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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我国刑事立法中被告人品格证据

时间:2024-12-16 00:2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写作时间】2017年

[中文摘要]由于我国现行刑事立法没有明确规定被告人的品格证据,但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的品格证据被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依据。本文确定了刑事案件样本数据分析的依据。我们以量刑视角为出发点,试图厘清被告人品格证据的基本概念以及完善的制度设计。

【中文关键词】被告;品格证据;量刑

【全文】

所谓品格(),或性格,通常被理解为一个人的行为道德和风格,是一个人在社会规范和道德方面的各种习惯的总称。 《麦考密克证据论》认为,“品格”是对某人气质的一般描述,或者是对某种一般特征(如诚实、温柔或爱好和平)的概括描述。 [1] 品格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复杂的规则之一。它不仅包括被告人的品格证据规则,还包括被害人的品格规则和证人的品格规则。 [2]为了研究方便,本文仅选取被告人的品格证据进行统计分析,以达到一览无余的效果。

一、我国品格证据的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提出品格证据的概念和适用,但品格证据的相关精神已经在一些具体的法律规定中得到体现。

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应当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符合本法有关规定。”另一个例子是《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的,可以宣告缓刑。可见,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人身危险性等品格证据对被告人的最终量刑影响重大。

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中也有很多品格证据的表现。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分子的量刑,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刑法规定,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犯罪后是否悔罪等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庭审前,控辩双方可以讨论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前后的性格特征、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表现等。调查并准备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可见,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家庭背景、性格特征等品格证据也是法官量刑时的重要参考。

2.品格证据的司法适用

为了更深入地了解被告人品格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本文采用过程与结果综合立体考察的方法:以某县基层法院2016年1月至2016年9月判决的828件刑事案件为对象。以样本为样本,按照“六选一”的方法,从其中随机抽取138个判断,对这些判断进行统计,并从是否性格的主要方面进行分析。本案使用的证据、品格证据的类型、是否采用以及对定罪量刑结果的影响。

如图1所示,随机抽取的138份判决书中,涉及被告人品格证据使用的案件有93件,使用率为67.39%。鉴于此,为进一步考察品格证据对刑事量刑的影响,从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1)与信念无关

一般来说,证据的对象包括两类:一是定罪事实,即犯罪的构成要件;二是定罪事实,即犯罪的构成要件。二是量刑事实,主要包括从轻、减轻或加重情节。通过对93起提出品格证据的案件的调查发现,品格证据的对象基本集中在量刑事实上。

如图2所示,93起涉及品格证据的案件中,没有一例使用品格证据作为定罪证据。涉案品格证据仅作为量刑证据,仅用于证明被告人是否有犯罪前科或以往违法行为及日常表现。阴谋。可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判断被告人有罪与无罪时,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依据”的原则,基本自觉地将品格证据排除在定罪证据之外。

(二)对量刑的影响

根据图1统计,在93起提出品格证据的案件中,品格证据仅对量刑有一定影响,与定罪无关。为了进一步分析品格证据在量刑过程中的作用,以未使用品格证据的45起案件为参考,其中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30起,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15起。从使用品格证据的案例中随机选择相同的数字。对两组病例进行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病例进行对比分析。结果如图 3 和图 4 所示。

如图3所示,在未使用品格证据的简单案件中,判处实际有期徒刑13起,判处拘役11起,判处缓刑4起,免予刑事处罚2起;而在使用品格证据的简单案件中,有21起案件被判处实际监禁,8起案件被判处拘役,1起案件被判处缓刑,1起案件并没有免除刑事处罚。调查发现,使用品格证据的案件量刑较重,主要是因为使用的品格证据大部分是关于被告人犯罪记录的不良品格证据。图4中,普通程序中也有类似的情况。使用品格证据时,实际判刑的案件数量是不使用品格证据时的近两倍。可见,品格证据的使用会对量刑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

通过进一步对比分析,被告人的品格证据主要集中在以往的犯罪记录上。如图5所示,在58件案件中,品格证据表现为被告人以往违法犯罪行为,占62.38%,而其他方面的品格证据相对较少。

三、品格证据的价值分析

(一)品格证据的实用价值

英国著名学者肯尼教授指出:“定罪后,被告人的品格证据对于确定对被告人的刑罚总是具有重要意义。”[3]

1、有利于查明案件基本事实

通常品格证据不能单独或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属于间接证据,仅是间接证据的一种。当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缺乏直接证据时,需要将各种间接证据结合起来,通过严密的逻辑推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消除合理怀疑,得出案件事实。在一些特殊案件中,被告人的品格证据本身就是案件的焦点或者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针对刑法有明确规定的犯罪。例如,我国刑法第201条第4款规定,“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五年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构成税收犯罪。并明确被告人以前的犯罪行为是本罪的构成要件。 ,即品格证据本身就是犯罪事实的一部分,如果被告人有如此恶劣的品格,就构成犯罪。

2、有利于实现客观公正量刑

在审判实践中,对被告人的量刑主要根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结合相关量刑证据,综合考虑后作出最终判决。在上述第一起案件中,法官认为,廖丹虽然伪造证件实施诈骗,但其犯罪动机是为了治疗患有尿毒症的妻子。这与诈骗不同,因为他懒惰、懒惰。其主观恶性较轻,不会再犯罪。可能性较低,因此法院对廖丹从轻处罚。可见,量刑证据除了通常意义上的“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包括许多“酌情量刑情节”,这些都会对被告人的最终量刑产生影响。被告人的一贯行为、以往的违法行为等品格证据,都是量刑证据。有的是法定量刑情节,有的是酌情量刑情节。由于在量刑阶段使用品格证据已经不能导致冤假错案,法官在作出判决时一般会将被告人的品格作为量刑因素,对适用刑罚进行“微调”,实现因人制宜。惩罚。这样,一方面有助于查明犯罪的主客观原因以及犯罪的直接诱因;另一方面,对于防止再犯罪,有效改造和管教罪犯,帮助他们尽快回归社会也具有重要意义。

3、有利于增强判决的可接受性

品格证据用于量刑程序。法官根据品格证据所包含的全面、充分的内容来定罪,使作出的判决得到相应证据的支持,增加了判决的正确性和合理性,从而提高了判决的公正性。性能和可靠性。同时,有量刑依据,支持判决。被告人也能明白自己为何被判这样的刑罚,更容易接受和服从。此外,法官充分考虑品格证据,了解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改造可能性、再犯可能性,对被告人判处适当刑罚,有针对性地改造。受刑后,顺利执行刑罚,接受改造,回归社会。因此,在量刑程序中运用品格证据,有利于增强判决的公正性和可接受性,有利于判决的执行和被告人的康复、回归社会。

(二)品格证据弊端洞察

大多数情况下,品格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较弱。品格证据的适用可能会导致“一朝为贼终为贼”的偏见,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 [4]

1、拖延诉讼,浪费司法资源

审判的主要目的是查明案件的基本事实,正确定罪量刑。因此,被告人是否实施了涉嫌犯罪行为,是法院调查的主要内容。大多数情况下,品格证据与案件事实并不直接相关,而只是间接相关或作为旁证使用。有时在审理过程中难以把握品格证据排除的尺度和界限,可能会导致案件焦点的偏离。 ,将查明的案件事实转移到被告人的性格上,花费了大量的时间进行了几次争论。结果只是证明了一个与案件事实没有直接关系的问题,严重拖延了诉讼进程,干扰了案件的正常审理,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2011年的姚家鑫案就很有代表性。本来,案件事实基本清楚茶山镇律师,但品格证据的争议却让案件变得复杂起来。法庭上,姚家鑫的辩护律师大山律师提交了三份证据,包括一份关于姚家鑫自愿提交悔罪书的报纸报道、在校期间的13项奖励以及四份被告校友、同学和学生的请愿书。邻居们要求给予被告改过自新的机会。与此同时,网络媒体夸大了残酷的十三刀案与涉案当事人的权力、金钱、道德品质、社会不公、贫富差距等法律外因素之间的联系,引发舆论哗然。公众关注与权力失衡和社会问题相关的某些问题。对不公正现象的愤慨等等。于是,在热闹的喧闹声中,法官对于品格证据能否采信、如何判断被告人的品格都保持沉默。他得更多地思考这个案件的判决是否能够平息舆论,什么样的判决才更加合理。更容易被大众接受和认可。 [5]

2、容易产生主观偏见,可能导致误判。

品格证据本身具有一定的倾向性,特别是被告人的不良行为、犯罪前科等不良品格证据,可能会将法官的注意力从案件事实转移到被告人的品格证据上,使其在推理和判断之前先入为主。给被告人贴上“犯罪分子”的标签,影响对案件事实的正确判断。加州法律修订委员会认为:“品格证据几乎没有证明价值,而且可能具有很大的偏见。它会导致事实审判者失去对主要问题的关注,即特定场合实际发生的事情。它可以巧妙地提供证据事实审判者有机会考虑证据来证明实际发生的事情,并仅根据所涉人员各自的性格奖励好人并惩罚坏人。” [6] 在本案中,法官作出的有罪判决可能更多地反映了他们对被告人品格的评价,而不是对指控事实的客观判断,更有可能导致著名的误判。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也指出:“在法官做出判决之前,一个人不能被称为罪犯。”[7]这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解释,但在实践中,证据的运用。的一个被告的不良品格可能会在庭审前给他贴上“有罪”的标签,即使被告在庭审中极力为自己辩护,也只会让法官认为被告妄想逃避法律制裁,因为“有罪”的定性。 “犯罪”已经在法官的脑海中根深蒂固,他们已经下意识地认定被告人犯罪,这种倾向严重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

4、品格证据的基本定位及系统设计

综上分析,品格证据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一些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也有相关规定,但并未在立法中得到正式确认,使其地位、性质和适用范围不明确,导致实践中使用混乱、不规范。因此,有必要在刑事立法中制定专门的证据法或确立被告人的品格证据规则,以充分发挥品格证据在刑事审判中的积极作用,实现对被告人的正确定罪和公正量刑。

(一)明确品格证据的概念、分类和形式

品格证据的基本定义应该是:能够证明一个人的品格或者品格特征,从而证明案件争议事实的具体品格或者推断其行为符合其品格的证据。 [8]根据主体不同,品格证据可分为被告人品格证据、被害人品格证据和证人品格证据;根据其性质,可分为良好品格证据和不良品格证据。但品格证据目前在我国不属于法定证据的范畴。需要结合现行法律制度关于证据的一般规定明确,品格证据可以通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证据、文件、电子数据等必须以文件、电子数据等形式提交,还必须符合我国刑事立法关于证据合法性的要求。

(二)被告人品格证据规则的制度设计

1.定罪程序:排除原则和例外适用规则

定罪程序可以采用排除原则和例外适用规则。以品格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时,原则上应当予以排除,除非法律明确规定不得排除。然后,通过列举,明确了可以使用品格证据的几种法律情形:

(一)被告人出示其品行良好的证据。当被告人或者其辩护人出示被告人良好品格的证据时,公诉人有权出示被告人不良品格的证据来反驳其可信性。然而,“一个人的某一方面的良好品格只能以关于名誉的意见证据的形式来证明,而被告人不能拿出以前的具体行为作为证明一个人品格的证据”[9]。

(二)被告人出示其品行恶劣的证据。在特殊情况下,被告人可以为了特定目的自愿出示其不良品行证据。在本案中,被告人被视为放弃了“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检察官可以获准提出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以品格恶劣的证据反驳。

(三)被告人品格不良的证据是证明犯罪要件的事实。当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有直接关联时,应当允许公诉人出示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证明被告人是否犯罪。但这种情况必须仅限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例如现行刑法第201条关于逃税罪的最后一款。

(四)证明被告人品格不良的证据是类似事实的证据或者其他间接证据。类似事实证据主要包括犯罪动机、目的、意图、是否有计划等,多用于证明被告人主观上是否知道自己的犯罪行为是犯罪。此类证据应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是否采纳该证据,即权衡证据的证明价值和其可能造成的主观偏见。如果证明价值明显小于其可能造成的损害,或者与当前涉嫌犯罪分开。如果是很久以前的事,就应该排除;如果用于证明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目的,或者不是由于过失、偶然事件等原因,其证明价值大于可能产生的偏见,应当采信。我国现行刑法中也采用了此类证据。例如,非法持有假币罪第172条要求被告人必须具有主观意识才能构成犯罪。

(五)公诉人提供的证据间接暴露被告人品行不良的证据。在审判过程中,公诉人提供的其他证据可能会间接揭示被告人的不良品格,但由于这些证据与被告人的可信度和涉嫌犯罪行为无关,因此仅用于说明案件的附带情况。为了帮助法官更好地了解案件,证据可以被采纳。

2. 量刑程序:排除原则和规则的适用

量刑程序中应明确,原则上允许使用被告人品格证据,因为被告人定罪后,量刑的轻重只是数量问题,对犯罪本身并无实质性影响。基于该规定的考虑,建议公诉机关在量刑辩护时向法院提交被告人是否有犯罪、违法记录以及被告人其他法定或裁量量刑情节可能构成犯罪的证据。影响量刑。这样可以避免法官因先入为主而对被告人产生不利偏见,也更有利于促进程序公正。在量刑辩护程序中,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基本上都可以出示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或者是初犯、偶犯品行良好的证据。这是因为,有些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可能是在特定情况下实施犯罪的,比如受到被害人的挑衅、长期受到被害人的压迫等。例如,引言案例2提到,被告人潘某被告人王某长期遭受被害人王某的家庭暴力,造成潘某因愤怒而杀人,即使造成的危害相当于一般犯罪,对被告人的量刑也应适当从宽,实现个别化处罚。

量刑过程中一般允许公诉人提出被告人品德不良的证据,以便法官综合评估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从而“微调”量刑,科学合理地确定最终的量刑。处罚以达到改正的目的。犯罪者的双重目的和个体化惩罚。但如果品格证据对证明被告人量刑事实有重大影响或者直接导致被告人被判处重刑的,仍应谨慎使用,必要时可以排除。例如,在可能适用死刑的案件中,应当对品格证据的使用设定更高的证明标准,即达到与定罪相同的“排除合理怀疑”的水平;当品格证据用来证明存在需要从重处罚的量刑事实时,如果不能查明,则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排除该证据。因为惩罚被告人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报复,而是为了改造罪犯,帮助他回归社会,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3、证据收集:实行社会调查报告制度

为了公平、客观、全面地收集和审理被告人的品格证据,有必要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机制。其他国家已实施并证明可行的最佳方法是实行量刑前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目前,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已试点未成年人社会排查举报制度。即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前,控辩双方必须对未成年人的人格特征、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等个人情况进行调查。进行调查,形成社会调查报告提交合议庭,作为法官量刑的依据。但从上述基层法院这一制度的运作情况来看,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操作规则,相关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不明确,社会调查报告无法报送司法机关的情况时有发生。实践中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成年被告人的实际量刑未能起到很好的借鉴作用,实际操作效果并不理想。因此,法庭内应设置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英美、法国国家缓刑官等工作人员,对被告人的品格证据进行专职社会调查。在法官做出判决之前,缓刑官将包围被告。对您的家庭、学历、财产状况、社会关系、工作经历、医疗案件、精神状态、犯罪记录、吸毒经历、被捕经历等进行全面调查[10]

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别规定

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身心尚未完全成熟,其犯罪往往具有偶然性,且多出于冲动。 [11]该群体实施的犯罪应与成年人的犯罪区别对待,并可通过立法予以处理。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品格证据作出了特别规定。首先,除了在定罪程序中规定原则上的排除规则外,法定的例外情形应严格限于上述第(3)、(4)两种情况,因为检察官承担着刑事案件的主要举证责任。诉讼程序。绝对禁止检察官提供被告不良品格的证据可能会给罪犯一些余地。其次,在量刑程序中,原则上允许出示被告人品行良好的证据,对于以往犯罪记录等不良品格证据,可以结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查封制度的相关规定区别对待。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一)如果不是;成年被告人以前的犯罪行为属于过失犯罪的,不准提出犯罪前科; (二)未成年被告人前科犯罪属于故意犯罪东莞茶山律师,但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低的,犯罪情节较轻、刑期在五年以下的,原则上不予提请,除非涉及国家安全或恐怖活动; (三)未成年被告人前次犯罪属于主观恶性较大的故意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刑期五年以上的,可以采取限制性原则,即不再犯罪刑罚执行后一定期限内,或者再犯行为属于较轻过失犯罪的,可以准予排除。

【关于作者】

王志勇,单位为如皋法院。

【笔记】

[1][英]约翰·W·斯特朗:《麦考密克论证据》,唐伟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79页。

[2]王爱萍:《性侵案件中受害人品格证据是否存在?》 《检察日报》2013年7月30日第03页。

[3][英]特纳:《刑法原理》,王国庆等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559页。

[4]白晓晨:“浅析品格证据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与完善”,《法制与社会》,2012年11期,第129页。

[5] 详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行一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

[6]何家红、张卫平:《外国证据法译文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60页。

[7]【意大利文】贝卡利亚:《论罪与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1页。

[8]崔婷:《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品格证据的适用与完善》,载,2015年6月10日查阅。

[9]高忠志:《美国证据法新释——相关证据及其排除规则》,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8页。

[10]陈瑞华:《量刑程序的理论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33页。

[11] Bai :“对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性格证据的应用和改善的简要分析”,“法律制度与社会”,第11期,2012年,第1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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