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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解析监管法规下的体罚虐待罪:

时间:2024-12-16 00:2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一、虐待在押人员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一)对象要求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一个复杂的客体,即被监管人的人身权利和监管机构的正常活动。对在押人员的体罚和虐待手段经常存在,如体罚、捆绑、殴打、辱骂、人格侮辱、精神折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

(二)客观要求

本罪客观方面是违反监管规定,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体罚,情节严重。监管规定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革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监管规定。所谓被监管人员,是指依法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包括所有已被羁押或者尚未羁押的被拘留者、被告人以及其他依法被羁押、监管的人员。这些人包括在监狱、劳教所、少年管教所服刑的罪犯;看守所、看守所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因违反规定被拘留或者有其他依法受到监管的人员。殴打是指对受监管人员造成暂时身体疼痛的行为。体罚和虐待是指除殴打以外对被监管人的身体或精神造成摧残或折磨的一切方法,如罚躺、强迫跑、罚暴晒、罚冻、罚挨饿等。需要指出的是,本罪中的殴打、体罚、虐待行为并不要求一致性。一次殴打、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就足以构成犯罪。至于行为人是直接实施殴打、体罚、虐待,还是利用被监管人的手对其他被监管人实施殴打、体罚、虐待,区别仅在于方法不同,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默许被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员的,也应当认定为“指使被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员”的行为。

(三)主要内容

本罪的主体是一个特殊主体,即监狱、看守所、看守所等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所谓监狱,是指刑罚的执行机构。所谓看守所,就是关押被司法拘留的人的场所。所谓看守所,就是依法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场所。

司法实践东莞茶山律师,本罪主体的认定并不限于直接对被监管人实施体罚、虐待的行为。一些司法工作人员没有直接实施体罚、虐待,而是在执行纪律过程中违反监督规定。教唆、教唆、纵容或者暗示一名或者多名在押人员对其他在押人员实施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茶山镇律师,也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本罪。在这种情况下,实施体罚和虐待的被监管者不是监管者。虽然他们不能单独构成本罪的主体,但他们是体罚、虐待行为的直接实施者,仍可构成本罪的共犯。但由于被监管人可能是在胁迫、欺骗的情况下参与的,量刑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考虑其角色和地位。

(四)主观要件

本罪具有主观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即监察人员体罚、虐待、违反监察规定的行为是故意的。犯罪的目的一般是制服被监管人。犯罪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发泄愤怒、报复,有的是为了炫耀权力等等,无论动机如何,都不影响犯罪成立。但犯罪动机是否不良可以作为量刑的一个因素。

2、虐待在押人员罪的量刑是怎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监狱、看守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在押人员,情节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伤害、致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示被监管人员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虐待被拘留者是严重违法行为。无论犯罪分子有罪与否,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容任何人侵犯。所以,只要被发现,就会受到严厉的惩罚。使公民的利益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以上是华旅网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您需要帮助,欢迎咨询华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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