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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解析二审不开庭审理方式的立法

时间:2024-12-15 13:0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内容提要 本文通过对二审审理方式的立法解释、不审案件与不审案件的数据比较、不审案件的实际操作模式考察,揭开了不审案件的面纱;并研究未经审判而进行审判的实际原因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指出不开庭审理控制方式的刚性特点和改进方向;从理论上论证非法庭审判的价值权衡和利益平衡,化解对非法庭审判的认识误区,明确非法庭审判选择和运作应把握的原则;构建非法庭审理基本框架,制定非法庭审理操作规则。

关键词:二审、不开庭审理、改进方向、利益平衡

审判方法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内容之一,关系到审判职能的履行、审判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当事人权利的保护等多重诉讼价值目标的实现。我国民事诉讼法坚持二审开庭审理的原则,不例外开庭审理。然而,多年来二审审判的实际选择并没有遵循立法路径。在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办案压力加大的情况下,基于提高审判效率、减轻工作强度等原因,审判案件数量大幅减少和扩大。不开庭审理案件的范围与立法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但程序不一致、程序混乱、流程封闭等问题,以及虚拟合议制和当事人诉讼参与权背后的隐性问题,制约了二审审判级职能的履行。裁判可信度降低。

庭审是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涵盖和展示了当事人的主张、辩护、举证、质证、辩论、法庭调查、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办案结果的制作。它是民事诉讼程序运行的核心,被视为司法公正的保障。对于民事二审案件,即使在一审结束后,我国民事诉讼法仍然坚持开庭审理的原则,以保证和彰显法庭审理对于司法公正的意义。没有法庭程序的审判在理论上一直被忽视,甚至招致批评。在实践中,他们也缺乏重视和反思。作为一种正式的制度安排,如何克服不开庭审理法庭诉讼缺乏程序保障的固有缺陷,以看得见、摸得着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

1. 调查:非法庭听证规则解读及实务操作

(一)制定不开庭审理规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并举行审理。

经审查案卷、调查询问当事人东莞茶山律师,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这是民事诉讼基本法中相对单一的规定,不举行民事二审听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不开庭审理的具体情形包括:不服、不可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 上诉已被裁定;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原裁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原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这种解释显然不是对不审规则的细化。民事诉讼法重点规定了不开庭审理二审的操作程序、裁判标准和决策机构; 《解释》从不开庭审理的案件类型入手,但这种分类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没有对民事诉讼法中不开庭审理的案件进行参考。庭审规定进一步明确。

民事诉讼法对民事二审审理方式和非法庭审理方式的适用标准、审理机构、审理方式以及选择和适用等作出了相应规定。从图1中,我们可以解读二审的立法倾向以及对非开庭审理限制适用的基本态度。

(二)不开庭审理的运行情况

作者将案件数量和每位法官结案数量较多的 L 中级法院与案件数量较少的 D 中级法院进行了比较。

②以近年来审理的民事二审案件作为分析样本。通过调查、访谈、电子卷宗查阅等方式对不开庭审理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结果如图2所示。

样本数据显示,两院未开庭案件比例存在较大差异:L中院2011年、2012年、2013年未开庭案件比例差距较大;L中院2011年、2012年、2013年未开庭案件比例差距较大; D中级法院2014年未开庭审理的案件比例差异较大,比例差异较大。前者的原因是2010年发布的《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调整方案》,将二审审理率纳入公平指标。法院开始关注开庭率,并逐步将其纳入考核,二审开庭率显着推高。后者主要是由于部门之间案件数量和人员配置的差异。为避免案件积压,法院统一操作意见(D中级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判庭2013年人手充足时未审理的案件占15.2%,远低于2014年人员不足时。69.9%)。

在决定是否立案审理时,从法官们的讨论中我们了解到,除了考虑法律规定的新证据情况外,案件的复杂性、标的额、群体性、申诉风险等、新类型、当事人情绪都是影响因素。是否开庭审理的决定取决于个案的各种因素的综合权衡。

对于不开庭审理的调查询问方式,L中院和D中院基本相同,即立案时确定调查时间、地点,送达当事人。调查过程中,法官参照法庭程序,主持当事人陈述、辩护、接受调查询问。进行辩论和调解,合议庭其他成员不参加此过程。

(3)无需开庭的多维度数据分析

为了解当事人对非审程序的态度,笔者对D中院30件二审案件的当事人及代理人进行了电话调查。结果显示,当事人及代理人均认为,开庭审理表明法院认真、审慎办案,希望案件能够当庭审理。不过,一些大山律师和代理律师认为,是否开庭审理对于案件的结果并不具有绝对的影响。其结果与案件的性质和办案法官的素质更为密切相关。

调查数据显示,多数法官认为二审应当不开庭进行,因为即使举行听证,也存在形式主义现象,而且近半数法官认为,合议庭成员在听证过程中的参与程度不高。平均的。过半法官认为,是否开庭审理与查明案件事实、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解决当事人和申诉矛盾等没有直接关系,并认为立法规定和举行审判的要求已减少。

这提高了审判效率,也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具体数据见图3)。

笔者选取再审改判率、平均审理天数、调解撤案率三个指标分别对应案件的公正性、效率、有效性,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丁中院2014年、2015年审结的二审生效的63件民事再审案件中,未二审案件占23.8%。两起案件在申请再审时均提到二审预审法官与签字法官人数不一致。还有合议庭其他成员是否参与本案审理的疑问; 11.1%的再审改判案件没有审理,其中有1起是再审查明新证据后改判的。 2014年D中院婚姻家庭案件庭二审案件平均审理天数比2013年减少6天,调解撤案率下降4.2%。 2014年,该庭每位法官审理的案件数量较2013年增加了近20件。审理节奏的加快,客观上影响了案件的平均审理天数和个案调解的精力投入,并体现在平均审理周期上。案件数量以及移交率和驳回率指标。

二、探索:不开庭审理的现实动因与操作难点

(一)不审标准让位于加快审理的实际需要

《民事诉讼法》将非开庭审理作为二审审理方式的例外,但审判实践并未遵循这一立法路径。不同法院之间、同一法院不同时期、不同审判庭之间不开庭审理的案件比例存在较大差异。基于审判质量和效率作为定量信息只能表达效率而不表达质量的固有缺陷,以及影响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的客观因素的多样性,无法对审判质量做出准确的判断基于质量和效率数据的改善和下降比较的方法。当事人反对不进行审判,但法官赞成。快速审判历来被视为诉讼制度的理想②。审判过程中,审判长的必要工作包括查阅卷宗、开庭、调解或协调、合议讨论、撰写判决书、宣判、处理当事人来电、来访等事项。有些案件可能需要调查取证、多次开庭、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等。法官除了办理案件外,还必须参加其他法官办理案件的合议庭,合议庭审理的案件数量通常是其审理案件的两倍。此外,大量的行政事务、调研宣传、学习培训等占用了工作时间。在案件数量逐年增加的情况下,为了快速结案、消除积压案件,法官会合理缩短案件审理时间。开庭审理与不开庭审理的主要区别在于审理程序的简化和程序操作的灵活性。没有审判的审判变成了审判时间的缩短。

一个重要的突破。更重要的是,合议庭其他成员在庭审休庭期间无需参与调查和询问,这为合议庭成员节省了时间。这样,担任顾问法官和合议庭成员角色的法官就可以在法庭问题上互相“达成”。是否开庭审理的法律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让位于缩短案件审理时间、减轻工作强度的现实需要。这一需求受到法院面临的形势、自身特点以及不同时期法院工作目标和重点的影响。体现在开庭率上,意味着不同法院、不同部门、不同时期之间存在较大差异。

(二)合议制在快速审理的实际需求下被弱化。

二审采用合议庭审判组织形式,审判组织实行主审法官制度。审判长需要参与庭审的各个环节,合议庭其他成员应当参与审查卷宗、听证、评议等。在实践中,法官的办案工作通常集中在个案上。他们在参与合议案件时,很难做到庭前认真准备、庭后认真分析。他们通常在合议过程中“同意”法官的观点,这导致

已成为所谓“形实结合”的顽疾。合议庭成员参与合议案件的程度,开庭审理比不开庭审理更有保障。也就是说,至少可以保证参加庭审的合议庭成员能够通过庭审充分了解当事人的辩护主张、证据、理由以及一审法院的审理过程。以及判决理由,为合议庭讨论奠定基础;在没有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很难控制合议庭成员何时、如何介入案件,更难以保证他们参与合议庭讨论。从案件投入来看,对于普通民事二审案件,具有3至5年审判经验的法官完成案件审查、审理、调解、合议、撰写文书、宣判、审理等工作平均需要时间。处理当事人来电、来访时间约16小时(图4

)。一个案件??的平均审理时间约为1小时,而这个时间会在合议过程中得到“补偿”。即案件开庭审理后即可进行合议程序。个别法官无需在繁忙、紧张的办案节奏中寻找合议的空间。法官将负责合议程序。无需对案件进行总结,与不开庭审理的案件相比,审理时间将有效缩短。从目前非当庭审判的运作方式来看,合法合议情形下的非当庭审判在减少案件投入和法官工作强度方面与公开审判相比优势并不明显。实践中,不开庭审理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合议职能被忽视、法官“自言自语”,这无疑动摇了二审合议制度的根基。

(三)粗暴立法规则下不开庭审理的非正常程序运行

审判实践偏离了立法规定的审判路径,相当一部分案件进入了不开庭审理的轨道。不开庭审理会加剧合议程序的无效性,容易导致当事人驳回。这与立法不健全、运作不规范有必然关系,需要通过运作加以完善。例如,对于非法庭审理的适用标准,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未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虽然民事诉讼法中包含了“新证据”,

定义,但在审查是否应举行法庭听证会时是否可以适用?当事人为了庭审的顺利进行,改变一审事实和理由的叙述或表达角度,或者提出与案件无关的所谓“新事实”的情况,该如何处理?并且显然是站不住脚的?是正式审查还是实质性审查?当合议庭决定是否举行听证会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合议庭成员的参与?审查档案、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的过程不涉及法庭听证会。查阅卷宗是不可避免的,但当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时,还需要调查询问吗?是否必须对双方进行调查和询问,是否必须双方同时到场?在单方程序的情况下,在不增加工作步骤的情况下,是否有必要、以何种方式告知对方?正是由于这些不确定性,为了避免调查询问的不公正性,包括L中院、D中院在内的法院在实践中大多参考法庭审理的方式进行调查询问。例如,调查询问过程与法庭审理过程没有太大区别。不同的是,合议庭其他成员不参与调查询问。如上所述,是否开庭审理将对合议庭成员参与案件审理的程度以及合议庭的有效性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合议庭成员显然应该参与调查询问。当合议庭全体成员参与调查询问时,有审与无审的区别只是复杂程度和时间长短。这种不进行试验的优势显然与一次试验所能实现的多重价值功能不相称。

3. 寻求证据:无需法庭听证的认知澄清和概念重塑

(一)平衡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率

程序正义与对抗制度齐头并进。只要当事人之间存在诉讼请求对抗,制度设计和程序构建就应该遵循程序正义。 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以庭审为重点,其核心理念是程序正义。二审程序的立法目的是多种多样的,但上诉人提起上诉的目的是单向的,就是希望二审法院将一审判决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改变根据他的上诉。由于上诉导致一审判决无法生效,各方仍继续参与二审程序。二审延续一审的对抗性,仍须遵守程序公正。而且,二审程序在程序公正性上决不能不如一审程序严格,否则就会出现用不充分的正当程序来审查一审程序的情况。这一认识对于二审审判方式的构建具有决定性意义。无论二审是否开庭审理,都必须遵循程序公正。然而,对于不同程序中的当事人来说,程序正义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第二个实例是基于第一个实例的。经过一审,当事人可能就事实或法律适用达成了一定程度的共识。二审的争议范围通常比一审小,对抗性也减弱。审判范围和对抗性的差异,为二审司法资源配置奠定了基础。诉讼效率指的是司法资源的配置。法院应该对整个民事司法系统及其公平公正的分配负责,并“将资源公平地分配给寻求或需要正义的人”,以确保个别案件能够获得适当的审判时间。并分配注意力,力争通过正当程序,用最合理的司法资源消耗,做出尽可能让当事人满意的最公正的判决。

试验被赋予了多种重要的有价值的功能。但如果将同等的资源分配给不同复杂程度、争议程度、对抗性的案件,可能会给某些案件提供“过度”的司法公正,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有的案件也会因资源而质量下降。挤。不开庭审理是相对紧张的司法资源与最大化实现个案正义之间的选择与平衡。二审审理方式的选择应考虑个案的特点,选择的实质标准还应是上诉争议的激烈程度,立法设置将其具体化为当事人是否提出了“新事实”。 、证据或理由。”如果因办案效率、工作强度等原因而大量案件不予审理,就会违背程序正义,与司法效率不符。

(二)程序自由裁量权和程序参与的限制

任何司法制度都必须平衡两个相互冲突的目标,即主要通过正式规则实现的确定性和通过法官的自由裁量活动实现的个人正义。正如庞德所言:“任何法律制度都不可能仅通过规则而不依赖自由裁量权来实现正义,无论它是否

法律规则体系有多严格、具体。所有司法程序都涉及规则和自由裁量权。 “诉讼活动中存在许多行为类别和特征不明确,法律没有涵盖或标准描述模糊,给法官留下了自由裁量的空间。自由裁量权表现在实体自由裁量权和程序自由裁量权,后者是程序自由裁量权。”在法律允许或授权的范围内对程序事项作出合理决定被认为具有公共性,需要法官通过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管理,以保证诉讼的合理性,提高诉讼的有效性。然而,为了为了防止滥用程序自由裁量权导致程序运行缺乏确定性和稳定性,“侵蚀”正式程序规则,程序正义要求确保利益相关者的程序参与,并将其确定为确保富勒一次程序公正的最低要求。精辟地指出:“审判区别于其他秩序形成原则的记忆特征,是认识到审判中所做的决定将对其产生直接影响的人能够以特殊的形式参与审判。

判断。 “当事人积极的诉讼行为可以为法官提供更多的裁判信息,而当事人的程序参与可以保护自己的诉讼权利,限制法官的裁判权。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意味着当事人应该得到及时、适当的信息。”通知以确保他们的判断。”有机会参与诉讼程序并进行举证、辩论以及就诉讼与法官“谈判”等活动。

合议庭对二审审理方式的选择属于程序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应当坚持法院的程序自由裁量权是决定二审审理方式的权利。审判方式的自由裁量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标准和二审对质机制。我国目前对于此类程序自由裁量权尚无审判层面的救济程序,需要依靠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来保证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因此,不举行听证会的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并给予当事人提出答辩的机会。

(三)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的区别

司法权独立是法治国家的共识,但各方对司法权独立的具体理解存在分歧。法律意义上的判断独立通常强调裁判员在行使审判权过程中作出的判断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扰和控制。审判管理是法庭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计划、组织、领导、控制等职能,配置和协调审判资源,维护良好的审判环境。审判管理是审判活动或审判权力运行所产生的辅助权力。它与审判权的区别在于,审判权指向案件的审判和裁判,具体内容是正确适用审判程序、作出公正判决;审判管理是指审判资源的配置和协调,包括审判过程的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从审判的本质要素来看,审判工作可分为审判性法律技术工作、非审判性法律技术工作、法律辅助工作和非法律辅助工作。审判法律技术工作通常是指法庭审理、裁判活动和诉讼指挥活动。这些活动是审判的核心领域,是司法权运行的基础领域。审判核心领域的事务应当由审判组织行使,审判管理不能管理审判核心领域。

二审审理方式的确定是审判过程中的一个具体、微观的问题。合议庭根据案件的性质、类型、特点决定不同的程序,是审理的核心问题。审判管理不应该是通过设定开庭率指标来进行机械化、僵化的行政管理。根据立法原则,细化二审不开庭审理的程序和操作程序,规范不开庭审理的程序。

4. 方法:建立不上法庭听证会的框架和规则

(一)不开庭审理的框架构建

一、“庭审为主、非庭审为辅”的审判模式

法官在没有开庭审理时调查询问的严肃性与合议庭成员在开庭审理时“坐在法庭上质询案件”的严肃性无法比拟,其本身就隐藏着信任危机。实践表明,绝大多数民事案件都集中于事实争议。只有亲眼目睹法庭庭审,才能全面、直观地了解当事人陈述内容、证据以及伴随的肢体语言、情绪反应等客观事实,进而通过听觉、视觉等综合手段获取事实。信息做出相对准确的事实判断。如果没有法庭审判的亲身经历,很难通过单一的书面描述对判决所依据的视觉信息达成相对完整的理解。因此,应当坚持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为例外的立法立场。

2.“新事业1对抗性”的判断标准

不开庭审理的法律标准是当事人“未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即二审提出的一个或者多个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与二审提出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不同。一审应当开庭审理。但这里的新内容应排除事实和证据形式上的“转化”或理由陈述上的“革新”。新内容应当与案件相关,可能影响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或者判决结果。立法标准应辅以对抗性审查。如果双方之间的争议在第一次实例之后没有得到缓解,或者尚未解决键和实质性争议,第二个实例几乎与第一次实例一样对抗,甚至对第一次实例造成了“对抗”,即使如果各方不提出新事实,证据或原因,则应举行法院听证,以表明第二案的审慎是解决当事方的不满并加强第二案件的合法性的。

3。“酌处权和异议”之间的相互约束

起诉权与审判权之间的关系是民事诉讼结构中的核心问题。从系统设计的角度来看,这两者彼此呈成反比。

关系。与授予当事方选择审判方法的权利相比,程序酌处权是判断审判方法的权利,这可以防止当事方的选择偏向和侵蚀诉讼效率,公平性和权利的价值。但是,需要监管这种程序上的判断力。立法环境依赖于大学小组的内部控制机制,即,合作小组的决定是由联合会小组进行的,是否举行听证会。在此阶段,“形式与现实的整合”和“没有讨论的一致性”在很大程度上必须清空了大学系统。有必要引入外部各方的监督和限制,这可以通过赋予当事方持不同政权来实现。通过提出异议和审查补救措施,我们可以在不进行法院听证的情况下为审判奠定坚实的基础,增强当事方在诉讼中的参与意识,而无需审判,并避免形成一个被动参与链“上诉→接受调查和接受调查和查询→接收判决文件”。

4。增强了“过程节点1心理证据内容”的披露

司法披露包括披露有形过程和无形过程的披露。前者是法院从事的一项可见且有形的活动,而后者是法官确定事实和申请法律的内在过程。事实调查过程的披露是对真相的披露。

打开。实际上,适合非法庭试验的案件通常具有简单的事实,较少的争议和相对清晰的判断标准。但是,应加强对过程节点信息和法官的证词的披露,以弥补非场上试验的缺点。试验过程和传输节点信息应实时披露给当事方茶山镇律师,或通过公共平台允许当事方询问,以促进当事方了解审判的进度和过程。当法官公开证词时,他或她应通过掌握问题,询问内容,调查的开始和解释时间等问题来全面回应当事方。

5。“标准1评估”的监督方法

试验质量和效率数据是当前法院审判管理的主要手段,也是置于工作重点的指挥棒。试用质量和效率数据管理主要集中在效率管理上,而长期压力的法官很难平衡改善案件质量和当事方公平感的需求。二审判方法的管理不能简单地设定法院开放率指标。在个人案件中涉及时间和能源投资的审判方法应由法官控制,以避免在高指导者控制下疏远法院会议。试验管理作为一个空间应放置在非试验试验程序的标准化领域和裁量量表的统一。同时,应设置基于当事方的对象权利的监督和评估,以防止滥用酌处权。

(2)构建非法院听证的规则

根据审判链接和程序,可以在没有法院会议的情况下设计以下规则。

1。组成一个大学面板

澄清案件审判组织的成员,并通过公共平台或通知等通知各方,以保护当事方申请审查的权利。

2。审查上诉索赔

此阶段的活动主要由法官进行,重点是审查上诉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原因。根据审查文件,他们可以协助对当事方进行调查和质疑,以确定当事方提出的事实,证据或原因是否与首先的事实或原因不同。试验方法发表了意见。

3。联合听证法

如果主席法官认为应该在法庭上审理此案,则无需要求进行联合讨论;如果法官认为不能在法庭上审理此案,法官应要求主席法官组织联盟讨论。法官应报告不举行听证会的原因,并根据大学规则将其提交给大学小组进行审议。如果合作小组认为应在审议后进行审判,则该审判将根据法院程序进行;如果同意不应该进行审判,则不会进行审判。上述的大学讨论应以书面形式记录。

4。告知试用方法

如果合作小组决定不举行听证会,则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方,并解释当事各方可以在规定的时间限制内提出异议。

5。审查当事方的异议

如果一方提出反对不进行审判的异议,则处理法官应首先审查此案。如果被认为是建立的,则应将其提交给大学小组进行重新考虑;如果异议被认为是未建立的,则应直接回答有关的当事方。

6。联合面板的成员一起审查论文

如果没有在法庭上审理此案,则联合会小组成员将共同审查第一定点档案和上诉材料,以了解当事方的索赔,证据和第一定期判决。为了确保大学小组的成员审查论文,并避免仅审理法官的报告并呼应法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信息技术手段应用于记录和存储审查过程大学小组成员。

7。调查和质疑聚会

根据审查论文,调查和询问争议的重点,并验证案件的事实,确定第二个实例中的争议重点。由于确定事实是否涉及是否可以支持各方的主张,因此调查和询问不应限于上诉人,并且应确保所有当事方参与调查和询问。

8.法院听证会开始

在调查和询问过程中,是否发现当事方上诉索赔包含与初次案件不同的新事实,证据或原因,或者第一案件判决可能会损害公共利益或人的利益在案件之外,应举行法院听证。

9.委员会的审议

大学小组的成员按照大学小组的规定进行审议,并构成了联盟小组的意见,然后根据合作小组的意见准备审判文件,并将其提供给当事方,并结束案件,并得出结论在第二个实例中。

5. 结论

未经法院听证的民事诉讼案件的第二宗案件审判的监管思想是,通过合作小组成员在审判中实质性参与来限制法官的权力,以实现通过该案件的监督。当事方参与该程序,并允许在没有法院听证会的情况下进行审判,以内部知识和外部可见的方式进行。 ,确保审判的合法性和可接受性。重点是确保联合会小组的合作职能。但是,问题在于法院案件的数量很大,但是法官的工作时间和强度受到限制。如果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并正式遵守了合作规则,将会有案件积压。如前所述,民事第二例案件平均需要16小时。根据国家的工作时间安排,固定时间基于22天,每天工作8小时,固定的工作时间为176小时,那么即使没有培训,没有休假,没有其他行政研究很重要,没有其他工作时间的其他参与,如果大学席听到案件,则一位法官每年可以处理多达130秒的案件案件。实际上,法官每年处理100个以上的案件是很常见的。因此,在实践中,联合小组的“综合形式和实际组合”可以更有效地解决过多案件的问题。克服这一实际问题的出路在于司法改革,“让法官法官和法官负责”,删除当前判决链中的批准链接,解放了从事批准工作的法院总统等上级资源,并丰富案例处理功能;建立并实施司法责任制制度,以促进合作小组成员之间的实质性合作;在司法机构内外促进开放性,允许司法权力,管理和监督权做自己的事,等等。此外,有必要改善和实施专业安全系统,以使法官保留法官的人民和心灵并躺下司法改革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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