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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生育权详解:法律保障与权利自

时间:2024-12-16 00:1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核心内容:法律规定妇女享有生育权。妇女有生育或不生育的自由。生殖权利包括生殖自由和生殖健康。法律快报编辑将为您详细介绍生育权。

我国1992年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在立法中规定了生育权。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2002年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东莞茶山律师,有依法实施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对实施计划生育负有共同责任。 ”

《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基于对生殖权主体的不同理解,中国学者对生殖权概念也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他们主要有以下观点:

⑴ 生育权是已婚妇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生育或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⑵夫妻生育权是指夫妻双方以合法婚姻为基础,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享有的决定是否生育、何时生育、如何生育的权利。

⑶生育权是已婚妇女和其他妇女决定是否生育以及如何生育的个人权利。

⑷生育权是所有公民,无论男女、已婚与未婚、成人与未成年人,平等享有的人格权。

生育权是指合法结婚的男女依法决定是否生育、何时生育以及生育多少孩子的权利。

生殖权利内容

生育权是指公民生育子女以及获得相关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包括以下部分:

1. 生育自由

有权自由、负责任地决定生孩子的时间、数量和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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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决定是否生育孩子的权利。公民有生育子女的权利和不生育子女的自由。公民有选择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利,不生育不应受到歧视。

男性和女性都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利。即一方生殖权利的实现不得干扰另一方生殖权利。

从理论上讲,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单方面实现。因此茶山镇律师,这项权利的实现要建立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只有两个人的共同愿望才能实现。

2. 生殖健康

生殖健康是指人们能有满意、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能自由决定是否生育、何时生育、生育多少。公民有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的权利,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权和安全保护的权利,有不孕不育问题的公民获得咨询和治疗的权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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