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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定详解:民法典

时间:2024-12-15 00:1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1. 夫妻之间清偿债务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方式为:夫妻共同清偿,共同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或财产归对方的,双方同意清偿;未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判决。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随后由夫妻一方承认而产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日常需要以自己的名义产生的债务,均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064 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随后由夫妻一方承认而产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日常需要以自己的名义产生的债务,均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产生的债务,超过家庭的日常需要,不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清偿债务。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者财产归彼此所有的,双方应当协议解决;未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判决。

2.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是什么?

1. 家庭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

夫妻双方为共同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而产生的债务,包括家庭的衣食住行和教育。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买家庭必需品所产生的债务;因购买、翻新和同居住房而产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支付疾病治疗费用而产生的债务;(二)因从事双方约定的文化、教育、娱乐、体育活动所产生的债务;一方婚前借款购买的房屋和其他财产转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买该财产所产生的债务;以及日常生活中发生并应由双方分担的其他债务。

2. 生产经营产生的债务

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债务,包括从事工商业和农村承包经营所发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发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的债务,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所欠的税款。只要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具体情况有以下两种:一是夫妻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种是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由家庭共享。一方以个人名义发生的经营活动债务茶山镇律师,因经营所得已转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无论最初是谁借款,以谁的名义借款,只要所产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经营造成的,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3. 因医疗费而产生的债务

婚姻期间因医疗费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取决于接受治疗的病人的身份,包括:配偶任何一方;负有法律义务的人,例如有抚养、抚养或抚养义务的人。

4. 因履行维护和维护义务而产生的债务

夫妻双方因履行法定的抚养、赡养、赡养义务而产生的债务,如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对于必须抚养、赡养或赡养的亲属,此类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5. 为支付配偶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和培训费用而产生的债务夫

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自身较好发展等原因需要支付费用和负债参加教育、培训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6. 为支付合法和必要的社交互动费用而产生的债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支付日常交往中合法、必要的社交费用而负债的,视为夫妻双方共同负债,如参加婚礼等陪同人员。

7. 夫妻双方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不仅可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就财产分配达成协议解决财产权属问题,还可以通过双方的协议分割夫妻关系中的债务,分担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时,以协议为准。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夫妻双方约定为共同债务,在不侵犯债权人的前提下,均被认定为共同债务。综上所述

,夫妻双方的债务清偿需要共同清偿,或者按照双方约定处理东莞茶山律师,一般在处理时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确定,如果确定债务属于个人, 那么就需要有相关证据的支持,这样才能保证各自的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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