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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与统一适用标准:解决事实

时间:2024-12-15 18:0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法律方法是法律界的专业思维和技术。它适用于个人法律情况。它处理事实与规范之间的疑难问题,旨在对个案寻求合法合理的法律决定或判决。法律方法的本质是法律思维。后者是指在长期的法律职业实践中形成的,通过专门的法律语言进行分析、推理、解释、判断、论证等活动的主观过程。近年来,法律统一适用问题备受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迄今为止,学术界已经发表了许多关于这一主题的著作。 2020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系列关于法律统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茶山镇律师,可见这一问题受到了高度重视。事实上,法律的统一适用本身就包含着对法律方式的要求。法律途径有利于促进法律的统一适用。两人的关系非常密切。当前中国,法律统一适用体系的构建和完善,需要重视和发挥法律手段的应有作用。

法律方式对法律统一适用的意义

可以从制度(或机制)、职业道德、法律手段等角度规范法律的适用,实现法律的统一适用,从而实现司法公正。法律适用的规定主要来自外部和内部两个层面。其中,法律方法是法律统一适用的内在约束力。其统一适用法律具有认知功能、监督功能、评价功能、补救功能和服务功能。法律方法对法律适用的制约力主要体现在思维导向、技术路径和知识共识等方面。因此,法律方法是实现法律统一适用的内在规范力量。正如德国法学家韦德什所说,法律方法论具有平等对待和法律的稳定功能。此外,对于法律从业者来说,对方法的忠诚可以起到自我监督的作用。在司法审判中,法律方法作为法官运用的实践技能,具有中介功能,可以为司法判决提供依据,弥合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差距。法律方法还可以对法律适用提出关键标准,从而增强审判的合法性和合法性。更重要的是,法律手段可以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提高法院判决的有效性。

在欧美国家的司法实践中,法律的统一适用受到高度重视,也是法治的目标。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在司法机关统一适用成文法规则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英美判例法的运作坚持“遵循先例”的原则,更加注重个案法律适用的统一。从一些国家的经验来看,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等法律手段始终为法律的统一适用提供了重要的技术保障。例如,在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中,综合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更新”的司法技术,最终与立法者参与实际法律秩序的共同构建,从而实现“司法统一”。 ”。欧洲各国最高法院都有一些独特的制度,在保证预审、审判和审后三个阶段对法律的统一解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诉前阶段的预防性解释制度,包括司法解释和案件咨询制度,最高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的案件审查制度,以及事后下级法院遵循最高法院法律解释的制度。判断阶段。法律的统一解释无疑有利于促进法律的统一适用。可见,法律解释作为一种常用的法律手段,对于欧洲各国最高法院统一适用法律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统一法律适用要注重法律手段

总体来看,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界注重构建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如通过司法解释统一审判标准、通过首席法官联席会议和专业法官联席会议统一审判标准等。 ,并通过审判委员会统一法律的适用。 。 2007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课题组提出,通过实证研究,建立法律适用的沟通交流机制,以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这一机制的具体运作包括:审判长联席会议、定期召开审判业务座谈会、改审、发回再审案件意见交换机制、案件请示制度等。 《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年至2008年)》发布以来,先后出台了多项改革纲要,探索和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可以说,现有办法侧重于法律统一适用的发现认定机制、审查讨论机制、规范约束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和配套保障机制。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系列关于统一法律适用的指导文件。例如,2012年2月《关于有效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审判执行工作统一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2019年10月28日《关于建立案件纠纷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 《法律的适用》、2020年7月27日《关于统一》 《关于加强法律适用类案查找的指导意见(试行)》、2020年7月31日《关于深化司法问责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完善法律统一适用的意见》 202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工作机制的意见》集中出台。特别是近两年的文件,表明我国法院对法律统一适用问题的高度重视,这些文件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延续了以往法院体系构建统一适用的基本思路。法律的机制。例如,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突出了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职能作用,强调了各审判机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法律责任,贯彻统一法院院长法律适用标准的原则。监督管理职责,充分发挥审判管理、审判级别制度和审判监督程序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中的作用,强化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科技支撑和人才保障,促进法律适用标准统一。可以说,注重外部机制的建设和完善一直是中国法律统一适用的主导方式。

一些地方法院也下发了类似文件。例如,2019年7月,为进一步加强法律统一适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印发《关于落实司法问责制加强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提出系统构建“五位一体”统一法律适用机制。 。 2020年7月14日东莞茶山律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建立类似案件强制检索报告制度的规定(试行)》,规定建立类似案件强制检索报告制度。当然,相关文件在强调完善相关机制或制度的同时,也认识到了法律解释等法律手段在统一法律适用方面的合理价值。还是以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为例,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加大司法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的培训,加强对法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培训。培养法律解读、案例分析、类案检索、技术应用等能力,全面提高法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意识和能力。但总体来看,当前法律的统一适用更多地侧重于机制层面的建设和完善。虽然也提到了法律解释等法律手段,但仍然不够重视。如何将法律手段融入司法实践,有切实可行的措施。仍有突破空间。

构建多视角、全方位应对

法律统一适用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视角、全方位应对。从规则规定上看,上述构建法律统一适用机制的思路,本质上是着力于立法层面,体现行政思维,旨在解决高等法院制定案件中法律统一适用的问题。一种机制。它是一条具有准立法性质的抽象规则,但却忽视了基层法院和法官在个案中的能动性,忽视了法官在个案中运用法律手段的可能性。事实上,法律统一适用问题并不排除裁判上的差异,必须注意保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我们不能对法律的统一适用有机械、僵化的认识,因为任何法律适用活动都不可避免地涉及到适用者一定的主观性,需要有法律方法的操作空间。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文件开始关注法律方式在法律统一适用中的价值。例如,《关于有效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审判执行工作统一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提出正确运用法律适用方法、法律解释方法和利益计量方法。 《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相关的法律解释、案例分析、类案检索、科技应用等能力培养。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文件才刚刚开始关注法律解释等手段对于统一法律适用的价值。更重要的是,法律手段如何在现有体系下顺利发展和运行。比如,各级法官特别是基层法官解释法律、选择适用法规、填补漏洞的权力能否得到承认,就需要认真对待。当前,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法律统一适用问题往往是在司法问责制的背景下进行的。但从法律手段上看,恐怕需要在更广阔的制度背景下进行设计,才能有助于真正实现法律统一。适用的。上述等文件也开始关注法官作为法律适用主体的专业素质,尤其是法律方法能力在法律统一适用中的价值。法律思维是法律方法的一个内在方面。法律思维如果不经过训练,就会是碎片化的、不完整的、直观的。这使得法律适用的统一性难以保证。要高度重视法官专业思维统一法律适用的作用,加强相关培训,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形成我国法官专业群体同质的法律思维。国家,就是严谨、规范、统一的司法思想。推动法官专业化队伍建设。

总之,随着高科技的发展,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也有助于解决案例生成和适配的问题。一些地方法院已经开始进行这方面的探索。例如,北京高院上线了名为“睿法官”的智能研判系统,上海法院也开发了“刑事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如何通过司法大数据和法律人工智能完善类案指导的“统一裁判标准”功能,是未来需要探索的重要课题。与此相关,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法院出台的一些文件都特别重视类似案件的检索。类似案件检索不仅是一个系统,更重要的是,还需要法律手段的技术支撑。例如,什么是类似的案例?如何发现并证明相似案例之间的相似性?都需要类比推理、法律论证等相关法律方法的支持。如果没有相应的支持,强制类似案件检索可能很难达到预期目的。当然,造成法律适用不统一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从法律方法的角度寻找统一法律适用的办法,或许只是众多对策之一,但确实是必须考虑的对策。

(作者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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