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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柳xx故意伤害案:犯罪事实清

时间:2024-12-16 00:2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1.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代理

尊敬的审判长、法官:

本人接受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刘××的委托,经法院许可,以公民个人身份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代理人。通过阅读案卷和参加本案庭审,我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我现在发表我的陈述。评论如下:

(一)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其犯罪事实已报告并经法庭调查证实,不再重述。

(二)被告人犯罪行为不应当从宽、减轻处罚,应当从重处罚的:

1、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性

被告人随身携带刀,有随时伤害他人的能力。他出入公共场所,是社会公害。

2、被告人行为残忍,后果严重。

被告人用随身携带的刀随意刺伤受害人的脸部。仅面部伤口就有14厘米长,深达腮腺。胸部伤口10厘米,达到重伤标准,构成九级伤残。

3. 被告事后并没有对受害人表现出任何善意。

被告人作案后未采取积极措施,且拒绝赔偿。从案发第3天至今,被告及其家属未支付一分钱赔偿金。他们甚至住在同一个村庄。一年零十九天(374天)以来,被告及其家人没有任何人探望或表示任何安慰。意思是。

4、被告人拒不认罪,态度恶劣。

从侦查阶段至今,被告人始终不承认自己拥有并使用犯罪工具。

(三)被告应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被告的犯罪行为致使受害人毁容。受害者不仅遭受了肉体上的痛苦,还遭受了精神上的伤害。根据《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当赔偿被害人人民币元。 。

上述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代理人:李xx

年月日

(二)

审判长、法官:

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杨*英、张*辉、张*波、张*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再审)案件中,段庆受理受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委托,委托本所茶山律师担任其一审(再审)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活动,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与 法律。现就本案事实和法律问题提出如下律师意见:

我们认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黄**无主观过错,无任何行为,依法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原因如下:

一、被害人张*明的死亡系刑事被告人任*、郑*旭的犯罪行为所致,与被告人黄**、凤塘**砖厂无关。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被害人张*明的死亡是由刑事被告人任*、郑*旭的犯罪行为造成的,与被告人黄某有关联。 **或风塘**。工厂与此无关。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提供的整个案件证据充分证实了这一事实。根据民法典“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本案被害人张*明的死亡是由于刑事被告人任某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郑*旭故,刑事被告人任*、郑*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起诉黄**承担连带责任,属于错误起诉,滥用起诉权。

2、黄**或凤塘**砖厂并未构成侵权,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按照砖厂的一贯做法,丰塘**砖厂将砖厂的劳务外包给他人,由劳务包工人员招聘和管理员工。其中,余*周是负责砌砖工序的包工头,郑*昌是负责制砖工序的包工头。受害人张*明系凤塘**砖厂劳务包工余*周聘用的员工。他的工作由豫州安排、分配茶山镇律师,其劳动报酬也由豫州支付。作为于*周聘用的员工,张*明在丰塘**砖厂工作期间负责驾驶小型挖掘机。 *当晚事发前,他利用休息时间住在砖厂的机房里。他参与打斗并受伤与砖厂无关。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利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规定,行为人只有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承担侵权责任:一是行为人实施了一定行为;二是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有过错;三是受害人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四是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本案被告人黄**作为砖厂的经营者,显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不存在主观过错。不可能要求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规定和规定,只有在黄**实施共同侵权的情况下,原告才能主张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被告人黄**不存在共同侵权行为,也不存在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也不存在共同危险行为。因此,不承担法律赔偿责任。

3、被告人黄**在案发过程中履行了砖厂经营者的职责。王*强与郑*旭发生冲突、打架时,被告人黄**已经休息、睡觉。他并不知道受害人张*明正在被追打。后来听到响动,才知道发生了打斗。我发现郑*旭在办公室外追王*强后,及时制止了打斗,切断了双方的联系,及时制止了打斗。随后,有人通报,距办公室50-80米的砖晒场(砖槽)内发现有人受伤倒地。被告人黄**赶到现场,发现受害人张*明,立即拨打砖厂工作人员(黄*英)拨打110报警,拨打120叫救护车,联系组织人员将伤者送往医院。医院进行抢救,并垫付医疗费等费用共计**元。被告人黄**得知受害人张*明被刺伤后,及时报警并到医院组织救援。他已经尽到了自己应有的责任。代理人认为,不能因为垫付了医疗费就推定赔偿责任。因为预付医疗费等费用只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东莞茶山律师,履行的是人道主义责任,而不是法律责任。

4、原告认为砖厂(经营者)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被害人张*明的死亡是他人犯罪行为造成的,并非工作事故。砖厂是从事红砖生产经营的场所,其安全措施主要是红砖生产过程中的劳动保护。原告认为伤害发生在砖厂,故认定砖厂有责任,砖厂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该说法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砖厂不能承担无限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此类突发事件没有预见能力。就像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事情一样,高速公路也要承担责任吗?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对被告黄**的诉讼请求。

上述陈述意见请合议庭审议时充分考虑并通过。谢谢!

黄**的诉讼代理人:

茶山律师

**年*月*日

综上所述,对于对法律不太了解的广大群众来说,诉讼代理陈述中的专业词汇较多,最好请茶山律师为您代写。诉讼成功的概率也比较高。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您访问华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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