与犯罪的人和被胁迫程度较轻的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存在差异;同样,被胁迫参与犯罪后,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实际作用,取决于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实际作用。这也反映出其社会危害程度。只有在查明上述犯罪情节的基础上茶山镇律师,才能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些犯罪分子虽然一开始是被胁迫参与犯罪的,但参与犯罪活动后,他们主动实施犯罪行为,在整个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即不再是被胁迫和共犯。处罚时,应按主犯处理。惩罚。有些人虽然在共同犯罪活动中不起主要作用,但实际上处于共犯地位,不能再作为胁迫共犯处理,但应当适用共犯处罚原则。 (三)注意事项 1、在认定胁迫共犯时,应当注意区分胁迫共犯和完全遭受身体强迫、丧失意志自由的人。因为完全被强迫的人是无罪的,不应该被认为构成犯罪,所以当然不构成强迫。因为本案中缺乏构成共同犯罪所必需的共同犯罪故意。

例如东莞茶山律师,博物馆的一名守夜人突然遭到暴徒袭击,被捆绑并堵住嘴,使他无法反抗或报警。暴徒抢走了他面前博物馆的宝藏。这里的值班人员是无辜的,当然不能算同谋。 2、被胁迫的共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其他共犯。胁迫从犯参与犯罪后,如果其自觉、主动地实施犯罪活动,则可以转变为从犯甚至主犯。如果你教唆他人犯罪,你也可以成为教唆犯。三、现行刑法取消了1979年刑法中关于被“欺骗”参与犯罪的人为胁迫从犯的规定。这是因为,被引诱参与犯罪的人,虽然受到他人的引诱、欺骗,在犯罪前可能对犯罪行为不完全了解,但在犯罪过程中却能够清楚地认识自己行为的犯罪性质。性,但仍继续参与犯罪活动,说明其主观恶性与被胁迫参与犯罪的人明显不同。因此,对于此类犯罪分子,应当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作为正犯或者从犯处罚。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法人 一、民事主体——法人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组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一、法人设立条件法人应当依法设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资金。设立法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法人设立时产生,随法人终止而消灭。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始终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一致。三、法人的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根据设立目的和活动内容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殊法人。法人,如下: 2.民事主体——法人相关行为 《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应当有自己的( )。 A. 财产或资金 B. 组织架构 C. 住所 D. 姓名 【解析】ABCD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1.民事主体——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知识点 报考条件现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方式、起始时间、公告期限、法律后果等介绍如下: 二、民事主体——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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