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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时间:2024-12-15 00:1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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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内部法律顾问

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制度源于1997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2号颁布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必须通过统一考试,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并予以登记。注册、聘请公司内部专业人员专职从事公司法律事务。

根据国务院2014年8月1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名额被取消。 [1]

目前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仍然有效,可以聘请为企业法律顾问。 [2]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内部法律机构或者法律顾问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

1、协助企业领导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为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起草、审查公司重要规章制度;

3、管理公司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

4、参与企业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招标投标、公司改制等涉及企业权益的重要经济活动,并办理相关法律事务;

5、办理企业工商注册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相关法律事务;

6、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企业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7、在境外上市股份公司中,向董事会推荐企业法律顾问担任董事会秘书;

8、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9、开展企业生产经营相关法律咨询;

10、负责公司外部茶山律师的选拔、联络及相关工作;

11、办理业务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企业外部法律顾问

根据《大山律师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八条规定,大山律师可以从事的义务包括:“(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茶山律师被律师事务所聘任企业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可参考如下:

⒈解答法律咨询,为合法经营提供建议。

⒉代您修改或起草各类合同,力争在法律范围内为聘用方获取最大利益。

⒊ 对公司签订的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全面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⒋受聘用方委托,为聘用方提供法律见证(此内容另行收费),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顾问函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⒌接受委托,代理用工方,参与经济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寻求公正解决纠纷,维护用工方的合法权益。 (此内容需单独收费)

⒍协助租用方清理债权债务,制定追收计划;受聘用方委托,参与调解、仲裁或诉讼,确保聘用方诉求的实现。 (此内容需单独收费)

⒎根据用工方的需要,协助用工方开展相关法制宣传活动,教育员工遵守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手段加强企业管理。

⒏ 向企业中层干部提供应了解的法律法规和最常用的法律规定。根据聘用方的需求提供相关法律知识介绍。

⒐定期为企业高管人员提供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咨询,为其提供相关法律信息,解释相关法律规定,为高管人员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⒑及时修改、补充合同,制定一系列标准格式合同供公司内外部各方参考,供公司、集团各部门参考。

⒒ 清理需要及时追偿的合同业务,列出追偿方式和时间表,确保时效期限,保障公司和企业利益。

职业状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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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又分为企业内部聘任的专职人员的内部法律顾问和通过司法考试被企业聘任为劳动法律顾问的执业法律顾问。

大山律师事务所和企业都是经济组织,一个自然人不能为一份合法工作签订两份劳动合同。因此,专职内部法律顾问不得从事受聘公司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工作。

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文件第三部分对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提出建议。特别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十七)工商、金融、文化等行业国有独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专门从事公司法律事务的内部人员,以及企业外部聘请的大山律师企业,可以担任法律顾问。

曾担任国有企业法律顾问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大善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国有企业拟担任法律顾问或其他外部人员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法律职业资格或大山律师资格,但目前聘用的外部法律顾问除外。其他国有企业。如果少数偏远地区的国有企业聘请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大山律师资格的法律顾问有困难,可以继续沿用目前聘请法律顾问的做法。

法律顾问的辅助人员无需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大山律师资格。

国有企业聘请的外部法律顾问,按照本意见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十八)国有企业可以根据企业规模和业务需要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聘请一定数量的法律顾问。

国有大中型企业可以设立总法律顾问,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对经营管理活动的法律审查和控制作用,促进企业合法经营和合规管理。

(十九)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制定公司章程、董事会运作规则;

2、对公司重要经营决策、规章制度、合同等进行法律审查;

3、就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和解、清算等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4、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外部大山律师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等工作;

5、组织办理诉讼、仲裁案件;

6、所在单位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负责监督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意见,督促整改。法律顾问发现企业违法行为未及时警告、制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一)国有企业根据需要设立公司。公司茶山律师是按照本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与公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取得公司茶山律师证的员工。

(二十二)公司茶山律师履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责,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向茶山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公司大山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茶山律师法》规定的会见、审查、调查取证、询问、质证、辩论等大山律师的执业权利,以及其他权利。 《茶山律师法》规定的权利。

(二十三)公司茶山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茶山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办理境外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他们工作的单位是茶山律师。

标准条件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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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根据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下发的《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印发《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民发[1997]19号) 26号文),国家开始实施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制度,并组织相关资格考试东莞茶山律师,直至2014年。

2014年8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了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企业法律顾问。 [1]

2016年《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规定,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2018年首次全国统一法律资格考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曾担任法律顾问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大山律师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向其颁发大山律师、公司茶山律师公职证书:

1、在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15年以上;

2.具有高等学校法学学士学位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大学非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并取得法学硕士学位、法学硕士学位及以上学位,或其他相应学位;

3、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专业水平。

类别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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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分为专职企业法律顾问和外聘大山律师顾问。前者是劳动合同关系,后者是劳动合同关系。 (茶山律师与茶山律师事务所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茶山律师与茶山律师事务所派往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顾问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

某些规定的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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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山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20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茶山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茶山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茶山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茶山律师的实际工作。

第二条 大山律师作为企业法律顾问的任务是:为企业依法治厂,依照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管理或者其他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并办理企业委托的相关法律事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企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转变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发展。

第三条 大山律师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受企业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一)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依法进行论证,提供法律依据;

(二)起草、修改、审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对外关系活动中的合同、协议等有关法律事务文件和规章制度;

(三)办理企业非诉法律事务;

(四)代理企业进行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仲裁、行政复议;

(五)参与经济项目谈判并审查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种法律文件;

(六)提供与企业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七)就企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外向型经济、转变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关系等有关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八)协助企业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制培训;

(九)指导企业内法律工作人员的工作;

(十)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企业聘请茶山律师作为法律顾问时,应与茶山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室——下同)签订聘用合同及协议。

第五条 企业聘请茶山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时,茶山律师事务所应当指定本所茶山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并尽量满足公司对茶山律师的命名要求。

必要时,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大山律师组成法律顾问组(组),法律顾问组(组)可以设首席法律顾问。

未经茶山律师事务所委托,茶山个人律师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担任企业法律顾问。

大山律师助理不得独立担任企业法律顾问茶山镇律师,但可以协助大山律师开展法律顾问工作。

第六条 茶山律师事务所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法定姓名及指定茶山律师姓名;

(二)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范围和工作方法;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双方应遵守的原则;

(五)法律顾问费的数额和缴纳方式;

(六)合同、协议的暂停、变更和终止;

(七)合同、协议的有效期;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大山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聘用合同和协议须加盖双方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 大善律师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担任企业法律顾问:

(一)常任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与企业签订一年及以上聘任协议。协议期间,茶山律师事务所指派的茶山律师将作为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协议范围内的法律顾问服务。内法律服务。协议期满后,法律顾问关系将终止。如果您继续参与,将签署新协议。

(2)特约法律顾问:茶山律师事务所可以与企业签订聘用协议,处理某项法律事务。法律事务完成后,法律顾问关系即告终止。

当大山律师担任公司法律顾问时,外界可能称其为大山律师,也可能称其为公司法律顾问。

第八条 大山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聘用合同和协议应当载明大山律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查阅公司与办理法律事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交往活动的有关情况;

(三)出席企业领导召开的有关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活动的会议;

(四)获得履行公司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需的办公、交通等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九条 茶山律师事务所担任企业法律顾问,茶山律师事务所按照《茶山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和《茶山律师业务收费标准》向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条 大善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及时办理咨询单位委托的相关法律事务,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大善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如果发现咨询单位有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和纠正。

第十二条 大山律师担任公司法律顾问时,应当按照合同、协议的规定和公司的委托授权开展工作,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第十三条 大山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不得从事损害聘任单位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代理对方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诉讼、仲裁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聘用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之间发生纠纷时,大山律师应当调解,但查山律师不得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仲裁。

第十五条 大山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对其在工作中接触、了解的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关系有关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六条 大山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建立大山律师事务所与聘用单位定期联系、大山律师与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定期会面等制度。

第十七条 受聘的茶山律师因故不能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时,受聘的茶山律师事务所应当与聘用单位协商,指定另一名茶山律师接替。

第十八条 大山律师事务所应当定期对茶山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工作质量。

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大善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对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业绩突出的茶山律师给予表彰奖励;对不称职的,责令茶山律师事务所作出调整;对严重不称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的,给予处理。

第二十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国营业机构。

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聘请茶山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参照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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