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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与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分配与处理

时间:2024-12-16 00:2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浪漫关系通常涉及互赠礼物、财产等。婚姻期间,夫妻双方还保留大量共同财产。婚姻关系结束后,这些财产该如何分配和处理?下面我们通过梳理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规则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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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自愿赠予另一方且不超出日常交往范围的财产的,视为一般赠与。关系解除后,如果捐赠人要求归还,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及其司法解释主要调整夫妻之间的财产、人身等法律关系。然而,在爱情的过程中,双方往往会给予对方价值不等的财产。当关系结束时,双方会因返还财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鉴于爱情关系中赠送财物的特殊目的,是为了增进感情,一方自愿赠送的财物,如烟酒、衣服、包包、手表、化妆品等礼物,或支付报酬等。共享餐饮、出行等,不超出日常人际交往范围。消费支出或生活费可视为一般赠与。关系解除后,如果捐赠人要求归还,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恋爱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以结婚为目的自愿向另一方赠与财产的,视为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时,捐赠无效,捐赠人要求对方返还,一般是支持的。但赠与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费用的,可酌情扣除后返还。

在爱情的过程中,为了缔结婚姻,男女双方都会赠送对方一些很有价值或者含有婚姻意义的财产。双方的近亲往往会赠送大量财产作为礼物,以期待年轻一代的婚姻。如果双方婚姻目的无法实现,受赠人继续保留上述财产,有违公平原则和社会道德原则。因此,如果可以认定一方在关系存续期间所赠与的赠与是为了结婚的目的,则该赠与应当被视为以婚姻不能成立为条件的可撤销的赠与。以结婚为目的,是指一方或其近亲属为使双方建立婚姻关系而向另一方捐赠财产,并有结婚的心理预期,受赠人无相反证据证明属于双方日常人际交往范围;或者根据我国的传统民俗和一般公众认知,赠与的财产本身对于缔结婚姻具有特殊的意义。

配偶爱上另一个人并在婚姻存续期间捐赠财产。如果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配偶同意的赠与无权处分。除非得到批准,该礼物才会生效。如果配偶要求返回,一般都会获准。支持。如果该财产属于捐赠人的个人财产,捐赠人或其配偶的返还请求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适用公共秩序和良好道德原则的意义在于对私人法律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促进社会公共道德。但对于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道德行为的无效认定,应适用“相对无效”原则,即应限制在必要的范围内,只有权益受到损害的一方才具有无效力。主张无效的权利。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诚,相互尊重。婚姻关系中发生婚外情,不仅违背夫妻的忠诚义务,而且违背良好风俗和社会公共道德的要求。还常常因婚外恋爱关系的支出或财产赠与而侵犯配偶一方在财产方面的共同财产权。 。因此,赠与人的配偶是受害方,有权主张赠与物无效并要求返还赠与物。就捐赠人而言,其并非上述民事法律关系中利益受到损害的人茶山镇律师,且在违反公序良俗、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等方面存在主观过错。因此,当他的配偶不要求退货时,他会单独提出退货请求。 ,一般不支持。同样,赠与人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婚外情的一方,也属于其处分该个人财产的权利和自由。此规则不适用,可视为一般捐赠。

如果您与配偶有关系,并捐赠个人财产,如果配偶未告知捐赠人自己已结婚,而捐赠人以配偶有欺诈行为为由要求撤销赠与并返还财产,这将一般都会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与他人发生婚外情的,其他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在不知道配偶已婚的情况下将财产赠与配偶。捐赠财产时,捐赠人通常有促成爱情或缔结婚姻的意图。但由于配偶已经结婚,上述目的从一开始就无法实现。赠与人基于对配偶婚姻状况的错误认识而进行赠与,赠与行为明显违背了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配偶与他人相爱时,明明有义务告知他人自己已婚,但故意隐瞒已婚事实,以诈骗财产赠与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受骗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撤销捐赠。撤销捐赠后,应当依照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返还捐赠财产。由于人民法院只能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才能撤销捐赠,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主张捐赠无效,人民法院可以向当事人解释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海关规定缴纳的聘礼,且当事人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同居,且缴纳的聘礼数额较大的,应予支持。但双方未登记结婚且已同居的,应当酌情考虑双方的居住条件,部分支持或者不支持回国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部分适用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支付的聘礼,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同居的;有“该条规定,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现实生活中,存在未登记婚姻,夫妻双方没有同居的情况,也存在未登记婚姻,但夫妻已经同居并育有子女的情况。前一种情况,彩礼一般应当退还。但在后一种情况下,彩礼就不必退还。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多少彩礼,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处理此类纠纷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来决定是否退还彩礼以及退还多少。数量:

(一)双方共同居住的时间;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

(三)彩礼金额;

(四)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

(五)妇女怀孕、生育情况;

(六)公开订婚或者同居对双方社会评价的影响;

(七)当地风俗习惯;

(八)双方其他共同事务。

在婚姻财产纠纷中,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及其父母承担返还婚姻财产的连带责任的,一般会得到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原则,禁止包办婚姻、买婚等干扰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利用婚姻获取财产。婚姻首先是男女平等的自由结合。无论谁缔结婚姻,无论与谁结婚,都应尊重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愿。彩礼的支付和接受也应该以想要建立婚姻关系的男女为中心。因此,当婚姻契约中的彩礼发生纠纷时,一般应以男女双方为当事人。但也应该看到,在一些地区,聘礼的习俗有着悠久的历史。按照民间习俗,订立婚约往往不仅仅是双方有意缔结婚姻的双方的行为。双方的父母或其他亲属也经常参与其中。付彩礼的初衷是为了向对方及对方的父母、亲戚表达结婚的诚意,这往往涉及两方。家庭之间的沟通。彩礼的支付者和接受者通常不仅限于准备结婚的男女,还可能包括他们的父母或其他亲戚。并且,受聘女方家庭在收到彩礼后,还可以将彩礼用于签订婚约、结婚以外的目的。接受和使用彩礼的主体有多个。从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更容易查清事实、便于返还彩礼执行的角度出发,如果一方要求另一方及其父母承担连带责任,返还婚姻契约财产的,应当支持。

同居关系当事人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同居期间所得收入或购买财产是双方共同合法活动产生的,当事人请求分割的,一般会得到支持。

同居关系是指男女未经婚姻登记而同居而形成的关系,又称“未婚同居关系”。在我国,未婚同居是人们对自己生活条件的选择。未婚同居关系本身属于道德评价范畴,法律不予干预。但非婚同居产生的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权和财产分割问题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对于未婚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的所有权性质,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同居期间,双方对根据共同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享有权利,任何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

因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一方仅因曾同居而要求另一方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

如今,未婚男女恋爱同居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当恋爱或者同居关系终止时,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以弥补同居期间所做的努力。如果提出上述请求的一方仅以同居给自己造成的“青春损失”为由提起诉讼,法院一般不会支持。一方以对方确实侵犯其人格权为由请求赔偿的,将按侵权处理。

恋爱关系终止或者同居关系解除后,一方终止妊娠、生育或者遭受暴力,要求另一方承担实际费用或者确定发生费用的,可以提供赡养费。恋爱关系终止或者同居关系解除后,一方终止妊娠、生育或者遭受暴力等,另一方自愿支付超过实际支出的相关财产。如果当事人事后后悔并要求退货,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男女不登记结婚而同居,是男女双方自主选择的生活方式,是双方自主权的体现。法律不干涉这种生活状况。但女方在同居期间怀孕生子,或因故终止妊娠,产生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贴、护理费、交通费、康复费等合理费用的等等,本着公平的原则,认为男方应合理分担这笔合理费用,并对女方进行相应补偿。但由于这种居住状况是双方自愿选择的,因此怀孕分娩或因任何原因终止妊娠也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性交基础上的,不存在侵权事实。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女方不能要求男方赔偿精神损失费。同理,如果女方在恋爱关系期间怀孕并生下孩子,或者因任何原因终止妊娠,男方也应该赔偿女方合理的费用,但此时女方不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如果男女处于恋爱关系或未婚同居,一方遭受另一方暴力伤害,则属于侵权行为。被侵权人除要求对方赔偿合理费用外,侵权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合理费用。这种情况下,还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未离婚达成的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主张无效、未生效、变更、撤销的,一般不予支持;但为了限制个人权利,以自由或侵犯个人权益为条件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达成的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它是一份具有身份属性的财产契约,一旦达成,将对夫妻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但如果该协议附有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人格尊严的条件,该协议应视为无效,或者视具体情况可以变更或撤销。

十一

夫妻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书面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归一方所有的,视为夫妻之间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协议。 ,不得视为夫妻间的赠与。离婚时,当事人主张将房产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在结婚后可以协议排除法定财产制度的适用。如果本协议符合夫妻财产协议的条件,则本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离婚时,相关财产应当按照双方协议进行分割。夫妻双方约定共有房屋归一方所有的,该协议符合民法典中夫妻财产协议的形式。根据协议,房屋所有权由共有变为一方独占。

十二

夫妻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前房屋由夫妻一方在婚后共有的,视为一方将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予他人的行为。对方。如果房屋已办理过户登记,且离婚时当事人主张将房屋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都会得到支持。

如果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约定,一方拥有的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无论份额比例如何,该协议属于一方赠与另一方的赠与。在捐赠财产所有权转移登记前,捐赠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捐赠财产过户登记后,该房屋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符合条件的捐赠人有权行使法定撤销权。

十三

离婚时,夫妻双方在书面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由离婚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所有。离婚后,当事人一方后悔并要求不履行协议条款的,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离婚协议是一种复合协议,不仅包括解除婚姻关系的协议,还包括子女抚养费、财产分割、债务负担等方面的协议。离婚协议的签订是夫妻双方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结果。并权衡各方利益。各个条款相互交织,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如果离婚后一方擅自变更或者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某些条款,将会破坏离婚协议的完整性,并可能对依法履行协议的一方造成实质性不公平。因此,夫妻双方约定共同财产归子女的,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不得擅自反悔。

十四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配偶未经另一方同意,使用共同财产为其父母购买房产。离婚时,如果一方要求经济补偿,一般都能得到支持。

现阶段,房产价值巨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父母购买房屋,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不适用家庭代理制度。如果未经另一方同意而实施该行为,则侵犯另一方的婚姻财产权。离婚时东莞茶山律师,另一方向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请求相应经济补偿的,一般应予支持。

十五

离婚纠纷案件中,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他人名下,或者房屋所有权登记在配偶一方或者双方名下,但可能涉及他人利益,一方当事人主张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的,一般不予处理。

由于房屋登记权利人可能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因此,不宜直接支持配偶分割所有权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屋的请求。配偶一方请求分割所有权登记在夫妻名下的房屋,可能涉及不宜直接支持他人拥有合法权益的房屋的诉讼主张。相反,应为案外人保留主张权利的机会,利害关系人应单独提起诉讼以确定房屋权利的归属。房屋所有权确定后,即可判断房屋是否应在夫妻之间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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