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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虐待行为的法律

时间:2024-12-16 00:2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案件基本情况】

沉某(男)与彭某(女)于2002年结婚。婚后,沉某经常辱骂、殴打彭某。后来,在寒冷的冬天,她让彭穿着单薄的衣服站在屋外,给彭泼冷水,把彭挂在房梁上,用水带打她。等待。 2005年12月,沉某醉酒回家,用木棍打断彭某的左腿,造成彭某终身残疾。 2006年2月20日,彭某因不堪忍受沉某的虐待,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彭某在起诉书中列举了沉某长期虐待自己的事实,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准予离婚。

[争议]

本案的焦点在于,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茶山镇律师,发现虐待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应当如何处理。对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彭提起离婚诉讼,并没有指控沉虐待。人民法院应依法处理离婚问题,不应追究沉某的刑事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沉某婚后长期虐待配偶彭某,手段恶劣,后果严重,致使彭某致残。其行为已不再构成自诉罪。为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虐待是指夫妻或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对家庭成员进行殴打、责骂、限制人身自由、强迫过度劳累、生病不予诊治以及对家庭成员进行身体、精神、性等方面的折磨、迫害、摧残的行为。 ” “虐待行为极其恶劣,即虐待行为持续时间长、虐待手段残忍、虐待目的卑鄙、虐待后果严重的,构成虐待罪”。虐待;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是现实生活中严重侵害家庭成员合法权益、危害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虐待的受害者是主要是老年人、妇女、儿童,因此,宪法、法律、法规对老年人、妇女、儿童提供了较为严格的保护。

我国宪法规定:保护妇女权益,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儿童。 《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家庭成员之间虐待、遗弃。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对虐待罪规定了两种情形:(一)虐待家庭成员,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仅经投诉处理。 (二)犯虐待家庭成员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拘抱怨。

本案中,沉某在婚后长达三年之久,疯狂、残忍地虐待了其配偶彭某。这种手段极其残忍,导致彭女士残疾,身心受到极大伤害。情况十分恶劣。 ,后果很严重。根据《刑法》规定,沉某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不再属于自诉犯罪,而是公诉犯罪。因此,虽然彭某在离婚诉讼中并未指控沉某有虐待行为,但人民法院应当追究沉某的刑事责任,而不应仅限于受害人是否投诉,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对于彭某的离婚主张,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依法应予支持。而且,彭女士作为无过错方东莞茶山律师,离婚时有权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元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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