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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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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婚约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详解:最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涉及彩礼、订婚纠纷案件适用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解释[2003]19号)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海关规定缴纳的聘礼,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尚未同居;
(三)婚前支付,给支付人生活造成困难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适用,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禁止包办婚姻、买婚以及其他干扰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通过婚姻索取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配偶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伤而支付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费等;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仅属于夫妻双方的财产; (四)当事人专用的生活必需品; (五)其他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当从自己的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措施由双方商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他人无合法依据取得不正当利益,受到损失的人有权要求返还不当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2号)第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因婚姻取得的财产,婚姻存续时间不长,或者因索取财产给对方造成困难的,可以酌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解释[2001]30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一方依靠个人财产以及离婚时取得的财产不能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一、彩礼范围如何界定
实用要点
支付彩礼的习俗是审理涉及彩礼的婚姻合同、财产纠纷案件首先应考虑的因素。当地有此种习俗的,有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支付的贵重财产,可以请求返还。
结合所支付财产的价值、支付的场合、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支付是否是以结婚为目的。如果存在这样的目的,则可视为聘礼;其他案件,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并处理。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是处理婚姻契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原则。办案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规定。如果不遵守规定,财产将不予退还。
潜在风险
订婚期间支付的非以结婚为目的的财产,不属于彩礼。只是一般意义上的赠与,不属于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回报。
订婚习俗以外的宴请亲友等费用,不属于结婚目的支付,也不属于彩礼,无需退还。
法院在确定彩礼给付时,一般根据证人证言、银行凭证、购物收据等相关证据作出认定。因此,为防止纠纷发生后举证困难,应注意保存相关凭证。
地方法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解答(二)(二)》(沪高院[2004]26号)对此问题进行了解答如何判断彩礼。 “司法解释(二)所涉及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根据当地习俗,作为最终缔结婚姻关系的最后手段所必须支付的,具有明显的习惯法性质。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案件,首先应当根据双方或者受款方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案件情况,是否有要求返还的风俗习惯来判断结婚前的彩礼可以否则,只能作为赠与处理,不能适用司法解释第(二)项的规定。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认为,男女双方在筹备婚礼期间招待、宴请亲友所发生的费用婚礼属于共同消费费用,接收方尚未实际获得,不能要求退回。交往过程中为表达感情而给予对方的少量财产(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双方经济能力等综合判断)属于赠与关系,不计入彩礼礼物,不得要求退回。
2、婚姻契约财产纠纷当事人如何确定
实用要点
不能狭义地认为婚姻契约财产纠纷的当事人只有男方和女方。事实上,彩礼的支付者和接受者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戚,他们都可以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
支付彩礼是为了男女双方的利益。因此,被告关于其不是实际收款人或原告不是实际付款人的抗辩不予采纳。
男女办理结婚手续后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要求返还彩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包括第三人。
潜在风险
在涉及彩礼返还纠纷的案件中,彩礼的支付者和接受者不仅是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其父母和亲属。这些人都可以成为退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
无法证明受聘方父母、亲属接受或者实际使用聘金的,其返还聘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返还彩礼的,婚姻双方为返还彩礼义务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离婚诉讼中一般不包括第三人,因此接受彩礼的父母或亲属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地方法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沪高法民1[2004]26号)答:彩礼涉及的当事人范围:由于在实践中,彩礼的支付者和接受者不限于男性和女性,还可能包括父母和子女。男性和女性的亲属。这些人可以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针对实践中可能存在的男女双方为原告、被告的返还彩礼诉讼,或涉及返还彩礼的离婚诉讼中,被告提出原告并非实际支付人的抗辩或者说他不是实际受礼人,因为彩礼的支付实际上是基于男女都是利益的对象或代表,因此人民法院可以不予采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婚姻家庭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评议(2005)》中多数意见认为,直接付款人和收受人可以列为当事人。本案中,彩礼返还义务人为实际受礼人。这不仅限于男性和女性政党。如果男女办理结婚手续后,一方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返还离婚诉讼中的彩礼。由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离婚案件审理中一般不包括第三人,因此彩礼不应列出。实际付款人和收款人均为当事人。由于聘礼实际上是支付给作为受益人或代表的男女双方的,因此婚姻双方应当是聘礼返还的义务人。当事人一方以自己不是彩礼的实际支付人或者实际受赠人为由抗辩拒绝退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有意见认为东莞茶山律师,在离婚案件中,不宜将男女双方的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作为彩礼的实际支付人和受赠人列为案件当事人。离婚诉讼中不涉及彩礼返还的问题。可告知当事人,离婚案件终结后,彩礼的返还将另行安排。诉讼。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裁判指引》(2014年5月21日修订)第20条规定茶山镇律师,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契约财产纠纷时,应当将婚姻契约中的男女双方列名。作为原告和被告。 ,彩礼的送达人或者受收人不是婚姻关系中的男女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彩礼的送达人或者受收人列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
3、未登记结婚但同居的彩礼是否需要退还?
实用要点
返还彩礼的,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还应当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办理。一方要求另一方退还按照海关规定支付的彩礼的,予以支持。
退款金额以男女未同居、未登记结婚为前提。彩礼如用于同居期间共同消费费用,有证据证明的,不予退还。
未登记结婚而同居的,应根据同居时间、彩礼数额、有无子女及过错等情况,公平确定返还彩礼数额。 、当地风俗习惯、经济水平等因素。
潜在风险
彩礼返还纠纷适用三年诉讼时效。因此,在婚姻未登记的情况下,付款人应及时行使权利,要求对方退还彩礼。如果对方拒绝返还彩礼,则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在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时,首先应当考虑当地是否有支付彩礼的习俗。如果不存在,则不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结合媒人证言、提款凭证、购物凭证、海关等证据来认定支付行为的存在。
未登记结婚但已同居的,应根据同居时间的长短、彩礼的数额、有无子女等情况公平确定返还彩礼的数额。 、过失、当地风俗习惯、经济水平等因素,但这要以当地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为准。回报率各不相同。
地方法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二)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1[2004]26号)彩礼,男女方仅结成同居关系,彩礼的支付 彩礼的父母或者亲属依法要求对方退还彩礼的,实际支付彩礼的,案件情况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如有必要,可以向婚姻中的男女双方解释法律规定。如果不重新申请结婚登记,可以裁定退回。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裁判指引》(2014年5月21日修订)第十七条。双方同居或者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对方捐赠大量财产的,分手后,对方要求返还捐赠财产的,人民法院法院应予支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婚姻家庭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2005)》:人民法院应考虑当事人的居住年限共同或已结婚、双方家庭状况、财产用途、有无子女、当地经济条件等。根据具体情况,可酌情返还全部或部分金额。
4、已登记结婚但同居时间较短的彩礼是否需要退还?
实用要点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登记结婚但双方不住在一起的,彩礼原则上应当返还。
登记结婚后夫妻双方已同居,且无法证明支付人因支付彩礼而生活困难的,原则上不退还彩礼。
婚姻存续不满一年,但支付彩礼金额超过5万元的,可以放宽“支付人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对返还彩礼的要求可以有条件支持,但比例不宜太高。
潜在风险
已登记结婚但同居时间较短的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的,法院会首先审查当事人是否因支付彩礼而造成生活困难。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支付人因支付彩礼而遭受困难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如果已登记结婚且同居,返还彩礼的前提是当事人已离婚。付款人可以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后提起诉讼。但离婚后提出的,应在3年诉讼时效期限内行使权利。
如果已登记结婚但同居时间较短的,返还彩礼金额将按一定比例确定,不予全额返还。
地方法规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鲁高发[2008]243号):准确领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精神,彩礼的返还范围主要限于未婚者。在某些情况下,男女结婚时间较短或婚后未同居的,需要准确认定司法解释规定的“生活困难”标准,即:一方因支付聘礼而生活确实困难,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当事人退还聘礼的主张可以有条件支持;对于男女结婚一年以上的,一方要求退还彩礼的主张,原则上不予支持。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辽高发[2009]120号):双方未登记结婚,但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到时候,甚至生下孩子,当事人也必须退还彩礼。原则上不应支持请求。
五、如何理解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
实用要点
“生活困难”是指离婚后,因支付彩礼的原因,支付人无法自行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如果当事人在支付彩礼前已经生活困难,且彩礼的支付加剧了困难,法院也将支持其返还彩礼的请求。
确定还款数额时,应综合考虑男女同居时间、彩礼金额、当地风俗习惯、经济水平等因素。
“生活困难”的举证责任由当事人承担。一般情况下,只要没有相反证据,就应认定为付款原因。
潜在风险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生活困难”,对支付人提出了更高的举证标准。法院将对此进行严格审查。一般会以村委会证明、经济收入证明、债务证明、低收入证明等为依据。应当提供保证证明等证据,并根据现场检查结果进行认定。
结婚登记后,如果要求返还彩礼,必须以离婚为前提,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彩礼返还的数额不是全部,而是根据男女同居时间、是否有子女、过错责任、当地风俗习惯、经济水平等因素确定。
地方法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发发[2001]44号)第二十三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发发[2001]44号)第二十三条: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是指夫妻双方离婚时的离婚。一方个人收入和全部财产不足以维持近期基本生活。主要包括: (一)一方残疾或者患有严重疾病,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 (二)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3)其他生活困难情况...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鲁高发[2008]243号):准确领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精神,彩礼的返还范围主要限于未婚者。在某些情况下,男女结婚时间较短或婚后未同居的,需要准确认定司法解释规定的“生活困难”标准,即:一方因支付聘礼而生活确实困难,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当事人退还聘礼的主张可以有条件支持;对于男女结婚一年以上的,一方要求退还彩礼的主张,原则上不予支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庭婚姻家庭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回顾(2005)》:论实践中如何把握“生活困难”标准与会者形成了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解释二》规定的“生活困难”属于相对困难,即由于支付彩礼,导致支付人的生活较支付前发生巨大变化。与原来的生活条件相比,付款人的生活过得十分艰难。相对来说比较困难。即使结婚后双方离婚,彩礼仍应返还。如果以绝对难度作为判断标准,很容易对付款人造成不公正,使当事人的利益无法得到真正的保护。
另一种观点认为,支付彩礼的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男女建立婚姻关系后,支付彩礼的目的已经达到,受礼人原则上不再需要退还彩礼。如果以生活困难作为参考因素,则体现了法律和审判实践对生活困难当事人提供的帮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将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一方生活困难”解释为“依靠个人财产”且离婚时取得的财产不能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因此,从立法原意来看,《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生活困难”应为绝对困难,即支付人因支付彩礼而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水平。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是前提。与会代表多数同意这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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