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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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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了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司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我国历来严厉打击涉税犯罪。如果涉及重大涉税犯罪,不仅将被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涉案企业和企业家还将承担严重的刑事责任。为促进企业合规经营,防范涉税刑事法律风险的发生,有必要对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进行研究,了解什么样的行为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果构成这种犯罪会发生什么。什么样的刑事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其他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税款抵扣的行为,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允许他人为自己虚开、或者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之一。虚假发布行为。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减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减税的,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元;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元;虚缴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虚缴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缴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需要指出的是,并非所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虽然刑法没有明确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必须有特定目的,但从犯罪描述来看,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是为了抵扣税款或者赚取交易费用,介绍等费用及其他用途。
1995年颁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非法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设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立法意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即处罚虚开、伪造、非法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发票的行为打击逃税、骗税等犯罪活动,确保国家税收收入。
此外,2004年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也明确了这一问题。以下三种行为不属于虚假开具: (一)虚增营业税、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虚假繁荣、相互开具或者封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二)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过程中夸大销售业绩、虚假申报的。在添加商品销售过程中,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依法缴纳增值税,不造成国税流失的; (三)为了夸大企业经济实力,虚开进项增值税发票,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企业固定资产,但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用于抵扣税款,国家税收并没有损失。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非法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增值税解释》)对于业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主要类型进行了明确介绍:(一)有不得购买、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接受应税劳务茶山镇律师,但不得为他人、自己、自己、自己或者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有购买、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或接受应税服务但为他人、为自己提供服务,
对于前两种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没有异议。不过,对于第三种情况,主要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增值税解释》尚未废除,但这一解释已在1997年《刑法》中制定。此前,与新刑法规定相抵触的司法解释不再适用。因此,根据现行刑法第205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解释中的解释是“进行实际经营活动,而让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自己谋取利益”也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畴。该规定不再适用,即该情况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例如,在下面的案件中,被告最终在二审中被无罪释放,因为被告不存在骗取国家税收的目的东莞茶山律师,也没有造成国家税收的损失。
主要事实:
2010年下半年,被告张拥军在不具备任何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以恒瑞公司名义与生产、经销公司签订了货物购销合同。张勇军先将货款支付给恒瑞公司,然后恒瑞公司将货款支付给厂家采购货物,厂家将采购的货物直接发送给张勇军指定的经销公司。公司刘某1凭厂家货物通行证、药检单、仓库出库单等相关手续以及张永军提供的开票信息和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到恒瑞公司办理开票事宜,然后邮寄至张勇军.经销公司向恒瑞公司付款后,恒瑞公司扣除发票费用和下次进货价款,将剩余货款退还给张永军。
恒瑞公司按总价款及税金的10%向张永军收取开票费(刘1从中提取0.2%作为福利费),恒瑞公司按总价款及税金的8%左右缴纳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恒瑞公司向北京经销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销售货物一致。通过该方式,2010年至2012年,恒瑞公司共向普仁红公司、国药北京康某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国药北京天星普欣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08张,金额为.69元,税额为0.76元,价税合计为0.45元。
法院认为:
本案存在实际的药品购销行为。恒瑞公司作为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作为收款纳税人的普仁红公司、天兴普信公司、北京康公司;上述公司将货款汇至恒瑞公司开立账户,恒瑞公司收取所售商品货款;恒瑞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相关内容与销售货物一致,发票内容真实,增值税专用发票系恒瑞公司合法取得。也以恒瑞公司名义发行。因此,恒瑞公司向上述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构成对外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
裁判结果:
1、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4刑初148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永军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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