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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
202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议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2024年7月23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组长 杨敬华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是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稳定和促进就业、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严防系统性安全风险。及时化解基层矛盾纠纷,防患于未然。习近平总书记此前在广西考察时强调,要严防各种风险挑战,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着力解决就业、教育、医疗、住房等民生问题。老人护理、儿童护理。
2021年5月,自治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有效处理我区劳动人事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法律保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西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推进《条例》实施,助力我区稳定发展就业、推动广西高质量发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检查《条例》实施情况已纳入2024年督查工作计划4月至7月将组织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组织实施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本次执法检查,成立了以常委会副主任杨敬华为组长,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王希季为副组长,部分成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和部分代表作为执法检查组成员,认真开展《条例》执法检查工作。
在4月份准备工作的基础上,5月初,执法检查组召开了对《条例》的专题学习会,逐章逐条地进行学习讨论,并邀请了自治区人力资源部负责同志社保部门介绍《条例》实施情况; 5月中旬,他们前往南宁市开展前期执法调研,提前了解相关情况,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5月27日,执法检查组在南宁召开执法检查组全体会议暨自治区级汇报会,听取了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南宁市人民政府的意见自治区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总工会、工商联等区级部门,并邀请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广西企业企业家联合会介绍有关情况。 6月,执法检查组分南宁、北海、钦州、榆林、柳州三组开展执法检查,委托桂林、百色、贺州、崇左市人大常委会检查本条例在本行政区域内施行。
此次执法检查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坚持问题导向,改进检查方式,注重监督有效性。主要突出以下四个特点:一是聚焦重点领域,确定执法检查重点。检查组紧扣《条例》规定,重点检查政府和部门责任落实情况、三方机制、财政资金保障以及劳动人事纠纷预防、协商、调解、仲裁等情况,重点关注农民工对灵活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反映强烈诉求的问题,一一进行排查,充分发挥“法制巡查”的监督作用。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深入一线实地检查。检查组针对问题开展前期执法调查,针对问题进行现场检查,针对问题督促相关方整改。他们深入5个区市13个县(市、区),召开汇报会和现场采访。采取一线巡查等方式,深入仲裁法院、多媒体调解中心、商会、项目建设工地、中小企业等20个基层点进行巡查,了解情况深入基层,倾听群众呼声。同时,邀请社会建设领域部分代表群体代表参加执法检查,并在广西人大网站发布执法检查公告,广泛征求意见,委托市人大代表引导人大依托人大代表联络站(点)和基层立法联络点下沉到基层一线。检查。三是多种方法协调运用,同向工作,验证工作成效。检查组聚焦中心、服务大局,结合近年来在劳动就业领域开展的工作,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调解仲裁机制的建议》执法检查与监督结合起来《关于促进市场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关系》(第281号),办理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条例》的议案(第8号),跟踪督促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落实常委会关于2023年稳定促进就业审议意见等工作,既形成了工作合力,又通过多种方式验证了工作成效和多个角度。 ,减轻基层负担,提高执法检查效率。四是坚持检查与宣传相结合,营造支持执法检查和《条例》实施的良好氛围。从部署执法检查一开始,检查组就着力加强《条例》学习宣传,落实“立法者说、执法者说、用户说”的要求,动员广大群众充分发挥人大、政府、企业、职工等各方力量,将《条例》宣传工作贯穿执法检查全过程,营造支持执法检查和贯彻落实的良好氛围。的《条例》。 7月,检查组还对《条例》知晓率进行了问卷调查。
二、《条例》实施的主要情况
《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以来,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条例》,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构建党委领导下的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体系、政府责任、部门协调、社会参与。劳动关系领域各类风险隐患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2020年至2023年,我区在全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中被评为A级,连续四年受到自治区人民政府通报表彰;率先建设省级集中免费电子劳动合同系统,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启动劳动争议仲裁标准化建设,成为全国少数制定标准的省份之一。 2023年,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解决率99.1%,调解成功率78.2%,连续四年实现提升,在全国名列前茅。
(一)就业保障基础不断夯实。和谐劳动关系新格局基本形成。为贯彻落实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刘宁、蓝天立同志多次作出批示,要求建立自治区就业工作。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将多起劳动人事纠纷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政府目标责任和安全建设考核元解决机制建设谋划推进制度体系建设,形成政府、工会、企业代表组织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工商联、企业企业家联合会“三方”组织已成立。 “四个家庭”共商共建和谐劳动关系新格局。财政投入持续增加。为落实《条例》第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予以保障”的规定,明确2023年至2025年,财政部门自治区同级提供1800万元,自治区总工会提供3600万元。人民币将用于支持全区多个劳动人事纠纷调解平台的实体建设。 2023年,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财政支出共计2810万元,其中市县2761万元,区级49万元。信息化建设有序推进。落实《条例》第十条规定,加快“数字人类社会”信息系统建设,推动本地区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网上登记、网上调解、网上开庭,实现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立案、立案。法庭听证和服务提供的整个过程都在网上处理。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建、法院、司法、工会、工商联等部门调解信息平台整合。我们率先建成省级集中免费电子劳动合同系统,覆盖全区14个区市。 。法律援助工作务实有效。落实《条例》第九条规定,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总工会等单位共同推进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扩大调解仲裁法律援助范围,推动全区74家仲裁机构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实现法律援助。茶山律师值班。 2023年,全区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劳动争议案件15610件。
(二)源头治理效率持续提高。一线服务市场经营主体扎实推进。落实《条例》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定期开展“加强预防调解,服务八桂企业”“和谐同行”“尊法守法”活动合力筑梦”企业培育行动,及时干预市场经营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拖欠工资等新出现的、倾向性的问题,从源头上防范用工风险。网格化监控得到有效落实。为落实《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该地区在劳动领域建立了800多个政治安全和劳动关系信息监测点,聘请监测员800余名,动态监测信息茶山镇律师,分类妥善调解纠纷。对于监测发现的风险,发挥劳动法律监督“一信两信”作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醒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及时纠正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谈判与和解的结果是显而易见的。为落实《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全区建立了113名调解员和110个劳动争议解决专业人民调解组织数据库,定期对全区人员进行培训13827人次。注册劳资关系协调员。 2023年,全区共受理十人以上集体纠纷案件219件,同比下降19.1%,五十人以上集体纠纷案件16件,同比下降27.2%。未发生因相关纠纷处理不当引发的连锁性群体性事件。
(三)立体化调解工作体系不断完善。多元化调解平台日益完善。落实《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构建“人社+法院+司法+工会+N”多元调解机制,打造实质性“一中心、多工作室、多场地”多元调解平台整合法律咨询、人民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法律援助等功能,推进“调解、仲裁、诉讼、援助”一体化调解服务。目前,全区已建立166个市县多方调解中心。新用工形式注重群体性纠纷调解。落实《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展新用工形式企业集体协商试点工作,依托多媒体调解平台建立17个新用工形式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并组织定期组织调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法院、工会、企业联盟等力量为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平台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落实劳动者权益保障新形式。消除拖欠工资的工作继续加强。落实《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优化广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省级监测预警“桂信宝”和广西智慧监管系统平台功能,推进农民工工资专项服务行动。 “根治拖欠工资·贵在行动”,开展创建不拖欠工资示范项目等12项专项整治工程,推动根子“全覆盖、实操作”拖欠工资的原因。
(四)仲裁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建立了“仲裁+N”的衔接机制。落实《条例》第四章第四节规定,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法院、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单位办案程序衔接机制,畅通办案程序。畅通诉讼与调解衔接、仲裁与审判衔接、法律援助渠道,推进劳动人事工作。 “一窗受理、解决纠纷”,提高劳动维权服务效率。仲裁场所建设不断加强。贯彻落实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落实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自治区战略合作协议要求自治区政府启动仲裁标准化建设行动,持续优化地方仲裁机构内部职能分工。完善仲裁场所和智能化设施设备,提高办案质量。统一仲裁标准的行动是有力的。落实《条例》第四章规定,在立案案件方面,专门下发文件,规范因需要补缴养老保险而发生的劳动关系纠纷的立案标准;在法律适用方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院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若干问题。指导意见;在裁判方面,定期召开全区专家会议,讨论疑难案件,为全区统一裁量标准和规范提供重要意见和参考。有效促进了切割工作的简单快捷。落实《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创新设立速裁庭、速裁组,充分利用短期受理、简化程序、终裁等手段,推动案件快速解决。目前,全区已设立101个快速仲裁庭和快速仲裁庭,实现实体仲裁机构全覆盖,解决农民工工资纠纷1.2万件。
三、《条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检查发现,《条例》实施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值得高度重视和研究解决。
(一)争议案件继续呈现总量高、处理难度加大的趋势。 《条例》第四条、第五条关于政府和部门职责、第六条关于完善三方机制、第十四条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落实不够,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案例。总数逐年增加。近年来,受经济环境、市场环境等因素影响,我区劳动人事纠纷案件总量逐年上升。 2023年,全区劳动人事调解仲裁案件总数突破9.7万件,近五年年均增长27.2%。与此同时,涉及中小微私营企业、农民工、依托平台经济发展的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争议不断增多。其中,涉及私营企业的纠纷比例超过95%,劳资双方的利益不再是单一的劳动报酬纠纷,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未支付的社保待遇等诉求多元化,各地解决纠纷的压力越来越大。二是集体纠纷仍时有发生。近三年全区调解的集体纠纷中近四分之一集中在建筑工程行业。一方面,部分建筑工程行业对工程资金监管不够,违法发包、分包、转包、挂靠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极易引发因拖欠材料、劳务而引发的买卖合同和劳动纠纷。成本。另一方面,受房地产行业低迷等因素影响,相关信贷政策有所调整。有些项目完成困难、交房困难、工资发放困难。此外,部分行业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工资集体支付纠纷潜在风险加大。 。三是加强部门协调和普法工作。据自治区司法厅介绍,目前劳动人事纠纷调解工作有两条线,一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二是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司法行政部门只能对向当地司法局备案的事项进行统计和管理。劳动人事纠纷调解组织工作。同时,检查组发放问卷306份(企业、企业职工、个体户、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发现虽然99.67%的受访者知道《条例》的存在,但仍存在不了解的情况。 36.6%的受访者表示。受访者对劳动争议仲裁和调解的基本程序和流程不太了解,对如何运用《条例》维权也不太了解。
(二)基层综合保障水平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新格局的要求还不够匹配。检查发现,各地反映的投诉主要是基层调解仲裁人员不足、经费不足、场地不足等问题。首先,团队实力相对较弱。 《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了调解员的选任和管理,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了仲裁员和仲裁辅助人员的选任和管理。检查发现,各级仲裁机构人事变动较大,流出多、流入少,专兼职仲裁员短缺,办案支撑人员短缺。目前全区各级仲裁机构共有仲裁员950人,但长期在一线办案的专职仲裁员仅有542人。到2023年,全区专职仲裁员年均办理案件74件,人均办理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其中,全地区案件数量最多的南宁市,每名仲裁员每年办理案件306件,案件多与少的矛盾突出。二是财政投入不足。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加强调解仲裁经费保障、给予相关办案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检查发现,近年来不少地方政府财政资金紧张,资金投入有限。政府购买服务。基层调解组织、仲裁机构经费保障不足,有的甚至没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制约了调解仲裁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三是基础设施建设滞后。 《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对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的建设作出了规定。但有些地方,特别是基层一线调解组织,工作空间紧张。大多与信访、综治维稳、社会保障服务相结合。仲裁机构硬件基础设施薄弱,庭审三方当事人以及立案法庭的高速扫描仪、录音录像、计算机同步录音等办案设备,档案室、法律援助区等场所未达到“建设标准法庭、设置标准法庭”的标准。的要求,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办案需要。
(三)预防性调解仲裁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维权需求还存在差距。 《条例》在第二章至第四章对预防、调解、仲裁等方面作出了重点规定,旨在通过环环相扣、递进的法律规定,公平、及时地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检查发现,我区在有效处理劳动人事纠纷方面还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数据壁垒尚未彻底清除。 《条例》第十条关于信息化建设的规定没有得到全面落实。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法院、工商联等部门之间数据信息交换和共享不顺畅。预防、调解、仲裁、审判协同信息化平台尚未建立。受技术、资金等因素影响,一些地方的纠纷解决工作仍处于传统的纸质办公模式,几乎没有信息化工作。二是调解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院+司法+工会+N”多方调解机制的实施情况因地区而异,“一中心、多工作室、多地点”多方调解平台作用发挥明显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基层调解组织职能薄弱,依法调解能力有待提高。有些调解存在“资质强、劳力弱”的先入为主的观念。大多数调解都是基于书面材料,很少有深入的实地调查和研究。调解工作肤浅,导致调解结果不理想,和解率、裁定率、诉讼率低。三是仲裁质量和效率有待提高。尽管我区在优化仲裁程序、统一仲裁标准等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但根据规定东莞茶山律师,一些复杂案件的仲裁程序仍然繁琐,证据鉴定等环节耗时较长,相关法律和政策还不够完善。不适用 类似案件的处理标准和标准尚未统一。一些地方还存在办案程序不规范、逾期结案、不符合“办案规范”、档案归档混乱等问题。与人民群众及时有效的维权需求存在较大差距。
(四)《条例》相关规定与现行政策体系的衔接仍需进一步完善。为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我区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政策举措,将多项制度机制写入《条例》。但根据党中央、自治区党委的最新部署要求,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形势的发展变化,《条例》与相关政策制度的衔接需要进一步改进。首先,仍然存在调查和证据收集困难的问题。 《法规》第50条第1款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方的适用或审理此案的要求,根据法律进行调查并收集证据,还可以委托其他仲裁委员会或其他部门调查并根据需要收集证据。但是,由于“法规”没有阐明“其他单位”的范围,因此,实际上,劳工仲裁委员会很难根据法律向银行和其他部门申请调查,这直接影响了处理的处理相关的劳工和人员争议案件。目前,银行主要拒绝仲裁委员会的调查申请,理由是“劳动仲裁机构未列为主管当局”,《关于管理金融机构在询问,冻结和扣除额的协助管理的规定》第2条中”。其次,涉及新业务类型的仲裁和听力案件的标准尚未标准化。在涉及新业务类型的情况下,很难定义法律关系。诸如“指导有关保护劳动安全权利和工人利益的指导意见”以及“关于保护休息和薪酬权利和新就业形式工人的利益的准则”,对于改善保护非常重要新就业形式的工人权利和利益。该机制已被规定,但是尚未阐明仲裁试验的要素和标准,从而使试验更加困难。第三,法规与新的发展和变化不兼容。法规并未反映出迅速发展新业务形式引起的劳资纠纷的处理。实践中的一些有效的经验实践包括工会劳动法监督,仲裁建议,司法建议和多种调解机制的“一封信和两个信件”。等法规未写入法规,这会影响法规的法律保护效果。
4.关于进一步执行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及时有效地处理劳工和人员纠纷是关于保护当事方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以多样化的冲突和争议解决,防止重大风险,并促进高质量,充分的就业和促进高质量的发展。自治区和相关部门的人民政府必须进一步执行法规,更好地促进该党第20国民大会的精神的实施,以及总书记习近平的重要要求,并更好地促进广西我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高质量发展。
(1)加强整体计划和协调,并促进具有牢固组织保证的法规的有效实施。进一步实施条例第4、5、6和14条的规定,并在党委员会的领导下,政府责任,部门协调以及整个社会的参与下促进了和谐关系的新模式一个重要的角色。 1。巩固各方的职责。在各个层面的党委员会和政府的重要议程中,积极促进劳工和人员纠纷的纳入劳工和人员争议,以加强党的领导层的领导,在各级党委员会和政府的重要议程中,为领先小组在就业促进和促进领先团体的协调作用提供了全面发挥劳动保护,并收紧地方政府责任的责任和部门。 2。加强部门的协调和联系。我们将改善劳资关系协调机制,并建立一个联合会议机制,在该机制中,来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法院,劳工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的负责任的同志轮流担任一般召集人。进一步实施“法规”第10条的规定,依靠“数字情报人类社会”信息系统的构建,加速“互联网 +调解和仲裁”信息化建设,并将司法管理,人力资源联系起来社会,住房建设,水库,运输,劳工工会的数据信息障碍,法院,税收,工业和商业联合会以及其他部门认识了信息共享,数据共享和结果。 3。增加法规的宣传。执法人员说,立法者说,加强“法规”及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宣传,务实地促进“行动”的活动。根据法律和工人来处理根据法律保护权利,以便整个社会,尤其是参与争议,了解,理解和使用法律的当事方。
(2)巩固基本保证并促进具有强大立场的法规的有序实施。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的方法,并解决了很少的基层调解和仲裁人员的问题,缺乏资金以及缺乏场地,并有效地加强了解决劳工和人员纠纷的基本人类,财务和物质保证。 4。加强团队建设。进一步执行第27、28、33至35条规定的规定,继续促进调解员数据库的构建,并积极招募工会工人,仲裁员以及劳工和社会保障监督协会社会力量,例如行政人员,法律,专家,退休的法官,退休的工会领导人和来自的法律服务律师都被放入数据库中。全面发挥仲裁委员会会员单位的角色,促进兼职仲裁员向仲裁法院派遣,并在以防万一时提高兼职仲裁员的参与率。执行《法规》第15条的规定,并根据试用审判实施多部门联合业务培训。增加努力来表彰在处理劳动和人员争议方面表现出色的团体和个人。 5。加强财务安全。我们将认真执行《法规》第11条的规定,基于当地现实,加强资金保证,并在政府采购服务的指导目录中包括调解和仲裁工作。充分利用资金来实现该地区的多元化平台的物理建设,并全面发挥财务基金使用的有效性。增加基层调解组织建设的资金。 6。加强现场构建。进一步实施了规定第33条的规定,并根据“建设标准法院和建立标准法庭”的要求,进一步促进仲裁标准化的建设,并不断优化场地,人员以及智能设施和智能设施和设备各个地区的仲裁机构。
(3)遵守系统的进步,并以极好的争议解决机制促进法规的有效实施。遵守系统性概念,并建立了预防,咨询,调解,仲裁和劳工纠纷的全链连接。 7。加深风险预防机制。进一步执行“法规”第16条和第22条的规定,重点关注关键群体,例如移民工人,劳动派遣,新的雇佣形式,工作人员,裁员工人等,重点是确认劳资关系,声称劳动力薪酬,并撤销和终止劳动。对于诸如合同等重大争议,我们将加强全面的预警研究和判断,网格监测和联合解决方案。进一步执行《法规》第20条和第21条的规定,指导企业根据法律签署劳动合同,根据法律执行劳动法律和法规,指导企业建立内部咨询机制,并有助于争议性私人私人企业逐渐提高了预防和解决劳资纠纷的能力。 8。改善多重调解机制。进一步执行“法规”第24条和第25条的规定,深入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法院 +司法 +工会 +工会 + n”多元化机制,并促进劳工和人员争议调解的实现,人们的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调解联系。加速建造“一个中心,多个工作室和多个站点”的多种媒介平台系统,并加强了多元化中心的场地,资金和人员的分配。继续建立一个金牌调解组织,并通过评估和领导才能促进基层调解组织的创新和升级。我们必须认真执行《法规》第31条的规定,实施仲裁审查和确认以及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系统,并增强调解协议的权威和可执行性。加强调解,仲裁和诉讼之间的联系,并实施系统,例如仲裁员与调解组织,仲裁和调解建议以及人民法院特别邀请调解员。 9。优化案例处理机制。实施第32条第32条和《法规》第4条第4章的规定,全面发挥了劳工和人员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作用,定期进行仲裁专家研讨会,有关关键和困难问题以及典型案件的研讨会,并针对仲裁案件发出指导规范或典型案件,重点是解决法律和政策不一致的问题,并统一处理类似案件的标准。促进案件处理模型,例如加急仲裁,基于元素的处理和书面听证会,并努力提高仲裁案件解决的效率。严格控制案例处理的标准和质量,迅速检查和修复系统和程序中的漏洞,并纠正诸如法律应用中错误之类的问题。加强仲裁委员会(仲裁法院)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联系,统一仲裁接受和法律申请标准的范围,并共同提高处理劳资纠纷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4)通过合理的法律和法规来加强顶级设计并促进法规的全面实施。在确保“法规”以及政策和系统的联系和实施的同时,我们还应该根据情况的发展和变化,加强顶级设计,并更好地促进全面有效的,并不断改善政策,法规和系统实施“法规”。 10。加强政策研究。从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和劳动就业的宏观层面,再加上预警监测,调解和仲裁的实际工作,我们将深入分析和研究新趋势以及劳动和人员纠纷发展的新趋势以及变化在我们地区。为了应对现有问题,我们将研究和发布与当前情况,政策和系统更相关的政策,以及时有效地处理劳工和人员纠纷。加强新??就业形式的劳资纠纷案件的来源,为新的就业形式建立一站式调解中心,尽快阐明仲裁审判的要素和标准,并实现统一的裁决和裁决此类案件。关于案件处理补贴的问题,我们地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加强与州和自治地区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改善有关仲裁员签发案件处理补贴作为作为作为仲裁员的政策文件尽快执行案件处理补贴,稳定仲裁案件处理团队并真正执行《 11条法规》第1条。 11。促进法治的建设。自2008年5月1日生效以来,劳资纠纷调解和仲裁法已实施了16年。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发展之间的不一致问题已经变得越来越明显,有关修改法律的各方的声音变得越来越突出。检查发现,法规的某些内容也与实际发展不一致。我们地区的相关部门应密切关注修订《劳动法》,《劳工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尤其是劳工争端调解和仲裁法,跟上国家立法的步伐,并进一步实施法规同时,我们将加强有关法规修订的研究和演示,考虑完善法规的相关规定,将有效的经验和实践纳入处理新的就业表格案件和实践中,并纳入法规,开始法规的修订过程及时立法条件是成熟的,并将修订的法规提升为更科学,当代,相关和可操作。
附件:从2019年到2023年的劳工和人员纠纷的处理表
第一次审判:陈·林林第二次审判:Xie 首席裁判:Q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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