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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

时间:2024-12-16 00:2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关于印发《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人社规[2022]8号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设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房产局、交通局、水利局,江北新区建设交通各局、生态环境水利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建设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

南京市水务局南京市绿化园艺局

2022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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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第二条 工资存款可以采取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和现金等形式,鼓励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等替代现金方式。工资保证金以工程保证保险或者其他形式存放的,按照银行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工资存款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结合工作实际,委托各区(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日常监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市建筑业建筑人才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农民工工资押金的日常业务处理。

第四条 施工总承包商应当向我市银行机构办理现金保证金或者申请开具银行保函。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取得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批复(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批复的项目,按规定办理)。法律规定,应当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工资押金。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时,应通知相关单位及时存入工资押金,并于3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等。发布或批准日期。该信息通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六条 我市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第一个工程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1.5%缴存,第二个及以上工程按1%缴存。单个项目合同金额较高的,交通项目仓储金额不得超过300万元,其他项目仓储金额不得超过80万元。

第七条 工资存款存放实行差别化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建设、房地产、交通、水务、绿化园林等部门制定。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商以现金方式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应当与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现金)存入协议》(样本见附件1),并将协议副本发送至经办银行。全市建筑行业施工人员。记录在服务管理中心。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商选择以银行保函形式存放工资保证金。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第六条规定比例应存入的工资保证金金额。担保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名义为受益人,保函性质为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保函(样本见附件2)。担保有效期不少于一年,且不得短于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人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期限。

第十条 建筑总承包商符合减缴、免缴工资押金条件的,应当向市建筑业建筑人才服务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营业执照、施工合同复印件、非发生拖欠工资的承诺书等材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讨论决定后审查批复。

对于未申请或审核未通过的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仍应按规定留存工资押金。

经审查减缴、免缴工资保证金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必须按照规定标准重新缴纳工资保证金。 。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入工资保证金后,出现符合提高工资保证金存存比例的情况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重新存入工资保证金并备案。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拖欠其承包的工程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决定,责令限期支付。限时或提前付款。施工总承包单位逾期不缴纳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社会保障局出具《农民工工资押金缴纳通知书》(以下简称《缴纳通知书》) 》,样本见附件3)送经办银行,并抄送施工总承包商。

经办银行应在收到《缴款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从工资存款(现金)账户中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支付相应金额。我。

施工总承包商以银行担保方式存放工资押金。出现本条第一款情形的,提供银行保函的经办银行应当自收到《付款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银行保函付款。农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 工资保证金(现金)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足工资保证金。

使用银行保函存放工资保证金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施工总承包人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担保范围、担保金额相同的新担保。施工总承包商一旦出具新的保函,原保函即失效。

第十三条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竣工后,施工总承包人应当作出该工程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书面承诺,并公告自竣工之日起30日内无异议。工地维权信息公告栏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后即可申请返还工资押金,并提供《外来务工人员工资押金返还申请表》(见附件) 4 为样本)及相关材料。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施工总承包商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和施工总承包商发放《农民证》。审查完成日期。 《职工工资存款(现金)返还确认函》(样本见附件5)。经办银行收到确认函后,工资存款(现金)账户将解除监管茶山镇律师,相应资金将不再受监管。不再属于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人可以自由使用账户资金或办理账户注销。

选择采用银行保函存放工资押金且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书面申请,并自审核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施工总承包商办理撤回保函手续。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要求储存、补充工资存(金)账户资金或者提供、更新保证函的东莞茶山律师,按照第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未按要求存入工资押金问题的,应及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本市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茶山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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