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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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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交通建设工程人工工资专用账

时间:2024-12-15 00:1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各县(市、区)交通局,经济开发区交通局、市环保局,市港航局、公路局、交通质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解决农民工拖欠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政府关于全面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7]34号),根据《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工资行动专项治理方案”《浙江无债》、《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深入开展“不拖欠工资”行动实施方案》和《市政府保障温州市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细则》 2018”。现将建设工程劳动工资专户(以下简称专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根据《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不拖欠工资”行动专项治理方案》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要求,新开工项目要实现分账全覆盖劳动工资和其他项目资金的管理,以及在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相关要求;已开工但尚未实现分账管理的项目,应当通过补充合同约定分账管理相关事项。全市交通建设项目(含公路、水运、轨道交通项目)要在2019年底前实行劳务工资和其他项目资金分账管理,实现全覆盖。

2、专户管理

(一)设立专用账户。交通建设项目的劳动工资和其他工程款项实行分账管理。工程开工前,施工总承包商应在工程所在地银行开立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商、开户银行应当签订劳动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并委托银行发放薪资协议。账户资金按项目项目管理,仅限于支付相应项目的劳动工资。资金仅供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建筑总承包企业应在开户后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登记专用账号。

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即分账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标准: 1.建设单位、建筑总承包企业、商业银行应签订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协议。工资并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2.总建筑承包商企业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 3.建设单位每月按一定比例将工资存入专用账户(详见附件1)专户资金专款专用茶山镇律师,不得列支工资以外的其他费用。 (或者专业承包企业)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每月核定人员并计算工资,负责提供农民工个人工资单或工资明细;5、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审核工资单;劳务分包企业每月提供的工资总额、农民工个人工资单或工作单 银行委托银行将工资从专户分解至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以工资单为准)专用账户资金使用),并负责为分包企业提供银行开具证明; 6、项目部农民职工工资总额的70%以上委托银行从专户统一发放。上述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二)劳动工资的分配和支付。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人应当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人工费用,并根据工程内容确定合理的人工费用比例(参考比例值见附件1)。

工资工程款=合同成本×合理比例。

工资项目进度款=工资项目款÷合同工期(月)。当项目实际进度明显低于或高于时间进度时,可根据实际完成的项目金额控制工资项目进度款的分配。

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合同规定,每月将工资工程进度款足额划入专户。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施工队、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审核确认的劳务工资支付时间表,委托开户银行将工资直接划入农民工个人银行卡。

建筑领域按月足额发放工资的实施标准: 1、必须每月发放一次; 2、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工资; 3、实行“计分工”支付方式的,按日工资或月工资标准足额支付,不得跨月计算支付; 4、实行“包工”支付方式的,工资按照《浙江省简易劳动合同》有关“包工”报酬条款及相应标准进行核算并支付。在建筑领域”; 5、劳动合同终止(或协商离职)且合同期限(或实际工作时间)跨历年12月31日的,按照《浙江省简易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和支付。建筑领域劳动合同”。上述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三)分包企业人工工资管理。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承包工程有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分包企业应与施工总承包方(或专业承包企业)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每月考核人员并计算工资,并负责向农民工个人发放工资。工人。工资单或工资表。建筑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每月审核劳务分包企业提供的工资总额和农民工个人工资单或工资明细,委托银行从专户分解工资并分配计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并负责向分包公司提供银行签发的证书。

(4) 账户注销。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结算劳动工资后,工资支付情况应当向项目管理部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告完成后,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注销专用账户,账户余额作为工程款的组成部分,转入合同规定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账户。

3、还款责任

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拨付工程款东莞茶山律师,造成施工总承包人拖欠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当垫付工资,预付金额以未支付的工程款为限。 ;建设单位违法承包工程,造成拖欠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偿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承包商将工程分包或者违法分包,造成拖欠工资的,总承包商应当依法承担偿还责任。

四、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港航管理局、市公路局、市交通质监局要把工资专户工作纳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中。检查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与信用评价、优先评价、市场准入、招投标等挂钩。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做好各项管理工作。特别账户运作的各个方面 必需的。对未落实专户管理运营责任,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的,交通运输部门将责令限期整改,并按指示处理。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了严厉处罚。

各项目专用账户的管理和运作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附件:1、交通工程人工费参考比例

2、关于全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劳动工资专户管理的通知(浙交[2018]241号)

3、2018年市人民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考核细则

附件1 交通工程人工成本参考比例.doc

附件2 关于全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劳动工资专户管理的通知.doc

附件3.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保障2018年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细则》的通知(浙方拖欠工资[2018]3号).doc

温州市交通局办公室

2019 年 1 月 2 日

(本文向社会公开发布)

抄送:市交通投资集团、市铁路投资集团、瓯江口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温州港集团。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2019年1月2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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