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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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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及所需信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关于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的信息
申请年份: 缔约对方国家(地区): 对方纳税人名称: 英文: 中文: 对方纳税人识别号: 拟享受协议人姓名: 拟享受人姓名拟享受协议的收入金额: 预计减免税额: 拟享受协议的人姓名: 拟享受协议的条款: 拟享受协议的收入金额:预计减免税额:
申请人为个人时填写
国籍(地区): 职业: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您在中国有住所吗?是:是 否:是。若无住所,申请当年是否在中国居住满一年: 是:是 否:是。地址: 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含五年): 是: 口号: 口号 合伙企业名称: 合伙企业纳税人识别号: 合伙企业所在国家(地区): 合伙企业所在地:
申请人为公司时填写
纳税人识别号: 注册地: 实际管理机构认可的居民企业、批准文号: 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境内分支机构名称: 所在地: 境外分支机构名称: 国家(地区): 合伙企业名称: 合伙企业纳税人识别号: 合伙企业所在国家(地区): 合伙企业所在地:
声明:本人声明上述事项真实、准确、正确。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日期: _____月___日
解读四:各国税收居民定义发生冲突怎么办?
目前,各国普遍采用三种标准来确定税收居民:(1)住所标准。一般指一个人的固定或永久居住地,这个概念源自民法。大多数国家在确定住所客观标准时,都将当事人家庭(配偶、子女)所在地作为重要标准。 (二)居住标准。通常指一个人长期连续居住但不打算永久居住的居住地。与居住相比,居住有两个特点:一是构成人长期居住的事实,二是不具有永久居住的意图。 (3)标准时间标准。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规定,即使一个人在该国没有住所或者住所,但一个收入年度内在该国实际居住时间超过规定天数的,也应予以处分。被视为该国居民。由于各国国内税法对税收居民的界定标准不同,在涉及双边涉税事项时可能会产生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诉诸两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截至2016年,可能会出现冲突。上半年,中国签署双边税收条约、安排和协定104项。
2. 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系统——将与CRS形成协同效应
核心法律条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2015.1.5)
第八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
第十八条 纳税人识别号由税务机关统一登记和管理。
自然人纳税人或者其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首次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由税务机关登记其纳税人识别号。
解读一:新税收征管法将与CRS形成协同
新《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启动以来,经过多次征求意见,目前已进入最后阶段。修改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批准后,将很快实施。同时,根据中国政府承诺时间表,2018年9月后,按照CRS规则,中国个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在参与国家或地区开设的银行账户信息将自动报送中国税务机关。同时,其他参与国家或地区也将自动收到中方提供的信息。届时,CRS必然与个人纳税人识别号等新的税收征管措施形成协同效应。
解读二:将极大提升税务机关涉税信息采集能力。
目前,许多国家都建立了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制度。自然人纳税人拥有唯一的纳税人识别号,终身保持不变。税务机关管理和控制纳税人识别号,以了解每个纳税人的纳税状况。这些国家的成熟做法为我国完善税收征管提供了有益借鉴。
解读三:纳税人识别号的功能不限于征税
在美国,《国内税收法》规定,社会安全号码作为公民个人纳税的认证号码。纳税人自己申请一个随机生成的身份证号码。只有具有该号码的自然人才能领取社会保障福利。在澳大利亚,纳税人识别号,即税号 (TFN),是一个随机生成的唯一 9 位数字。自然人在求职或填写申报表时必须申请身份证号码。如果没有身份证号码,雇主必须以较高的边际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且需要税号 (TFN) 才能获得政府福利。
3. 个人报税义务、征收期限和滞纳金
第九条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收入12万元以上;
(二)从中国境内两个以上地点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
(四)没有扣缴义务人取得应纳税所得额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必须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和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根据实际情况。纳税人应当提交的其他税务资料。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外,并处自逾期纳税之日起逐日加征税款。滞纳金为滞纳金的0.05%。
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税务机关的责任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三年内补缴税款,但不得加征税款。收取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误算而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三年内追缴税款和滞纳金;特殊情况下,恢复期可延长至五年。
对逃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未缴、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限限制。
解读一:跨境个人税收征管是一个全球性问题,CRS的出现是必然的。
与国内交易不同,跨境交易的信息掌握起来并不容易,或者说信息交换的成本特别高(启动程序要求高,周期长)。长期以来,跨境个人税收征管一直是个问题。与此相对应的是,税收征管立法也明显滞后,从而制约了税收征管。近年来,国际经济一体化深入发展。以中国为例,数以千万计的高净值人士通过世界各地的海外金融机构进行投资和配置资产,并将收益隐藏在海外金融账户中。居住国逃税现象日益严重。在此背景下,各国就加强税收征管合作达成前所未有的共识。
解读二:纳税申报期限及追缴期限
纳税期限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期限。纳税期限是法定期限。纳税人实施应税行为后,必须在这段时间内履行纳税义务。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依法对纳税人处以法定比例的滞纳金。目前,对因税务机关征管疏忽而未申报的税款,实行三年征税期限,并规定不得向纳税人收取滞纳金。对于因纳税人过失造成的欠税,一般追缴期限为三年。如果涉案金额较大,超过10万元,可以延长至五年。当然,实际情况可能更复杂。比如双方都有责任,或者双方都没有过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解读三:自我声明将逐步实施
目前,国家已启动个人所得税综合税与分类税相结合的税制改革,并计划在“十三五”期间完成。从国外经验来看,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将是未来大势所趋。国家税务总局也于2006年颁布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但由于相关涉税信息收集不足,仍有超过 120,000 名自我声明者。很少。未来,随着纳税人识别号、CRS等新制度的实施,自然人自我申报将逐步推行。
4.对抗CRS,小心这些行政责任处罚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税务资料,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擅自伪造、变造、隐匿、毁损账簿、会计凭证,或者账簿多列支出、漏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后拒不申报或者谎报的。不缴纳或者少缴纳税申报表中的应纳税款的行为属于逃税行为。纳税人偷税漏税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其未缴、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处纳税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他或她未缴纳或少缴的税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纳税人不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漏缴、少缴应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其未缴、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处未缴纳或少缴税款的 50% 以上。倍罚款。
第六十五条 纳税人拖欠税款,以转移、隐匿财产等方式阻止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欠税款和滞纳金,并对纳税人处以罚款。逾期税款。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应退税款,被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茶山镇律师,税务机关不依照本法规定承担责任。除依照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追缴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并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能会被征收。
解读一:税务机关处罚自由裁量权过大
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不同,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税收征管法上述规定,根据行为人行为的发展阶段,可分为三级行政责任:(一)未按时申报行政责任的,对应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68; (二)逃税的,对应第六十五条; (3)偷税漏税,对应第六十三条。可见,相应的行政责任主要是罚款,“处以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很大。
解读二:“逃税”认定应具有主观故意
从《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可以看出,逃税的定义是描述具体的手段和方法。因此,有人提出,偷税漏税不需要监管者的故意。华水认为,这种判断不够恰当:(1)主观意愿有两种形式,即希望和自由放任。很多逃税者虽然并不主动“逃税”,但明显有一种积极追求、放任自流的心理态度。其实也是故意的。 (二)征收管理法对过失行为有专门规定。同时,对逃税手段的描述也明显地表现出了监管者的故意心理描述。因此,纳税人在没有其主管人员故意的情况下,不能被视为偷税漏税。
解读三:新税收征管法将“偷税漏税”更名为“逃税”
逃税是最常见的涉税违法行为。根据未来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逃税”将改为“逃税”,以实现与刑法的一致。
5、最后的底线,触不可及的刑事责任
核心法律条款:
“刑法”
第201条【偷税罪】纳税人以欺骗、隐瞒等手段,作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报纳税款,逃税数额较大,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刑事拘留并处罚款;数额巨大,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第一项行为,税务机关依法发出追缴通知书后,需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且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缴。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因偷税漏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罚款的,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除外。
第二百零三条【逃避追缴欠税罪】纳税人拖欠应缴税款,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等方式,导致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东莞茶山律师,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但未追缴的税款的。数额在十万元以下的;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未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处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解读一:涉税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
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认为,犯罪的构成要符合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要件。近年来,我国更加倾向于“三要件论”——犯罪必要要件、违法要件、责任要件构成的三级递进公式。 (一)犯罪构成故意的。即所发生的事实必须符合刑法的规定。 (2)违法行为。违法性要求犯罪行为不仅符合构成要件,而且本质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即必须是违法行为。判断违法的标准是是否存在违法封堵理由,一般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合法行为、受害人承诺等。 (3)责任。对行为人符合可取性和违法性条件的行为可以予以批评和谴责,主要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犯罪故意或者过失等方面入手。阻碍的原因有两个,一是违法意识,二是缺乏预期。因此,判断纳税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需要严格依据相应的法律和证据规则。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对逃税犯罪的量刑标准采取了“金额”+“比例”的双重原则。与单纯的金额标准相比,更符合现实、公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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